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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

发布时间: 2020-12-24 17:44:01

① 何谓相邻权简述房地产相邻权的本质及其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两种立法例

地役权是一个与相邻关系有联系的概念。这主要是因为在当今大陆法系关于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存在两种立法例: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合并规范立法例和分别规范立法例。

(1)合并规范及其理由

以法国为代表的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采合并规范模式。在这些国家,相邻关系也称为法定地役,法定地役与约定地役共同称为地役权,规定在用益物权一章中。

(2)分别规范及其理由

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日本、瑞士等)采分别规范的规范模式。按照分别规范模式,地役权仅指约定地役(及时效取得地役权),规范在用益物权编中;法定地役视为相邻关系,规定在所有权一章中。这样立法安排的理由是,地役权(约定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相邻关系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由此可见,各国对地役权规定并不完全一致。那么,什么是地役权,约定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法定地役)有什么区别呢?我们不妨按照法国模式,先弄清什么是广义的地役权。

二、广义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人(在我国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对应地,前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后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附带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因此,地役,从需役地的角度,地役权是一种权利,而从供役地的角度则是一种负担或义务。

作为一种对他人土地的一种便宜性权利,地役权从取得方式或发生根据上有两个,一个是依据法律规定,一个是依据当事人约定。于是,地役权被分为两类: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顾名思义,法定地役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对他人土地的一种便宜性权利;而约定地役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对他人土地的一种便宜性权利。法律之所以规定某人对他人土地享有地役,主要是因为如果不给予他这样的便宜,则他对自己的土地利用便不可能或不方便,法律强加给当事人供役义务,以使各自的土地都能得到有效的利用。而在法律上无供役义务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约定而赋予另一方当事人利用其土地的权利,便产生了约定地役。

在地役权取得中还存在时效取得,即和平地、公然地(表见地)、连续利用他人土地达法定时效期间的,可以请求登记为地役权人。例如,甲和乙相邻,甲原有道路通往公路,但须绕一个弯路,为取方便,即弃原路而改走乙之土地,乙碍于情面,一直未提出异议。如果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法定时效期间(比如20年)的话,那么甲即可以请求将其形成的通行事实登记为通行地役权。这种地役权产生基础为法律规定,但在采分别规范的模式国家里,在地役权规范中也承认这种取得方式。在这一点上,分别规范模式中的地役权也并不完全是基于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

一般的法定地役与时效取得地役的区别在于,法定地役的取得只要具备取得要件(最主要的是有此必要)即可立即取得,而时效取得本质上并没有这样的必要性,但经过法定期限后,法律上对这种事实予以承认,取得地役权。因此,法定取得仍然有别于时效取得。我们下面所讲的法定地役(相邻权意义上法定地役)均不包括时效取得。

总之,广义上的地役权包括法定地役、时效取得的地役、约定地役。时效取得的地役兼具有法定地役与约定地役的一些特征。

三、法定地役权(相邻权)与约定地役权联系与区别

(一)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的共同特征

在大陆法国家,地役权是一种对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即属他物权的一种。但地役权与用益性质的他物权却具有本质的不同。这些不同点构成地役权的最主要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它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对“地”不对“人”,丧失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即意味着丧失地役权;取得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通常也随之取得为利用该土地所附带的地役权,除非地役权是基于当事人约定产生的。例如,A土地使用权人甲为了避免绕道行走,与B土地使用权人乙达成一项约定通行权,如果甲将A土地转让给丙,那么,A也就自然地丧失该约定地役,且丙不能当然地取得甲与乙之间约定地役权。因此,不管是约定地役,还是法定地役(相邻权),地役权基本上是服务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不能脱离特定的土地而存在,这在物权法中称为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地役权不以占有他人土地内容或目的,而只是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地役权通常只是给予地役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或为了低成本地利用自己的土地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供役人提供地役并不因此丧失对土地的占有甚至利用,而只是承受了某种负担或不便利,本质上对其土地没有根本的影响。例如,相邻通行权只是赋予其通行的权利,而不包括在土地上建筑或种植树木的权利;相邻管线通过权仅限于管线地通过并进行必要施工的权利,而对通过的土地或建筑物没有任何权利。因此,地役权不是对他人土地全面占有和享用的一种权利,传统民法将其归入用益物权,只是从它是对他人之物享有权利的角度讲的。

