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
2005年8月27日,王女士因临产入住医院。次日下午,医院准备对王女士实施剖腹产手术。术前,医生在未询问病史、未办理麻醉告知手续等情况下就为王女士进行了麻醉。在手术尚未消毒完毕时,王女士突然出现全身抽搐、神志不清等症状,医生马上给予药物控制,同时实施了手术。王女士虽然最终生下了孩子,但是,在手术当中,王女士一度出现呼吸、心跳骤停险情,血压、脉搏为零,心电图监护也一度呈直线。经抢救,王女士脱离了危险。之后,她昏迷了长达20小时。1个月后,王女士出院。出院诊断为:骨盆畸形,羊水过少,癫痫持续状态,原因待查;心肺脑复苏后,贫血(轻度)。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与王女士为医患关系。医院应当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医院在为王女士麻醉过程中处理不当是导致王女士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昏迷的直接原因,即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应当承担造成王女士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医院赔偿王女士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
【评析】
近年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在这类案件处理中的责任认定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现有法律表明医疗侵权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仔细分析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知以及一些判决案例,不难看出我国医疗诉讼审判有对医方采取严格责任的倾向。
对于严格责任定性和适用,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严格责任见于英美侵权行为法中,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在大陆法系的侵权法以及我国侵权行为法中,并未直接使用这一概念。一般认为,从比较的角度来看,严格责任在功能上兼容了传统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特点,它事实上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严格责任主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实现。医疗争议诉讼中,医方举证不能则败诉。
在严格责任中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进行举证,受害人只需要对因果关系举证,即患者只需就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实际上,严格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将过错举证负担转移给被告,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它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法定抗辩事由存在,则推定其有过错,从而承担责任。《证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方举证不能则推定医方过失。本案中,受害人仅出具在医院就医的单据证明与之存在医疗关系即可;而医院则不能对王女士在手术当中出现的呼吸、心跳骤停险情,血压、脉搏为零,心电图监护一度呈直线等问题提出非因其先前麻醉行为不当引发该症状之外的原因,故而推定医院对王女士出现上述症状及其后遗症状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比,其职能从教育、预防的作用向赔偿作用倾斜;它是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是过错责任向公平责任的转变,是个人权利向社会责任的转变,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对医疗行为实施严格责任的初衷,相信是为加强对弱势群体救助,寻求社会稳定。医疗诉讼之所以举证责任倒置,是由于患方在诉讼中居于难于取证证明医院医疗行为与自身受到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弱势地位。为保护患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较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医患之间的社会矛盾,为病员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确实可行的救济途径。
2. 医患纠纷典型案例评析的目录
第一章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1何玉国诉某医院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案例2蒋某诉嘉兴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医院误诊引发的继续治疗费用应否赔偿
案例3林某某诉深圳市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单位延误诊断的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4汤亚辉诉达川地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是否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患者权益
案例5刘亚芳因输血传染丙肝医疗纠纷案
——在输血医疗纠纷中可否适用产品侵权责任
案例6毛某与无证游医吴某医疗损害纠纷案
——无证游医由于过错造成患者损害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案例7孙某某诉某市计生指导站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应如何适用法律确定损害赔偿
案例8刘某某诉李某某及天津市某医院将硝酸银当麻醉剂滴入耳内造成鼓膜和面部灼伤赔偿案
——退休医生的非职务行为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9张某诉南京某医院医疗广告欺诈案
——医院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患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10王某诉江某医疗损害赔偿案
——医生使用私配药物须担“双责”
第二章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与归责原则
第三章医院耒尽注意义务的医疗纠纷
第四章未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
第五章医疗纠纷中的鉴定问题
第六章医疗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章医疗纠纷中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八章人身损害赔偿
第九章美容引起的医疗纠纷
第十章医疗合同引发的医疗纠纷
第十一章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
第十二章医疗纠纷中的刑事责任
3. 重大医疗纠纷专家评审和案例分析讲评制度
如何制定重大医疗纠纷专家评审和案例分析讲评制度
4. 医患纠纷的处理的建议和方法
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粤高法发[2005]12号 2005年4月6日)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确保司法公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人民法院一项系统的内部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建立内部日常性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对“可能有质量问题”案件的审查、认定和处理进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和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实行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本院案件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主管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或批办有关事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对本庭案件质量直接监督管理,对“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负责自查。
各审判庭庭长是本庭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除负有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对本院其他审判庭“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负责核查。
第九条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法院核查,也可以调卷核查。
二、程序
第十条 对被改判、发回重审或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本院相关审判庭在收到改判、发回重审裁判文书、案卷材料或者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由审判庭的庭长签署后报该审判庭的主管院长。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基本情况;
2.被改判、发回重审或被投诉的原因;
