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歌侵权
⑴ 请问改编歌曲会侵权吗
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表演他人歌曲,即使未经作者同意、未向作者支付报酬,就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例外情形,不构成侵权。
⑵ 翻唱别人的歌曲算侵权吗
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话不算。
翻唱别人的歌曲,如果为一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所以歌手翻唱作品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1、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作品。
2、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
以及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4、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⑶ 我把一首歌的歌词改编了,这算不算是侵权
"赤血长殷 - 王凯
词:冰封,清彦
曲:于海航
青砖黛瓦 故景如旧
草木无情 不解凡忧
当时烽火骤 焚尽几多残留
一袭白衣祭故人 陈情此时休
霁月清风 琅琊榜首
谁记昔年 策马风流
十载倏忽过 几回魂梦旧游
又多少冤魂织就 那缓带轻裘
尔虞我诈斗 无论缘由
本唤作成王败寇
这风雨一路 他只影独走
抛却欢喜悲凉感受
尘埃落定后 提缰回首
万千过往烙心头
暗香幽幽 江山皆没入一眸
朱墙宫深 人心难嗅
黑白纵横 杀伐无由
权倾谈笑变 妙计敛藏于袖
负手算尽天下事 当饮一樽酒
病骨一身 未雨绸缪
心中算谋 几人看透
纵年寿难永 无愧一生所求
此去踏关山千重 将前尘挥袖
泣血书千轴 悲歌唱彻
战骨碎尽志不休
且待赤焰归 整军再从头
守我山河家国依旧
横长枪换却离愁
倾余生风骨同守
此血仍殷
此身豪情仍未收
泣血书千轴 悲歌唱彻
战骨碎尽志不休
且待赤焰归 整军再从头
守我山河家国依旧
横长枪换却离愁
倾余生风骨同守
此血仍殷
此身豪情仍未收
情义千秋
在梅岭雪间长留"
⑷ 改编歌曲算侵权吗
改编原创歌曲必须征得原创作者的同意,不经同意擅自更改属于侵权,原创作者可按照有关法律到人民法院起诉。
⑸ 关于改编歌曲的版权
1.版权(就是著作权)不必申请,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但是著作权人专可以去备案以获得完成之日属的证明。
2.抄袭它人作品中有独创性的部分的确属于侵权,但是它人作品中也可能含有不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借鉴此不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不侵权。
3.只要借鉴的歌曲的著作权人认为歌曲侵犯了其权利,无论其实多么不相似,其也完全可以起诉。但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如果作品不出名,不产生很多收益,著作权人即使认为侵权,也可能放任。反之……
可以去搜一搜有关“很久很久以前”非常红的《嘻唰唰》侵犯一首日本歌曲《B2G奔向你》的新闻,这一侵权案最后是和解结案——就是说赔了后者的著作权人索尼唱片一笔钱。
4.著作权是私权利,著作权人不想管,没人会管。
可以去搜一搜《死了都不卖》的作者告别人侵权的新闻:还告赢了。
虽然《死了都不卖》只是把《死了都要爱》的歌词改了几个字而已,因为后者的著作权人没有起诉,所以《死了都不卖》一点事都没有。
⑹ 改编别人的歌,但是用别人的曲算不算侵权只是用来做视频而已。。算么
改编别人的歌,用别人的曲不算侵权,但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6)改编歌侵权扩展阅读:
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⑺ 重新填词翻唱歌曲会有版权问题吗
重新填词翻唱歌曲的话会涉及到版权问题。
因为一个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会对其所创作出来的作品依法享有着诸多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若是在未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在演唱会,电视节目,网络直播,公共场合等进行利益性质的翻唱,或恶搞、改编原作歌曲的话,那么便涉及到了侵权,这里说提到的重新填词是属于改编的范畴,当然会涉及到版权的问题。
(7)改编歌侵权扩展阅读:
歌曲版权的保护时间: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⑻ 关于改编歌词翻唱会不会侵权的问题`专业人士来解答
(请LZ看完,下面有网络的具体资料。)不算,我自己说的也不算,所以LZ不要害怕内,我们班有许多人都改容了歌里的歌词,然后乱唱一通......而且你没有用CD去卖钱哪、出名吖。没关系的,而且呢,我把侵权的例子说具体一点就是:
正面例子(不侵权)
小芳喜欢听周杰伦的歌,一天,她自己做了一首歌,很多地方跟杰伦的一样,于是她干脆把曲谱都抄下来,改一点词。第二天,她在全班演唱这首歌,反映很好,小芳就把歌刻成了CD,每个同学一张。很好啊
完了。
没侵权......
反面例子
小呆也会唱歌,他看到小芳的CD(当然小芳不会买版权)就擅自卖出了CD,有人意识到这是杰伦的歌……
真的完了
...
呵呵
跟小芳没关系
侵权了哦
看参考吧
⑼ 翻唱歌曲算侵权吗
翻唱别人的歌曲,如果为一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9)改编歌侵权扩展阅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