(3)地役权不是一种独立的他物权,不可独立转让、继承或进行其他处分。这是以上两点得出的必然结论。而其他形态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基本上可以像所有权人那样去利用物,甚至有些用益物权(指地上权、永佃权)还可以转让或被继承。地役权则欠缺这种权能,它只是非独立存在的不可单独转让的附属于需役地所有权的一种附属性权利。

作者认为,不管约定地役,还是法定地役(相邻关系)均具有上述特征。而且地役权还具有共同的内容。根据使用的方式或用途地役可分为:通行地役、引水或排水地役、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通风地役、邻地利用地役等。另外,传统大陆法中还将取土(沙石)地役、放牧权、采集权等也放入地役权,但是这类地役权本质上属于一种取得权或收益权,与役使他人土地权利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作者不把它归入地役权范畴。

总之,地役权是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不得不役使他人土地而产生的权利。它的基本功能是调整不同土地所有者之间因共同利用各自土地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使在相邻土地归属于不同主体的情况下,使需要借助他人土地才能够利用自己土地的人,得以顺利利用自己的土地。因此,只要在土地归属或利用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就存在地役权或与地役权相类似的制度。也许对役使他人土地的权利称谓在各国不同,或没有赋予这种权利以物权地位,但总有调整相邻土地之间发生的相互利用规范。正因此,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中都存在地役权制度 .

(二)约定地役(狭义的地役权)与法定地役(相邻权)区别

(1)产生基础

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的区别主要是权利产生的依据或基础不一样。法定地役(或相邻权)是依据法律取得,而约定地役(或狭义的地役权)则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供役或需役的协议而产生的。法律之所以强加给某地块以供役义务或赋予某地块以权利,必须有合理的理由。这种理由是两块土地之间的一种自然需要,或者因为地形、地势,或者因为位置、距离,或者为了达到和睦利用各自土地的目的,法律有必要强加给某块土地以义务,给予某块土地以权利。因此,法定地役(相邻权)是建立在一定范围的每个土地权利人都能够利用各自土地的自然需要性上的。一般来说,这种自然需要是以土地的相邻、邻近为基础的。而约定地役则毋须有自然必要性,可以超越相邻或邻近关系(当然并不是必须的),某地块之所以承担某种义务或负担是因为他作出承诺或同意。换言之,约定地役产生于当事人的合意,对地块之间的自然关系没有什么限制。因此,法定地役和约定地役的区别主要是设两种地役权的基础不尽一致,法定地役只存在相邻(含相近)不动产权人之间;约定地役既可以产生于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也可以产生于不相邻不动产权人之间。

(2)有偿无偿

法定地役(相邻权)一般是无偿的,因为土地上的供役负担源自于自然需要,要求需役地人负担费用违背其制度的宗旨。而在约定地役,某地块本身并没有负担这样的义务,要其负担某种义务,除了经其同意外,通常还要支付一定报酬;当然如果对方不主张报酬,亦是可以的。亦即是,约定地役权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3)对抗性

由于法定地役是基于土地的自然需要且是固定于或永久地附属于土地之上的,其地役权或地役负担并不因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改变而改变,因此,法定地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或者说,它的对抗效力源自于土地本身,而不需要其他公示手段。而约定地役则因其源自于当事人的约定,则只有经公示后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公示手段,通常是登记。也即是约定地役权经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地役权的登记通常是在供役地的登记簿上记载供役负担,一旦作这样的记载,需役地人即可以要求取得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