3.分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存在问题的性质、程度;
4.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
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立案信访部门对投诉材料审查处理后,认为可能有质量问题而送有关审判庭自查的案件。
第十一条 各审判庭的主管院长对相关审判庭报送的自查报告审阅后,将案件批转审监庭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司法统计部门每月对二审被维持、改判、发回重审以及被投诉有质量问题案件的数据等情况进行统计,制作统计表报院领导并送审监庭。
审监庭根据统计表检查相关审判庭是否对相关案件及时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检查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并上报院领导。
第十三条 审监庭收到各主管院长的批示和审判庭的自查报告后5日内指定审判人员核查。核查期限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审监庭对发回重审案件认为需要待案件重审后再进行处理的,待案件重审结案后分别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裁判结果与原审一致,没有上诉、抗诉或者上诉、抗诉后二审维持原裁判的,案件不再核查;
2.除第一种情形外,其他案件在裁判生效后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审监庭对案件的核查采取合议制。
第十六条 案件核查完毕后,审监庭应当写出核查报告。
第十七条 审监庭对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核查报告,根据下列情况提出意见:
1.对因提供新证据等不属于质量原因导致改判、发回重审的,提出案件没有质量问题的意见;
2.认为确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不合法而导致改判、发回重审的,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院长对核查报告审核后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八条 审监庭对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的核查报告,根据下列情况提出意见: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建议交由相关审判庭对投诉人进行答复;
2.对没有原则错误,但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交由相关审判庭做好投诉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3.认为存在明显事实、证据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院长对核查报告审核后作出审批意见。
三、案件质量问题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第十九条 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事实、证据认定、适用法律或程序上有差错,影响裁判结果公正性和正确性的案件。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案件质量问题:
1.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主张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2.刑事案件有新证据或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3.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或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修订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4.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或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理解不同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5.因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6.审判委员会认为不属于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对核查报告和有关案件材料讨论后,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案件是否有质量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和程度的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案件质量差错责任人根据责任的性质和责任大小,分别依照干部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或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人对案件有质量问题的认定及作出的处理有意见的,可以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政工人事等部门应当以个人为统计对象建立相应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资料档案;各审判庭应当建立本庭审判人员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资料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审判庭对本庭办案人员的办案数、被改判、发回重审和被投诉案件数、被审判委员会认定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数等情况进行统计,制作办案人员案件质量监督一览表。统计数据每半年送审监庭一次。
案件质量监督一览表
庭: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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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被改判案件 │ 被发回重审案件│ 被投诉案件 │ 合计 │ 被审委会认定 │ │
│审判人员│结案数│ │ │ │ │ 有质量问题案件│ 备注 │
│(承办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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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件数│ 比例│ 件数│ 比例 │ 件数│ 比例│ 件数│ 比例│ 件数│ 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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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表中比例是指上列各项案件数与已结案件数的比例。 │
│ │2.此表每半年统计一次,各审判庭分别于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表统计后送审监庭,审监庭将表汇总后于年底前报审委会│
│ 备 注│ │
│ │并送政工人事部门。 │
│ │3.非承办人意见,但因合议庭多数人意见或审委会意见而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案件不列入此表统计。 │
└————┴——————————————————————————————————————————————————————┘......
这样可以么?
5. 医疗纠纷案例论文2000字左右
也许能在(法学)这类的文献上参考学习下,都是免费查阅的
6. 医疗纠纷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内利的处分。可分容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7. 血样本混淆造成误诊等医疗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 以案例形式分析
甲到医院体检,抽血化验,后甲被告知患有严重肝炎,甲随即进行自行治疗,前后花去近万元,再次验血被告知从未得过肝炎。
首先,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侵权,在《侵权法》上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如果甲能证明抽血护士将他的血液样本与另外一位患有严重肝炎的患者的血液样本弄混,那么医院就得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那么医院就不承担责任
但是:
1.如果医院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规范的事由,如医院卫生条件太差容易导致血液样本感染、化验医师没有执业资格证书等,这些情况甲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2.如果医院拒绝提供或者隐匿与医疗纠纷相关的病例资料
3.如果医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上述三种情况下即使甲没有证据证明医院确实有过错,人民法院也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从而要求其承担责任
补充一点,如果法院查明,该案是患有严重肝炎的病人的原因导致血液样本弄混,医院没有过错,即使是这样医院也必须承担责任,第三人原因不能作为医院的免责事由,但是医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也就是严重肝炎病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