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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患者

发布时间: 2020-12-23 20:05:22

❶ 医患纠纷有哪些形式,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如何维护权益

医患纠纷中常见的主要是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这三种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构成医疗事故肯定有过错,只要有过错就很可能会有纠纷。三者的关系是纠纷的范围最大,可以包括过错,过错的范围又可以涵盖全部的事故,医患纠纷仅是患者认为有过错的可能,但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差错,是否确有医疗过错,则有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定。
二、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如何维护权益
对于患者可以通过哪些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详细的建议如下: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1、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3、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三种方法各有利弊,由于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医学、法学的很多专业,调解协商简便易行,但往往赔偿金额偏低。作为患者来说,一辈子可能就遇见这一件事,根本谈不上什么经验,而对方却是身经百战、经验多多,几个回合下来,作为患者满心欢喜地签了协议书,后来却发现赔偿额度太小,想去再提起诉讼,但现行的司法解释又规定这种调解协议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法院基本是认可的。因此,作为患者在签订协议之前最好找专业人士咨询一下。
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专业性较强,但如果医疗纠纷经医疗技术鉴定认为不是医疗事故,作为患者要提起诉讼,医院就一定会把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出示,这对患者是很不利的,所以说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也要慎重。

❷ 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是否是消费者

严格点来说属于消费者。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不应当适用《消法》,来调整医患关系,主要原因就是患者不是该法所界定的消费者。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院更不是该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所以两者的关系不能适用《消法》来调整。而只能适用相应的医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解析:
第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人主张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这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争议。 笔者认为,不妥。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不属于生活需要的范畴;其次,在医患关系中,既不可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证医患双方享有平等的选择权,也不可能完全遵循自愿原则以及在医疗消费中做到完全的公平交易,医院对前来就诊的患者只有救治的义务而没有选择的权利;再次,一般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标准,在提供与接受服务中能根据这些标准实行公平交易,消费者的权益能较好地得到保障,经营者也有明确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不能对患者保证治愈,治疗应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公平交易,对此,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明确量化的标准。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
第二,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和第三条: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结合医疗行为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而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其专门用于调整医疗活动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故在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下,适用而且应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对于有损害结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❸ 发生医疗纠纷患者该怎样处理

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要求的医患一方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即受理时效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3)案件审理。仲裁庭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不成功则不应久调不决,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的执行。

❹ 什么是医疗纠纷,患者该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专实体权利的处属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❺ 医疗纠纷中患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医疗纠纷中患方的权利:

1、生命权

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尽一切可能救治。

2、身体权

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宫、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的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医务工作者的责任。

4、平等的基本医疗权

公民在患有疾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医疗卫生事业。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即患者医疗权的法律基础。

5、知情权

(1)患者对自己的病况有知情权,有权利从医生处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医生的诊断、病情的发展、医生为患者制订的治疗计划以及预后情形,包括治疗中的常见问题及其他可行的治疗方法。

(2)患者有权知道处方药物的名称,以及该药物在通常情况下的治疗作用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正确的用法、用量。

(3)患者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病情及治疗方面的病历资料。

(4)患者有权知道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药品的收费标准

(5)患者有权利知道医院制定的与患者有关的各项规定,以及自身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医院应向患者提供此方面的书面介绍,以便患者遵守院方的有关规定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6)患者有权利核对其医疗费用发票,也有权利要求医院对发票予以适当的说明。

6、决定权

(1)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到任何一家合法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

(2)患者在任何医疗处置和、或治疗前,医生应告知其有关的详情:包括目的、危险性、其他可选择的方法等,以帮助患者作出决定。

(3)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如果觉得需要征求其他医生的意见,患者有权向医生提出会诊的要求,或自己向其他医生或医疗机构咨询。

(4)患者对于手术中切除的器官、组织,遗体的使用有决定权。

(5)患者有权选择是否参加医学研究计划。医院方面必须事先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才会请患者参加医院所进行的医学研究计划。院方也必须事先向患者解释清楚研究计划各方面的详情。

7、保护隐私权

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生理及其它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

8、患者的求偿权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

医疗纠纷中患方的义务:

1、注意收集一些证据资料。目前医疗损害的司法处理程序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实行举证倒置,但患方仍应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和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证明患者的身份、收入和财产状况,有的还要证明患者扶养的人的有关情况,所以收集证据对患方仍是十分重要的。

2、足额支付医疗费以完成患方在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义务,避免承担民事合同的法上责任。

3、及时签字同意尸检以保证尸检顺利进行,避免因不签字同意尸检导致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而承担责任。

4、及时把尸体移放医疗机构的太平间并及时处理尸体。尸体存放太平间不得超过2周。因处理尸体问题,患方还应注意不要自己触犯侮辱尸体罪。

5、不能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尸检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尸检工作人员。

6、接到医学会有关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时,要在lO日内提交自己保管的门诊病历材料、书面陈述意见书或者答辩书等。

7、接受和配合医学会的调查取证,注意避免因自己的不配合导致影响鉴定而承担责任。

8、注意遵守法律。要按法律程序主张权利,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那种本来自己是受害人,因用过激行为维权,结果不但合法权益未得保护,反而变成侵权人甚至违法犯罪的悲剧。

(5)医疗纠纷的患者扩展阅读:

医疗纠纷判断标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

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

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

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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