② 我家邻居将房子前后加长加宽,影响我光照视线,生活也有些不方便。请问下这种无故扩建算是违规吗,我该怎么

侵犯了你的相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和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关相邻权的法律明确规定:建房时应尽量避免屋檐滴水造成相邻方损害,造成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首先要明确是谁的过错,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所以你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楼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看看下面房地产相邻权的意义
房地产“相邻”权: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如温丰文先生在论述区分所有中对他人专有部分之使用请求权时说:“使用请求权行使之对象,不以物理上前后左右或上下相邻接之专有部分为限,在物理上纵未邻接,只要是建物维护或修缮之必要范围内,亦得对之行使。”
原则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编辑本段行使权利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编辑本段界定基础
相邻权
不动产使用人,为谋求土地使用价值的最大化、建物的方便、生活的舒适与安宁,一般都需要相邻不动产使用人予以提供方便与合作。实际上,邻里之间的相互帮助和协作,一直是人类的传统美德。俗语:“远亲不如近邻”也足以体现出邻人之间关系的密切性。密切的关系,既可使人们和睦相处,也容易滋生邻里纠纷。尽管一切社会制度最终都是谋求人类生活的和谐与幸福,民法对此更是孜孜以求,但人们之间纠纷的存在还是有的。它一方面跟人的文明程度有关,这是一个需要各种制度相互配合逐渐提高的缓慢进程;另一方面也跟产权的界定不明,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楚有关。如果对前一点还有理由可以宽容的话,对后一点则是法律不可推卸的义务。基于此,法律有义务把不动产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化。
编辑本段经济意义
相邻权的界定有着深刻的经济意义。该权利界定到何点合适?这也是产权经济学派讨论最多的问题。它主要是涉及外部性内部化问题,从这里论述了产权界定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对外部效应来讲无论是正是负,对其界定都是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的手段。而一旦相邻权利界定明确了,外部性也就不是外部了,而转化成一种内在成本。故从经济学角度讲,产权一定要确定,这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条件。至于如何确定产权,即权利赋予谁,则是法律的问题。从经济效率上讲,法律如何界定产权邻域的权利归属呢?无庸讳言,当然是把权利赋予经济收益更大者。但在法学上相邻权的界定还不能仅停留于此,尽管法学上的相邻权作为对相邻不动产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权利,也具有经济内容或者说具有经济意义,都是为不动产价值最大化发挥的问题,但作为相邻权利本身而言,它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内容,尽管它可为其基础权利带来利益或财产增值。所以相邻权的界定还要考虑到其它方面因素,而不仅仅是经济因素。
编辑本段道德价值
相邻权的界定更有其深刻的道德价值。每个人都有为自己的利益自由行事的想法,也都想过舒适、享乐、宁静、合谐的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的人都会意识到自己有随心所欲生活的权利,只是不要给他人造成麻烦,否则他人也会有给自己生活造成麻烦的权利,哪怕他开始并没有意识到,最终也会接受该生活规则。人的权利观念并不是一开始就由法律赋予的,而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只要人们都能和平地行使一定权利,对他人权利的尊重逐渐就会为人们所意识到。相邻权观念也有这样一个过程。法律并不是在人们的意志之外课以权利、义务,而是在人们自觉的意识中将其法制化。很少有人意识不到相邻关系的重要性,相邻权义的法定化,是在尊重、信任人的基础上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充分明确,来协调相邻人们的日常生活、经济生活的合谐,实现邻人之间进而人类之间互帮、互让的人类本性生活。
编辑本段基本内容
相邻权是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便宜而对相邻不动产为使用或限制的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相邻不动产为特定使用的权利。即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宜有必需或必要时,在相邻不动产上所为的特定使用,如邻地通行、铺设管道等,其中包括在此基础上依约定等方式形成的地役权内容,主要体现在积极地役权方面,在这两大法系其内涵是一样的,即“供役地人必须允许在其土地上为特定行为,如通行、取水等。”二是限制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亦即当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造成对邻人的妨害(包括危险)时,其邻人有权予以排除。“免受相邻不动产的妨害”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两大法系中的消极地役权也是该权利的体现,即“拥有供役地的那些人,被禁止在他的土地上的为一些合法的行为,因为这将会影响需役地。”例如在“普通法的早期,土地所有者对光线、空气和视野所享有的权利是不能被相邻土地的建物妨的”。 相邻权是从属于相邻土地的一种权利,事实状态的存在决定了权利的归属。相邻权的主体以不动产使用者为限,不限于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因为相邻关系是为调整土地或建物利用关系所设定的,所有不动产使用者都自然是相邻关系的主体,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典权人、租赁人等。在英美法系“私的妨害”中,提起诉讼的主体也不局限于不动产所有权人,“承租人也有这种利益,而且所有权人或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根据他们享有的土地使用和收益的实际利益也可提起诉讼。”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而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又可依法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故在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建物吸收土地使用权的制度。提到建物,当然就会推断房主拥有土地使用权。故将建物和土地分开,而不采土地吸收房屋的古罗马法规则更符合我国现实。如王利明先生就主张“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应当在法律上作为分别之物对待。因此在确定相邻关系的类型的时候,不应将土地的相邻关系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否则就会不再存在因建筑物的毗邻而产生的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③ 房地产相邻权的介绍

