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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形式

发布时间: 2020-12-23 20:08:30

1. 清单计价与合同形式是什么

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单价合同,但在实际清单计价的工程中不能一味强调使用“单价合同”这一单一合同计价类型,应从如何激励承包商实现项目总体目标的角度设计合同类型。工程合同计价类型的选择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项目的明确程度、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工程规模和工期要求以及外部环境因素等,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可分为以下三种合同类型: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这类合同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这类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

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双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明确程度、竞争情况、复杂程度、规模和工期以及外部环境因素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施工合同类型

2. 采购合同有哪些形式

1、商品采购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商品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商品的规格应规定颜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商品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宝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可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

商品采购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凭样订(交)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办法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对商品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

3、商品的价格和货款结算方式

商品采购合同中对商品和价格的规定要具体,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折扣办法;规定货款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4、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

交(提)货期限(日期)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送货、代运、自提)。

5、商品验收办法

商品采购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6、违约责任

签约一方不履行商品采购合同,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应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1)未按商品采购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应商品;
(2)未按商品采购合同规定的商品质量标准交货;
(3)逾期发送商品。购买者有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7、商品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情况,都应在合同中予以规定。
除此之外,商品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更有效力。

3. 按计价方式,合同可以分为哪种形式甲方,乙方承担哪些主要风险

根据《99合同范本》: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版下列三种确定合权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4. 不同合同价格类型与项目交易方式如何匹配

我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施工合同价格形成的机制和方式不同。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交易阶段其合同价格的表现形式按招标、投标、评标、签约阶段分别为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中标价和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是施工合同文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目前的研究往往只针对其中的某一种表现形式展开,少有研究从交易角度对合同价格作为整体进行分析。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合同价格如何形成研究不足的问题,本文对施工合同价格形成的影响因素和形成机制进行研究。 首先,依据法律法规、合同示范文本等对施工合同价格及其形成过程中的不同表现形式进行概念界定,并通过研究国内外不同合同体系及不同计价模式的合同价格形成特点,总结出合同价格形成的通用形式,将施工合同价格解构为成本和利润两部分。 其次,通过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施工合同价格形成初始影响因素集进行筛选,分别找出影响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中标价形成的影响因素;为了获得影响合同价格形成的因素,本文在总结文献得到初始因素集的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获得数据并采用探索性因素分析和验证性因素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影响合同价格形成的因素组型;最终得到影响施工合同价格形成的环境因素、合同因素、技术性因素与参与者因素四种因素类型。 最后,在得到影响合同价格形成的环境因素、合同因素、技术性因素与参与者因素四种类型后,根据合同价格的构成与对合同价格形成的影响程度,从四种类型的因素中筛选出四种关键因素,分别为市场机制、风险因素、成本分析、报价策略分析。根据四种关键因素构建出合同价格形成的机制模型,并分析每一种关键因素对合同价格形成的影响机理。 本文在理论方面旨在丰富合同价格形成相关研究,为后续合同价格相关研究奠定基础。实践方面有利于规范交易阶段合同价格形成,有效控制投资、减少竣工结算阶段争议。

5. 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区别

具体区别如下:

1、固定总价合同其实是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

2、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的。结算=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

3、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但如果固定总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会少些,省心,二就是利于控制造价。

(5)合同价格形式扩展阅读:

固定单价合同、是说分项的子目单价不可调整,工程量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工程的项量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变化。如果项目和工程量发生签证的就可以按签证增减总价。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是指清单计价的情况下固定综合单价,如果发生工程的变更和洽商,可以按实际发生的重新增减总价。

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

参考资料:总价合同-网络

6. 定额结算属于什么合同计价形式

属于成本加酬金的合同计价形式。

1、合同按计价方式分为:总价合同、计量估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2、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即工程最终合同价格按承包商的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的酬金计算,

而在合同签订时不能确定一个具体的合同价格,只能确定酬金的比例。其中酬金由管理费、利润及奖金组成。

3、定额计价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按照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时参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以及设备价格信息及同期市场价格,

直接计算出直接工程费,再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汇总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6)合同价格形式扩展阅读:

采用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的优点:

1、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投标和施工;

2、可以减少承包商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4、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

7. 合同价的形式是哪种我傻傻分不清楚

合同价主要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中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又可分回为固答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而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包括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和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

(7)合同价格形式扩展阅读:

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材料价格: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价格进行控制。

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处理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业主)确认后执行。

8. 合同计价方式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六款“合同价款与支付”中对于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而且,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通过直接发包、施工图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的工程,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许多条款不大适用。有的同志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于只要把它拿来填上就行了,这显然是对合同的误解,合同计价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一个“示范文本”可以管住的。合同管理是从政府、合格的中介机构到订约各方面所必须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精力从事的一件大事,因此,对建筑市场建设各方来说,弄清各种类型的计价方法、优缺点和使用时机是非常必要的。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各种计价方式。
一、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总价合同又可分可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因此,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图纸及规定、规范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详图己完成的情况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均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和地质条件恶劣、气候恶劣等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标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计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因此,这种形式的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这就要求项目的内涵清楚,项目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工作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
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时价”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即合同总价依然不变,只是增加调值条款。因此可谓值总价合同均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别说明书中列明。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不同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风险。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调值条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二、单价合同:
施工图不完整或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还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往往要采用单价合同形式。这样在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工程单价合同可细分为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不同形式。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或造价工程师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采用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对其投标的工程范围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任务及其要求标准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采用这种合同时,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方只要填上适当的单价就可以了,承担风险比较小。因此,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在实际中运用较多,目前国内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所形成的合同就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实施这种合同的标的工程施工时要求施工过程中及时计量并建立月份明细账目,以便确定实际工程量。 纯单价合同是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需对工程量做任何规定。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出报价即可,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以这种形式签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有两个明显缺点: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大感兴趣。因此,这种合同形式在建设工程中很少采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示范文本”,但这只是一种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它往往适用于单价合同。而且从整个示范文本的结构来看,工程量清单始终贯穿于整个示范文本,参照这个示范文本签定合同的工程应该是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不是所有的工程。更何况,“示范文本”中的三种合同计价方式,比如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此“价格”是总价还是单价,概念不严格,容易引起误解,有可能引起合同经济纠纷
不同的招标方式决定了不同的合同方式、合同计价方式。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或者纯单价合同,可以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而通过施工图招标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总价合同,及通过直接发包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都不宜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因此,从政府、中介机构到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应重视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形式,弄清各种计价方式的优缺点、使用时机,从而减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完善而引起的经济纠纷

9. 清单计价 与合同形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单价合同,但在实际清单计价的工程中不能一味内强调使用“单价容合同”这一单一合同计价类型,应从如何激励承包商实现项目总体目标的角度设计合同类型。工程合同计价类型的选择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项目的明确程度、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工程规模和工期要求以及外部环境因素等,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可分为以下三种合同类型: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这类合同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这类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
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双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明确程度、竞争情况、复杂程度、规模和工期以及外部环境因素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施工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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