囧途侵权
㈠ (人在囧途)公司告(车在囧途)公司侵权!原因是只相差一个字,使观众误以为是原班人马打造的新系列,
请明确问题的关键,让后作出解释。最近的是“人在囧途”状告的回是“人再囧途之泰囧”答。原告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宣传标题和氛围,使人认为“再”为“在”的后续,让人误解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另,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原班人马及制作团队”进行误导,在“人在囧途”的人气基础下进行虚假宣传,增加“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关注度,造成不正当竞争。
㈡ 徐峥《泰囧》侵权案被判赔多少钱
徐峥导演处女作《人再囧途之泰囧》2012年上映后,狂揽12.67亿票房,一度跻身当时的内地影史票房冠军。不过巨大的热度也招来非议,电影的5家出品方以及徐峥还被《人在囧途》的版权方告上法庭。
华旗公司主张5被告应当共同向其赔偿1亿元,其中含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40406.70元。关于合理费用部分,被告虽然对其合理性、关联性提出质疑,但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且对于相关票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华旗公司有关合理支出费用部分予以全额支持。
华旗公司主张其索赔的依据主要为被告获利,但是华旗公司所提交的索赔数额方面的证据大多为有关光线传媒公司财务盈利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收入等,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因涉案行为获利的数额,因此法院将根据五被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华旗公司主张1亿元的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
㈢ 泰囧侵权案的侵权质疑
原告列出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三大“罪状”。首先,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泰囧》是《人囧》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囧》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其次,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囧》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第三,将《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两部电影进行的比对中清晰地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原告的律师表示,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不过是把片名改了一个字,将“在”换成了“再”,表达的意思就是“再一次”,令观众产生这是续集的联想。此外,光线影业老总王长田关于《人在囧途3》将于2014年与观众见面的言论也表明被告至今仍在使用《人囧》的名称,继续实施着侵权行为,导致观众的误认和混淆在进一步扩大。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说:“从报道来看,此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著作权问题,一个是不正当竞争问题。”对于著作权问题,付明德解释道:“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内容,如果认为《泰囧》抄袭了《人在囧途》,必须是前者的表现形式与后者相同或雷同,而不是思想内容相同或相近。二者的表现形式是否相同,需要对二者进行比对,以确定二者全部或者部分情节、表达方式存在相同或雷同。”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确定了如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一侵权行为至少需要满足下列要件:
1、被侵权商品是知名商品;
2、使用了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误认。” 应当说《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名称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付明德指出,“但是《人在囧途》是否是知名商品则是确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这一点。”公开资料显示,电影《人在囧途》于2010年6月4日上映,总票房约5000万元,这算不算“知名商品”?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所有权人是否存在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看其在宣传时,是否通过虚假宣传,使人产生如下误解:两部作品的生产者相同,这同样需要原告举证。”付明德指出,“在举证时应当注意新闻报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