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协议书
⑴ 合同条款称:“双方如无异议,视为合同自动延续。”请问,表达异议的方式一定需要书面形式吗合同自动延
如果有这种约定,表达异议最好是书面形式,如果不是书面形式,将来追究起来也没有证据。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
(1)异议协议书扩展阅读:
条款内容
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便无从谈起,因此,订立合同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当事人由其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体合同条款的草拟必须写清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执行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
目前,多数说认为合同关系的标的为给付行为,而《合同法》第12条所谓标的,主要指标的物,因而规定有所谓标的的质量、标的的数量。所以,对于《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所说的标的,时常需要按标的物理解。
三、质量与数量
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物)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物)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物)的具体特征。标的(物)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如标的(物)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要明确。标的(物)的数量要确切。
首先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其次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再次应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标的物的数量为主要条款;标的物的质量若能通过有关规则及方式推定出来,则合同欠缺这样的条款也不影响成立(《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
四、价款或酬金
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它们由哪一方支付,需在价款条款中写明。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及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应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对于涉外合同纠纷,它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十分重要。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事关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写明,但对于大多数合同来说,它不是主要条款。
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若能通过有关方式推定,则合同即使欠缺它们也不影响成立。
六、争议解决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有关解决争议运用什么程序、适用何种法律、选择那家检验或者鉴定的机构等内容。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选择诉讼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或者鉴定机构的条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等,均属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
合同条款依其作用可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⑵ 对离婚协议有异议想更改或诉讼至法院,可以吗
可以,但是胜诉概率偏低
⑶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签字后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祝福!
⑷ 对合同书上的签名真实性有异议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但是装修公司辩称,在《借款合同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盖章是别人伪造的,同时提出异议。在庭审中,经征询双方的意见,双方均不提出鉴定申请。
第一种意见认为,《借款合同书》上虽然有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的签名和印章,但现在装修公司否认了该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因此银行的证明责任还没有完成,银行应该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合同上的签名和盖章的真实性,否则该份证据不能达到支持银行主张的效果,所以应当由银行提出鉴定申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银行已经提交了签有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印章的《借款合同书》,从而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此时证明责任应当转移给装修公司。现在装修公司否认该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应该申请鉴定证明该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作为其抗辩主张的证据,否则没有相应证据的否认,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理论上看,一方当事人提交书证作为证据方式,如果对方对该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应该由以该证书作为证据的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负担证明责任。但是,其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主要体现在,有的装修公司为了拖延诉讼或者借以逃避债务,在诉讼上明知银行提供的原始债权凭证,比如欠条、借条、合同等确是自己所为的,但仍然主张是银行伪造其签名或印章。如果将申请鉴定的证明责任分配给银行,除了耗费因鉴定所需的时间外,还要银行垫付鉴定费用,即便最后法院据此鉴定结果判决银行胜诉,但是,对装修公司所做的恶意主张以及拖延诉讼的行为在立法上并无进行制裁的依据。假如装修公司在此期间转移财产或者缺乏还债能力(即使提出诉讼保全,也是无谓的增加银行的负担),银行最终获得的是一纸空文,还要负担鉴定费用。因此,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分配,必须考虑公共政策和价值取向。因与本主题无关,不予赘述。
在辩论主义和证据裁判主义构架下,在本案中,从表面形式上来看,双方当事人对于银行所提出的证据即《借款合同书》上的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发生争执,但从实质上看,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装修公司欠款的事实。银行的事实主张认为装修公司尚有欠款未还,装修公司的抗辩主张是《借款合同书》有瑕疵,并没有主张其不欠银行的欠款。
在本案中,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银行为了其主张提出了《借款合同书》,作为其权利产生或者存在的依据,其已经就权利发生的规范要件事实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而装修公司以合同上的签字或印章的非真实性导致合同效力有瑕疵为由,来反驳银行的事实主张以及权利不存在或者受妨碍等,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是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必然要求,应当符合《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否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换句话说,尽管装修公司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以此作为抗辩主张,(在权利主张存在的情形下),不过毕竟没有提供反证进行证明。也就是说,基于其抗辩主张,装修公司如果不提出鉴定申请,就等于没有证据来支持其抗辩主张,因此最终应由装修公司承担不利的后果。作者:喻方德
⑸ 对解除合同通知书有异议怎么办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⑹ 协议书双签字后,二十四小时内如一方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你们签订的协议,对此有特殊的约定,那么可以按照约定来执行,如果没有那么协议书,自签订完毕之时,一方就无法随意解除了
⑺ 离婚协议书异议期是多少
对已签的离婚协议有异议的在一年内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版:离婚协议中关权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
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
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
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
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
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⑻ 合同产生异议,想要终止合同,要怎么写书面材料通知对方
首先要明确以下几点:
1、合同是你和买方双方签定的,还是合同上面是甲乙丙三方;
2、你说由于中介工作造成无法履约,你说得非常含糊;是中介工作不尽责任,造成在合同方面你违约了还是买家违约了?
