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机买卖合同
1. 2012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电视机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00台高清电视机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6月20日前办
首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要看甲公司与乙公司对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是如何约定的回,如果答以办理完托远手续为交货的话,说明办完托运其货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甲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如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按约定付款,甲公司应当付款;若货到付款,是指货安全达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办完验货手续的话,则乙方在办完托运手续后,不能要求甲公司付款。
回答第二个问题:若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张三可向销售商请求赔偿,销售商赔偿后,若认为是生产厂家的责任,则可转向生产厂家索赔;张三可同时将销售商、生产厂家作为共同被告,请求赔偿。
2. 合同法案例分析2000年9月,电动机厂与竹签厂签订了一份竹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电动机厂购买竹签厂1000件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 张三与李四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张三那将电视机出卖给李四,价款1000元,张三,李四之间发生的债属于()
属于单一之债,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的债。多数之债按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和相互关系不同,又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张三与李四之间是第一次两个自由人自己签下的合约,没经法律机构盖章,也不存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条文,故不属于法定之债;两人之间合同内未提及相关的各自债务归属问题,故也不存在连带之债一说;只是单一的对此交易签订合同,也就不存在选择之债一说。
(3)电机买卖合同扩展阅读
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人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意义
由于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4. A股份有限公司与B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买卖电视机的合同后,A公司已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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