也称不动产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专有、使用人,在行属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要求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因不动产通常就是指土地及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即地产和房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房地产,所以不动产相邻权通常也就是房地产相邻权。相邻权、不动产相邻权、房地产相邻权这三个概念并没有什么实质区别。

④ 侵犯相邻权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侵犯相邻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侵犯相邻权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侵犯相邻权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因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间所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传统的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排他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所有权的行使因此就可以不受限制.依照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尽管对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但他对其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必须以不影响他人权利或祔公共利益为前提.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相邻关系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这是由于单个主体构不成相邻,也无法发生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相互连接的情形,也包括不动产之间相互邻近的情形,比如不相连接的前后两幢房屋也发生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一种从属的法律关系,它不能单独转让,只能随着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如果不动产消灭它也随之消灭.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得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房地产相邻权的实质是对房地产相邻各方行使房地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它主要包括相邻通行权、施工相邻、管线相邻、用水相邻、防险相邻、环保相邻、地界相邻、共墙相邻、通风采光、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以下主要介绍常见的相邻通行权、施工相邻权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
相邻通行权
(1)相邻通行权的主张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前提。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权。如果除经由该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则相邻方一般无权主张“通行权”。
(2)主张相邻通行权的一方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并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侵犯相邻权需要承担的法律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⑤ 处理房地产相邻关系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是以调整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利益为主,以谋求实现不动产经济利用的最大化为其制度目 的。从原告的诉求内容看,主观上将相邻侵权理解为权利人对“不动产本身”的所有权方面。经现场勘查,现实建筑布局并未对原告行使其不动产权利和利益造成客观上的妨害,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房屋的使用价值存在后果上、范围上有危险或隐患以及客观损害的实际发生,其诉求理由显然不符合法律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立法精神。

一、程序问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 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几个问题
第四“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违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原告要求拆除违章建筑的理由,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应予驳回
二、请求权基础问题:
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是否违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断和确认交由行政机关裁定,并未列入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原告的请求权缺乏基础。另从《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关于相邻权的规定看,现行法律针对相邻权,仅限于“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污染;损害防免”六项,原告主张的内容不属司法可裁范围。
三、证据标准问题: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相邻关系的存在,但尚不能证明相邻损害发生的事实。原告递交的证据得不出清楚明确的损害结论,只有主观推断,没有证据支持。
法律规定,法庭的职责并非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实施危害不动产安全的事实,法庭也不负责宣告这些事实是否确已发生,法庭只判断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达到足以支持其诉求的标准”,“是否达到必须拆除相邻房屋的标准”,这是法律事先设定的证据标准。原告现有证据缺乏可信度,与法律规定证据的质量规则相差悬殊。
四、诉求理由问题: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原则是“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相邻权的保护并非针对不动产所有权本身,而是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利用以及不动产功能的正常发挥。被告翻建房屋是否妨害原告对其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才是法律考查的主要内容。原告的主张意味着,未经不动产权利人同意,相邻人不得延伸或碰触其房屋墙体,此项理由不符合立法精神。原告错将相邻权理解为“有权限制他人”而“没有义务接受容忍”。基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法律规定相邻各方有“限制权利的延伸”和“接受容忍的义务”。
如何真正培养起来“于己方便、与人方便”的善良和谐的邻里关系,是处理相邻案件的重中之重。

⑥ 相邻关系纠纷与地役关系纠纷

法院不会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分析如下:

  1. 乙对地为有权转让,合同有效!专

  2. 地役权以登属记为对抗要件,且丙在受让时也不知晓,为善意第三人,此地役权不能对抗丙!甲只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⑦ 民事案件中不动产相邻权纠纷,被告的主题诉讼资格如何确定

1,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到派出所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
2,证明你们之间的纠纷,到房管部门打印房产信息。
3,委托律师调取证据的费用,一般是有委托方承担,法院不会支持的。

