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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求助

发布时间: 2020-12-24 04:49:14

⑴ 关于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求助求助求助求助!!!

第一 甲乙对丙属于共同侵权,丙可以主张甲乙连带赔偿。
第二 谁撞的丙,版丙向谁主张赔偿,赔偿后,权被追尾一方可以向追尾一方追偿。
第三如果能找到肇事者,可以要求二肇事者承担赔偿,如果找不到,可以向交通道路事故救助基金赔偿。
第四 分不清侵权楚责任的,由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对内平均担责。
第五 主要赔偿责任由乙承担,医生丙负补充责任。

注:交通事故中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的由肇事者补偿。

⑵ 法律求助,侵权,业主被砸伤

如果已经交付给业主使用,由该楼房全体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承担,如果尚未交付,由开版发商承担,权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你这个案例,所有人、管理人肯定都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赔偿范围包括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由于人身伤害造成的精神损害,如果责任人是开发商,最好起诉后调解结案,协商一次性全额赔付,因为楼盘售完之后,一般的房地产公司会清算注销,起诉时也最好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免胜诉后执行困难,也能促使开放商积极解决。如果责任人是业主和物业公司,后续治疗费用可以等产生后再次起诉追加。精神损害赔偿,没什么后遗症的话,估计不会超过20万。精神状况以及与意外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好要找专业医院开医学证明,小孩子如果有医学证明也可以要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没有专业意见,基本上没什么赔偿。

⑶ 求助如何确定侵权主体

一、这个事件的侵权主体是谁?物管公司?市政部门?铺面业主?大厦全体业主?
如果导致老人摔伤的地方属于共同区域,应由市政部门负责。如果属于经营场所,应由铺面业主负责。如果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而是属于经营场所的延伸,应由所有权人和管理单位负责。

二、如起诉大厦全体业主,应如何起诉?
不建议起诉大厦业主,因为业主众多,起诉起来很麻烦。如果大厦的所有权为一个主体,则可以起诉大厦所有权人。

三、如起诉物管,应将市政部门列为第三人还是共同被告?还是法院会依职权将其列为为第三人?
可以起诉物业管理公司,但如果该区域不属于共同区域,则不属于市政负责范围。不能起诉市政。

⑷ 关于品牌或者商标侵权问题 求助

提问者,首先希望你创业成功,如果开设网上综合购物网站,建议你也自己申请注册商标,分类表类别的是35类和42类等类别;
其次回答你问题,购物商场的注册商标一般也为分类表类别的是35类和42类等类别,甚至有大型商场会将分类表45类别全类申请注册商标,所以假设商场名字是abc 而且已经注册商标 用abc这个名字开一个网上综合购物网站 算侵权的。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说明
第三十五类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三十五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
(1)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
(2)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
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
行广告宣传。
本类尤其包括:
———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
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或电子媒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
———有关注册、抄录、写作、编纂、或者书面通讯及记录系统化,以及编纂数学或者统计
资料的服务;
———广告单位的服务,以及直接或邮寄散发说明书或者样品的服务;本类可涉及有关
其他服务的广告,如银行借贷或无线电广告服务。

⑸ 产品侵权(求助专业律师)急急急(50分全送上)

如果该律师具有合法(注册有效)的律师执业资格证,取证没有违法的话是可以的,公证处的内工整函可以容作为比较有力的证据使用。
对方起诉,你积极应诉,法院会给你公正的说法(就怕他不起诉),你也可以请位律师,帮助你做具体的法律工作。
对于这个律所拟可以上当地司法局网站查询或电话查询,就晓得他的真实性了。
这里的侵权应该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不过不用怕毕竟你尽是销售一方,承担责任是在明知为他人知识产权而故意销售为前提。况且只是一套,于情于理都不怕的。
积极应对就是。

⑹ 关于香奈儿侵权问题,求助法律相关知识。

本人不同意楼上的看法。
1、香奈儿作为一世界级著名商标,应当是可以被认证专为属驰名商标的(就算目前没有,在诉讼的过程中认证成功可能性也基本上有9成以上),不管他是不是已在中国注册,应当都可以禁止其他人使用该商标(任何商品都不可以使用该标志)。
2、“上海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只是被“法国香奈儿”授权使用该商标,对非法使用该商标的第三人,是可以通过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诉讼和其他事务的。
3、对于提问者所说的,“因为如果法国香奈儿公司直接投诉,肯定是把所有关于香奈儿的都投诉了,不单单是我”,本人不认同。作为知识产权诉讼的策略,一般需要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或者能够计算非法所得,才会采取行动。一般都“不可能把所有关于香奈儿的都投诉了”,而是逐个击破。举个不恰当的例子:一个城市里有很多小偷,一个小偷作案被抓了,他说为什么没有把所有小偷都抓起来?所以他不服。所以建议还是态度端正,及时收手。
4、卖大牌是有危险的,建议知法的同时恰当规避,罚钱事小,铁窗事大。

⑺ 职工福利被侵权该向什么部门求助

您好!这种应该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专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属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⑻ 求助!商家是否侵权

卖家的行为违法,侵犯了你的知情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所以,如果卖家在包装上没有正确的标识,在送来的地板上也没有正确的标识,只是在地板背面有一排英文字母,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在送来的配件完全没有标识,同样违法!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卖家明知道这批产品是出口转内销的地板,而没有向你说明,侵犯了你的知情权。

3、维权方式:没有配件,你的地板就不能使用,你可以要求换货或者退货。你保留好购物的单据,作为证据。然后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打12365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政府部门会帮你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http://www.szbts.gov.cn/zcfg/flfg/200704/t20070417_193604.htm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http://www.szaic.gov.cn/gfxfgjgfxwj/xfbh/gjj/200709/t20070920_244716.htm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⑼ 发国内官方DHL,深圳海关以UL标识侵权,货被扣,求助

一般侵权的货物,如果提供不了授权书的话,是不能退单的,海关会问权利人的意见,一般都是销毁了。如果可以,你们也联系下UL标示公司,说明这个情况出证明是最好的了。

⑽ 求助!!!请问算不算侵权!!!

首先你说的情况并不详细,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分析,我个人之观点:
《著作内权法》第二十二容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该条规定的使用者只是教学或者科研人员,而且是不得出版发行。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该条规定明确了一下几点:1.需要是为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2.除事前声明不需使用的外不得随意使用;3.虽然没有事先声明但是如果使用该作品,应当支付报酬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否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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