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宅有纠纷
❶ 关于农村宅基地文书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是否有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的文书一般都有村委会的印章和证明人。
村委会作为最低一级组织是具有相关权利的。
因此,农村宅基地文书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它将成为相关部门对宅基地裁决的核心证据。
❷ 我与邻居有宅基地边界纠纷,应该找哪些部门协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
(2)此宅有纠纷扩展阅读:
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原则: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原则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原则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❸ 宅基地有纠纷怎么处理
宅基地是属于老人的,他有权处置。他以买卖形式出让给大儿子盖房,虽然没有拿到钱,相当于赠予,那这块宅基地及所建房归大儿子所有,现面临拆迁,小儿子也想分房,怎么可能,如果有异议,早干吗去了,不能有利就争。鉴于亲兄弟,如果有拆迁补偿,可以适当补偿一点,完全基于亲情。
❹ 宅基地有纠纷怎么办
石海波与石梅是堂姐弟关系。1998年9月,石梅夫妇在毗邻的集镇上购买了一间商品房。1999年9月23日,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了正式房产证。房产证上载明该房屋系砖混结构,面积24平方米,房后宅基地长13.5米。石海波在得知土管部门允许各家在13.5米宅基地的范围内自建住房,在征得其姐石梅的同意后,在石梅的宅基地上搭建了两间住房,并进行个体营业。
2000年3月,石梅将所购商品房出租给石海波使用。同年8月,石梅夫妇因迁居外地,以原房价转卖给石海波,并到土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9月30日,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第二条写明“原房地产机关划给的宅基地(含院场内)13.5米的合法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转给买方使用。”石海波买房后,等待石梅迁出期间,石梅又在其原住房旁搭建一间。石海波见石梅无迁出之意,便正式通知石梅迁出,石梅拒绝迁出。2001年10月,石海波、石梅曾请求镇土管所处理,土管所曾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初时曾达成石梅将自建三间住房以20000元价卖给石海波,自己另建住房的协议,后石梅反悔,调解未成。石海波诉至法院。
问题:石海波要求石梅迁出归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当吗?
答:从本案来看,诉争的宅基地实际上可分割成两块,一块是 2 4平方米的商品房所占有的宅基地,另一块是 13.5米长的房后宅基地。第一块宅基地因石梅夫妇将商品房转让给了原告,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让给了原告石海波;而第二块宅基地则一直为石梅使用,石梅在该块宅基地上盖起了两间住房。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见,在当事人没有分割转让的特别约定,而且未登记的情况下,本案中石梅将商品房的使用权转移给原告石海波,应认为该商品房占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随之发生了转让,但该房后的13.5米长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不自然发生转移。如果要发生转移,当事人之间应有特别约定。本案中,石梅将房屋卖给石海波时,在合同第二条写明了“原房地产机关划给的宅基地(含院场内)13.5米的合法使用权,随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转给买方使用。”既然当事人已经对此作了特别约定,如果该条款能够生效,那么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显然应转移给原告石海波。
综上所述,石海波已取得了该商品房的使用权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权,要求石梅迁出归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当,法院理应支持。
❺ 农村宅基地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
常见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处理方法: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❻ 宅基地有纠纷能确权吗
一、复宅基地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不制能确权
解决办法:先解决纠纷,才能够进行确权。
二、新审批宅基地不可以确权
解决办法:归还老宅基地或者父母和孩子分户。
三、买卖宅基地不能确权
解决办法:因为买卖宅基地本身不合法,因此不能确权。
四、小产权房不能确权
解决办法:小产权房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可以确权。
五、基本农田上盖房的不可以确权
解决办法:农民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基本农田上盖房的,不可以确权。
❼ 这起邻里宅基地侵权纠纷如何解决
问:近日,村民张某来到县国土资源局,称其本人在村内只有一处新中国成立初期祖上留下的宅基地,上有3间平房,没有建围墙。1990年翻建成3间新瓦房,一直也没钱建围墙。1998年张某和妻子一起外出打工,举家居住在外。今年张某返乡并准备长期居住时,却发现邻居李某在自家房屋前宅基地上建了两间房屋。张某要求李某拆除房屋退还宅基地,李某以占用的是空闲地为由拒绝了张某。后经村委会和乡政府调解无果,张某要求对李某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经了解,张某的宅基地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只有1955年父辈分家时的分单。那么,李某的行为是侵权还是非法占地?
答:处理此类民事纠纷应当秉持一个宗旨,即有利于稳定、有利于民生。张某、李某之间的土地争议或者土地纠纷,在农村是普遍存在的。村民之间会因为几厘米的地盘打得不可开交,因此,处理此类事情既要依法依规,又要考虑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张某的宅基地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留下的私有土地,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被集体土地所有制代替后,其宅基地的使用权一直保留下来,但因种种原因一直也未进行土地登记,更没有土地使用证,这种情况在农村也比较普遍。但在农村都有一个传统的习惯,就是每家每户都有一个院落。虽然张某并没有土地使用证,但其历史上形成的权利应当得到基本的尊重。可以找一些年长的村民,证明他们家的小院范围到底多大,四至界线到底在哪。经调查,如果李某家盖的房子确实占用了张家的小院,就应当退还或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这需要在村委会或当地政府主持下,由两家本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精神加以解决。
至于李某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占地,这是另外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事实和法律处理,这与李某、张某之间的土地纠纷没有直接关系。
❽ 两家宅基地纠纷要有什么证据
在法律上 要有 自己宅基地 证 《国土局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