⑧ 如果房地产商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你好,建议结合质量问题严重程度,从轻微到严重依次适用协商,起诉要求维修,起诉要求退房等不同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⑨ 房地产相邻权里面的一般内容具体是什么意思

一、通行、通道相邻权
关于相邻通行权,应注意两点:(1)相邻通行权的主张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权。如果除经由该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则相邻方一般无权主张“通行权”。(2)主张相邻通行权的一方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并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二)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权

二、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权
对此最高法院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相邻他方土地的,他方应给予便利,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土地的范围、用途、期限,土地权利人不得对临时用地人加以不合理的限制;
2、临时占有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用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

三、铺设管线相邻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精神,在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电线及其他空中线路时,如果必须经过相邻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时,相邻他方不得拒绝或妨碍。双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协商确定补偿办法。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保护其土地上空或地下的管线和设施。铺设管线占用邻地权与建筑施工临时占用权的区别在于:后者只是施工期间内短期、暂时占用,前者则是较长时期甚至是永久占用。

四、用水、截水、排水、滴水相邻权
对此除《民法通则》第83条有原则规定外,最高法院意见第98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预以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第102条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五、防险相邻权
对此最高法院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种植的林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相邻防险关系除上条所列情况外,还包括:相邻一方在自己房地产范围内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相邻一方房屋或其他设施有倒坍、脱落、坠落危险,可能危及相邻他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相邻房地产权利人在铁路、公路、机场、码头、航标等专用设施两侧或周围挖土、取沙、掘井,可能动摇上列设施基础的,等等。
防险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是:
(1)要求相邻他方保持适当距离。这是预防危险发生,避免危及本人的最基本的要求。
(2)要求相邻他方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这主要是针对那些客观上没有或不可能保持适当距离或即使保持一定距离也不能消除危险的情况,对此相邻他方应依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或生产、生活常识,采取必要的防险措施。
(3)要求相邻他方及时制止危险,防止损害扩大。对危险已发生的,例如在他人房屋旁挖井使房基下陷,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充实房基。

六、环保相邻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原则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环保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是:
1、相邻人在排放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粉尘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相邻他方生产、生活和人畜安全以及植物生长。
2、相邻人在修建厕所、污水池、牲畜厩栏,或堆放垃圾、腐烂物、有毒物、恶臭物及其他污染物时,应当与相邻地方住房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他人生活环境。
3、相邻人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恶气、异味等,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
环保相邻权作为权邻权的一种,与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权是不同的:后者为一切公民所享有,不以房地产毗邻关系为基础,且内容十分广泛;前者则仅为特定范围内的人所享有,以房地产相邻关系为基础,且内容较为有限。

七、通风、采光相邻权
对此除《民法通则》第83条有原则规定外,《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也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1、相邻通风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通过门窗或其他通风设施,保证其室内与室外空气流通与变换的权利。
2、相邻采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从室外采进适度光线(主要是指自然光)的权利。

八、地界相邻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地界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是:
1、对于毗邻土地、山林、草原、牧场、水面、河道、道路、宅基地等,相邻各方应当协商划定地界。地界不清的,应在主管机关主持下,参照历史和现实情况,协商确定。相邻各方不得越界或采用危及邻人的方法使用土地,侵犯邻人权益;
2、相邻地界线上的竹木及界限、界碑、界桩、界篱、界河、界沟等,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的,推定为相邻各方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双方应共同搞好养护,不得破坏。

九、共墙相邻权
共墙是指同一墙壁为相邻双方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双方共用。共墙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是:
1、相邻各方对共墙的使用不得妨碍、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一方不得实施可能危及相邻他方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使用共墙;
2、相邻一方需要搬迁,一般不允许拆除或拆走共墙;如果要求拆走一方对共墙享有所有权,一般也应保留共墙,由相邻他方折价合理补偿;
3、共墙的维修和翻建,一般应由双方协商,合理出资出力共同承担。

十、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
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产相邻权,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发布,199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该规定第5条明确指出::“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邻关系。”城市异产房屋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是:
1、所有人或使用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顶、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煤气暖气管道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2、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相邻一方所有人无权擅自同意让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
3、一方所有人如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除须经需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4、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的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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