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1. 担保合同当事人
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中,该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专,其中的关系是:第属三人向债权人担保,担保的内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若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那么显而易见,这里的担保合同就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这两方之间订立的了。
2. 担保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吗
算。担保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从合同,这是合同担保的从属性决定的,合同担保从属于主版债,以主债的存在或权者将来存在为前提,随着主债的消费而消灭,一般也随着主债的变更而变更。担保条款能跟主合同写在一起也可单独分立,但从规范角度,一般为单独文件。
3.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谁
保证合同抄关系的当事人和主合同关系当事人是不同的。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与债务人无关。而主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因此,保证人受到债务人欺诈、胁迫而订立保证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为该条的适用以欺诈方与被欺诈方是该合同关系当事人为前提。
4. 关于民事诉讼法中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问题。
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的意见是1992年颁布的,而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担保法》第属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法律,而最高院关于民诉法意见是司法解释,效力低于法律;且最高院关于民诉法意见颁布时期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对来说属于旧法,也应被新法的效力所替代。故当上述二者之间的内容有冲突时,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综上,如果一份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也没说是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仅起诉保证人,法院不必通知被保证人参加诉讼。
5. 2 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这种情形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回或者约定不明答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扩展阅读
保证责任的方式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两种,即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1)代为履行。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代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
对于专属性债务,不能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为履行这种约定,保证人也只能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责任。例如,承揽合同是专属性合同,担保人不能以代为履行方式对承揽合同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只能赔偿因违约给承揽合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证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6. 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
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协商,债务人再借一笔款再找一个保证人来保证,用来偿还已届清偿回期的贷款答.而再借的这笔款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是用来清偿以前的贷款的,这个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前后两笔贷款是一个保证人,这个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如张三从银行借了500万,李四是保证人,这笔借贷快到期时银行要催账,张三和银行协商又借500万,这500万是用来还前一个到期的500万的,王五是保证人,王五不知这笔贷款是用来还贷的,王五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前后两笔贷款的保证人都是李四,那么李四对后一笔借贷也承担保证责任.
7. 买卖合同的担保人是合同当事人吗
算。担保合同是
买卖合同
的
从合同
,这是
合同担保
的从属性决定的,合同担保从属于内主债,以主债的存容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随着主债的消费而消灭,一般也随着主
债的变更
而变更。担保条款能跟
主合同
写在一起也可单独分立,但从规范角度,一般为单独文件。
8. 担保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吗
1、可以。
2、债务人可以用自己的房屋或汽车等为自己的借款进行担保(抵押、质押也是担保)。
3、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