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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停车纠纷

发布时间: 2020-12-24 18:11:52

1. 如果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否应向业主收停车费请提供明确的法律条例依据,谢谢~

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有提供额外服务就有权限收取费用,如果没有额外服务就没有资格收取相关费用。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业主共同共有,小区无权就租赁事项向业主收费。但你要考虑的是小区主张物业管理费的情形,例如小区物业主张小区的保安为汽车提供保管等服务,那可能就有权收费。

(1)业主停车纠纷扩展阅读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2. 小区业主停车在消防通道被擦挂,物业有责任吗

业主违法停车,造成的损失自负。
大家都停,并不代表就是合法。且物业没有收取停车费,自然也没签停车管理协议。因此不承担管理责任。

3. 业主与某承租人停车位纠纷

该门面是在小区内吗?你没有优先权。你是业主,他是物业使用人。你们在该物业内权力是平等的。谁的车先来谁就有权先使用。一旦车子在停放时出现了问题是保安的责任,因为他收了你们的费用。

4. 小区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现在绝大部分停车位是售卖的。所以是归房地产开发商的。如果房屋买卖合同里边儿写了你有停车位那就是你的。

5. 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如何处理

‍‍寻找律师帮忙。当出现了民事纠纷后,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申请或请版求律师帮助,让他里权给自己补补法律知识,从而更好的采用法律手段,来调解民事纠纷,加强了法制观念。
‍‍

6. 物权法规定老旧小区楼下停车位的归属

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本条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即本条规定的,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6)业主停车纠纷扩展阅读:

案例:

西安市人大建议:明确小区地面车位产权属业主

在6月27日召开的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涉及到上述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

修订草案对车位、车库的不同情况进行了不同规定。

规划车位车库:约定归属

修订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相关信息。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公共空间停车:业主大会说了算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这就是说,在小区公共空间能不能停车?该交多少钱停车费?由业主大会说了算。”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工作人员解释道。

防空工程:谁投资谁收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所得收益归投资人。

市人大建议:明确小区地面车位产权属业主

西安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在审议中认为,还应当进一步明确车位车库的权属性质。因为“随着私家车数量逐年递增,车位供求关系逐渐失衡,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因而建议将条款明确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地面共有部位的车位产权属业主。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的权属根据业主购房出资公摊情况决定,业主出资公摊的车库,产权属业主;业主未出资公摊的车库,产权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属于业主产权的车位、车库通过出售、附赠方式转让。车库产权是否由业主出资公摊,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示。”

7. 业主与物业发生停车费纠纷警察有权管么

如果发生纠纷,警察是没有权利管的,但是你们要是吵架或者动手了,警察就要管了,你们发生这种纠纷最好还是走法律途径。

8. 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物业公司还收费买卖

根据《物权法》第74条:在建筑部门内,计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应由当事各方通过出售,附着或租赁达成协议。所有者占用的停车位或其他用于停放汽车的场所均归所有者所有。从以上法规可以看出,社区中的停车位部分归所有者所有,而不是全部拥有,这意味着某些共享停车位无权出售。因此,这涉及一个问题。所有者购买的停车位是否由所有者共享,可能是免费的。让我们看看哪些情况是物业无权干涉的。

通常,需要购买社区中的一些停车位。并非所有车位都由所有人共享。如有异议,应注意上述停车位的产权类型,并清楚了解,避免与开发商和房地产公司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9. 小区地下停车场车辆被偷责任归,物业公司该向业主公开道歉吗

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车辆被偷了,而物业有巡查失误的情况,那么物业公司应该向业主公开道歉,毕竟物业也有一部分的责任。
小区内被盗。
近年来,因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小区业主家里被盗,而引发的索赔纠纷时有发生,已经成为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一大热点、难点问题。我搜集了与该类纠纷相关的素材,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相关案例

1.物业公司在合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后,对业主遭受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苗景芳诉天津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物业公司未尽对辖区内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保护义务造成业主车辆丢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新斌诉洛阳石化总厂惠康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3.物业公司在履行对小区车辆管理、安全防范和保卫义务时有瑕疵和疏漏,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孟进诉南京市建宇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4.业主丢失车钥匙后及时通知物业,车俩依然被驶出小区丢失由物业承担——王亚蕾诉东营海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5.物业公司所采取的保安措施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其保护住户财产安全的作用,应认定其存在不作为的物业管理违约行为——颜冰诉泉州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

6.业主无法证实涉案车辆是在小区内丢失的,物业服务企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叶志贤、陆小丽车辆丢失诉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三、物业该不该赔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主要违约行为有: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服务合同规定的内容或违反合同要求向住户提供服务;

2、未按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设施等进行维修、养护;

3、物业服务企业就业主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存在的违约行为。

“未能履行”,包括根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本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物业服务管理的内容涉及面广,在实践中认定违约行为相对比较复杂。如在相对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某业主存放在车库中的车辆被盗;小偷进入业主家中盗窃或伤人等,从而发生的纠纷很多。对此类问题的认定,在实践中认识不一致。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就某一特定事项而言,出现某一结果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在界定各方责任时,不能简单地认为,既然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就应当保障业主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就应当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责任,除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外,还来自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则即使业主人身、财产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受到损害,物业服务企业也不一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10. 小区物业收取业主的停车费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物业根据与业主的协商一致提供了相应服务,就可以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因此,物业可以收取管理小区停车位服务费用。

(10)业主停车纠纷扩展阅读

对于物业公司违规收费,业主可以维权。

如小区物业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收取停车费,属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物业收取停车费用,应当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再委托物业代为收取停车费,物业同时可获取相关服务、维护费用。

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对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及物业管理纠纷,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一般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承认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行为能力,但涉及仲裁或诉讼时,认为应经业主授权,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方可申请仲裁或参加诉讼;

另一种观点则认可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地位。我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根据《物权法》第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另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业主委员会不属于公民或法人范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因此,就业主委员会而言,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成立,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依法成立。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集中的意愿和要求,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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