同时还需要明确的是——我们抛开中介工作职责不谈,如果是你在合同条款上违约了,你要终止合同的话,你准备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买家赔偿么?如果是买家违约了,你准备向他索取合同约定的赔偿么?(注意抛开中介不谈)
为什么我这么问啊:因为,正常情况下,如果中介不是违规操作,那么上下家不可能将对另外一方的赔偿转介到中介身上的。
如果是你的买家违反合同约定,并且在终止合同的赔偿方面没有异议的话,你要终止合同,那么就直接向中介和买家发一封书面挂号信,写清楚事情经过并写清楚对方违反合同哪一条,你凭哪一条来行使你单方终止合同权利。
但是有两点给你说清楚,(一)你发了信不等于事情结束了,发信甚至是律师函是为了日后法律诉讼提供有力的书面证据。整个过程还很长,因为开始交易了,牵涉到的房屋,已经交易的资金都将被冻结。(二)如果是你违约了,你是没有权利发这个信,没有行使单方终止的权利的。
中介工作不尽责任的官司我看得多了,很少有能将赔偿转介过去的,除非中介是违反规定操作,否则都是上家下家违约一方承担。
最后————一旦要单方面终止合同了,就要准备打官司了,那是旷日持久的事情,对于你的房屋出售很不利,最好还是双方坐下来和中介协商,等你的房屋卖掉了,再拿上中介不尽职责的证据去消费者协会告他们。
还有如果要发挂号信一定要是合同上面的对方地址,否者对方以没有受到为理由,拒绝对你的信笺提出回复。
⑼ 办了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有异议可以向上诉讼吗
到民政局领了离婚证,意味着婚姻关系已解除,不可以向法院起诉了。
除非民政局非法判离的,一方或双方不服,对财产分割事实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由法院重新审理离婚案。
法院判离和民政离婚的不同之处
目前我国公民办理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议离婚,由民政局发给《离婚证》;一种是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由法院送达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再发给《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的有力证据,无论是民政局或者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均是起到一个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者解除的证明而已。凭判决书就可以办理再婚手续了。 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领取离婚证之时,就是夫妻关系终止之日,从那一刻起夫妻关系已经在法律上是不存在了。
那么在民政局离婚与到法院调解离婚有什么区别呢?具体总结如下:
一、当事人双方离婚的时间不同
一般来讲,民政局协议离婚优点是比较方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以及照片等即可随时领取离婚证。而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则程序较繁琐,需先立案后再调解,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人民法院已经把此类案件列为速裁庭,一周即可处理结案。如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所需时间相对较长。一般是十五天至三十天,时间最快的也有当天办理的。
二、当事人双方离婚的费用不同
一般情况民政局协议离婚经济,一般是人民币二十元,而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当然各个地区人民法院费用不一样,一般是人民币260元外加其他费用;涉及财产分割的,20万元以下的不再收费用,超过部分,需按照财产标的收费。因此,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有价值几十万元的房产,所缴的诉讼费也相对较高。
三、当事人双方离婚的证件资料要求不同
民政局协议离婚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写一个离婚协议、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照片等,即可随时领离婚证;人民法院则要起诉书、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即可。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样资料或者证件不具备,民政局就不会给办理离婚登记。退一步来讲,只有到法院去离婚比较方便。
四、从夫妻双方的自愿性来看,有所不同。
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具备的离婚条件之一就是:夫妻双方必须完全同意,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只要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则在民政局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同意。
五、从协议的履行方面来看,强制执行的效力不同。
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产生纠纷,仍需法院判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说白了,民政局只管把夫妻关系解除,其他问题全部靠你们自己的诚信度来解决。
如果是通过人民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离婚,有法院下达的调解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调解协议,对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查封、冻结、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遵守协议,更有保障。
六、从协议内容来看,留下后患不同。
从协议内容来看,民政局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基本不审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
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措词不规范,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隐患。
而法院协议离婚,经过律师、法官的层层把关,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合法、严谨,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没有隐患,更彻底的解决问题。
基本上,民政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省钱,但一旦产生纠纷,仍需再次诉讼。而法院调解离婚虽成本较高,但优点是有强制执行依据,没有再次纠纷的可能性,一次性根本解决问题。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三成比例的案件是来自离婚后纠纷,原因多是一方反口,不遵守协议,不履行义务;或是离婚协议本身制定时就有缺陷,如约定不明双方有争议,只得再次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当事人不是必须立即办理离婚,对必要的经济支出有能力承受,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有子女需要约定抚养及探视权,符合以上情形的,律师建议应当在法院协议离婚,对双方权利、义务都是一种保障,这一点对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更为重要。
⑽ 合同中书面异议包含邮件吗
《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哪些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版定,书面形式是指合权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可以推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应包括电子邮件形式。依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在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到达用人单位的问题上产生争议时,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