协议分工理论
Ⅰ 协议性国际分工的介绍
协议性国际分工是由小岛清提出的,是指一国放弃某种商品的生产并把国内市场提供给另一国,而另一国则放弃另一种商品的生产并把国内市场提供给对方,即两国达成互相提供市场的协议,实行协议性分工。
Ⅱ 结合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分析实现经济一体化的条件
.协议性国际分工是指两国达成相互提供市场的协议,一国放弃某种商品的生产,并把国内内市场提供容给另一国,而另一国放弃另外一种商品的生产,并把国内市场提供给对方。这样,便能够使两个国家都获得规模经济的好处。 经济一体化的目的也在于通过市场扩大化而实现规模经济,这实际上也是成本长期递减问题。在成本递减或成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经济一体化的大市场来实现规模经济,在相互竞争的各国之间扩大分工和贸易,也能达到贸易创造效果的目标。
Ⅲ 协议性分工的定义是什么
是指一国放弃某种商品的生产并把国内市场提供给另一国,而另一国则放弃另一种商品的生产并把国内市场提供给对方,即两国达成互相提供市场的协议,实行协议性分工。
Ⅳ 合伙人经营分工、权限和责任该怎么写
我首先认为你的想法很好,做生意就要这样才能避免日后的各种纷争.我说说我所知道的合伙常见问题吧,也不知全面了没有,呵呵~~
1.没有订立合伙协议,经营中无章可循.(不要草率商量)
2.合伙协议约定不明,权利和义务责任不清.
3.合伙账务不清,财产界限不明.
4.退伙后不及时清算,导致无法算清合伙财产.
还有一些问题是:有的合伙企业尚未成立就开始经营并酿成纠纷;有的借用别人的企业名称,名为集体企业实为合伙经营,经营中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严,无章可循.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合伙人以人情关系经营;合伙企业内部没有制度约束.
对于这些问题有以下建议:
1.签订合伙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最主要是明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和退伙的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2.制定经营制度,依法开展经营.(诸如权力分配制度,资金使用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劳动力调配和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和采购,销售制度等)
3.记好合伙账务,管好合伙财产.(出现财务不清的问题要及时协商解决,不能私自处理.)
4.及时完清手续,避免遗留问题.(对资金的出和入都要及时签字到位,由有关人员出具收据,退伙时要及时清算,清算中涉及到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处理,对外债务的解决和工商处的注销手续等)
祝你成功!!
Ⅳ 投标联合体分工内容在合同阶段是否能改
联合体分工内容应事先得到招标人的同意
1、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根据《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按内部划分比例具体实施。联合体对外协调统一,以主办单位(牵头单位)为主,各方就管段内工程或业务负责,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联合体投标三大注意事项
一是在所提交的“共同投标协议”中应明确牵头人(主办方)、各成员之间分工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设计国际招标除外)。
二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对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就提供共同投标协议,且一旦通过审查,联合体的成员和组成方式就不得更改。项目允许在资格预审时只提交意向书,通过资格预审之后,如果想改变成员或组成方式须事先得到招标人的同意(原七部委30号令也是这样规定的,后按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Ⅵ 如何理解小岛清的协议分工的前提条件
协议性来分工原理的内容是源,在实行分工之前两国都分别生产两种产品,但由于市场狭小,导致产量很小,成本很高,两国经过协议性分工以后,都各自生产一种不同的产品,导致市场规模扩大,产量增加,成本下降。协议各国都享受到了规模经济的好处。
协议性分工原理是由日本学者小岛清提出的。他认为: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如果仅仅依靠比较优势原理进行分工,不可能完全获得规模经济的好处,反而可能会导致各国企业的集中和垄断,影响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分工的发展和贸易的稳定。因此,必须实行协议性国际分工,使竞争性贸易的不稳定性尽可能保持稳定,并促进这种稳定。
Ⅶ 法律顾问工作如何分工、分组、协调工作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包括不限于:
1、为顾问单位就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为顾问单位草拟、审查、修改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书;
3、为顾问单位草拟、审查、修改内部规章制度,帮助顾问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4、为顾问单位涉及的工商、税务、劳资、环保等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5、为顾问单位催收应收账款,协助制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6、应顾问单位邀请,参与磋商、谈判,草拟、审查、修改相关合作文件;
7、应顾问单位要求向有关方面发送律师催告函、协商建议函等;
8、为顾问单位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对其决策中法律方面的可行性、风险性等问题出具律师意见书;
9、为顾问单位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10、为顾问单位商标权 、专利权 、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11、作为顾问单位代理人参与诉讼和仲裁,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书;
12、协助顾问单位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
13、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提前介入企业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14、不定期向顾问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与企业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
15、协助顾问单位处理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
16、应顾问单位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Ⅷ 协议性分工原理对中国经济有何指导作用
我觉得协议性分工原理是一个比较理想化的国际分工,首先从其定义来分析:在实行分工之前两国都分别生产两种产品,但由于市场狭小,导致产量很小,成本很高,两国经过协议性分工以后,都各自生产一种不同的产品,导致市场规模扩大,产量增加,成本下降。其约束条件太多,可操做性不强,⑴实行分工前,两国都必须分别生产两种产品,市场狭小。这一点看起来较易满足,但实际操作困难。⑵两国经过商议/分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不受国家操控的,企业为获得各自的利润最大化,不惜牺牲伙伴的利益。可操作性极小,也不易形成规模经济。其次除了定义的约束条件以外,还有三个条件要满足⑴实行协议性分工的两个(或多个)国家的要素比率没有多大差别,工业化水平等经济发展阶段大致相等,协议性分工对象的商品在各国都能进行生产;2)作为协议性分工对象的商品,必须是能够获得规模经济效益的商品;(3)对于参与协议性分工的国家来说,生产任何一种协议性对象商品的成本和差别都不大,否则就不容易达成协。其约束都是较微观的,不易协调与实现,至于对中国的指导作用,从目前看是很小的,也许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会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只是个人的一点见解,谢谢批评指正。
Ⅸ 提出协议性国际分工理论的是谁
协议性国际分工来原理是自由日本学者小岛清提出的。他认为: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如果仅仅依靠比较优势原理进行分工,不可能完全获得规模经济的好处,反而可能会导致各国企业的集中和垄断,影响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分工的发展和贸易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