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搞电影侵权
A. 把别人微博上的图用来恶搞算不算侵权【请看完问题补充
一、同学,我劝你删除微博,并道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行、展览、修改、扭曲其作品都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当然,你这属于轻微的侵权)如果你只是为了个人学习、欣赏或研究使用是不用经得同意的,支付报酬就行了,但你显然不是,而是为了赚取人气。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欢迎追问的~~~
1、我们通常说的版权就是指的著作权。
2、著作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所说的权利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B. “恶搞”类电影都有哪些包括国外。
惊声尖笑、白头神探、反斗神鹰、正统史诗电影
C. 用方言给电影搞笑配音犯法侵权吗,比如我把琅琊榜几分钟片段配成方言发布快手或者今日头条等,会被告吗
如果你用于商业传播,那就是侵权了
D. 某电影开头虚构了一个很恶搞的电影,结果那个恶搞片还真被拍成了电影,这是哪部电影
弯刀
2007年,昆汀·塔伦蒂诺和罗伯特·罗德里格兹合作拍摄的电影《刑房》掠走了全球B级片和cult片粉丝的目光。在影片《刑房》中,又有两部伪预告片令人颇感兴趣,这就是罗德里格兹执导的《弯刀》和伊莱·罗斯拍摄的《感恩节》。之所以是伪预告片,是因为这两个预告片仅仅是预告片而已,其背后并没有成型的长片。
其实,伪预告片的事情是昆汀的主意,当时他正在和罗德里格兹拍摄《刑房》。昆汀突发奇想似地对罗德里格兹说要在电影中安排两部预告片。罗德里格兹回忆说:“昆汀的要求很奇怪,他希望这两部预告片看上去要像我们正在拍摄另外的长片。刚刚听到这个想法的时候,我一头雾水,根本不知道昆汀想要做什么。直到我看了昆汀的拍摄计划,才知道这个小子究竟想要做什么。我们当时对于伪预告片都很多想法,我用以前的剧本拍摄了《弯刀》。后来我把这个预告给了昆汀,他非常喜欢,简直是爱不释手。因为这个预告片看起来真的是那么煞有介事,肯定能唬住很多人。后来,昆汀开始把这个预告给别人看。伊莱·罗斯和埃德加·赖特看到之后觉得自己也能拍一部预告片,于是他们便制作出来了《感恩节》。”
本来只是两个插科打诨、胡闹玩玩、在影片中起调剂作用的预告片却引起了影迷的广泛关注。很多人觉得这两部“电影”应该很快就能上映,而且导演应该是罗德里格兹和昆汀。直到这个时候,他们和制片方才觉得这是一个天大的好机会,因为随着伪预告片的日益走红,这两部并不存在的电影成为了影迷望眼欲穿的作品, 影片的前期宣传就这么简单轻松地完成了。罗德里格兹说:“我也没有料到这个预告片能有这么大的能量,似乎在《刑房》之后,影迷最期待的我的cult片就是这个《弯刀》了。面对着这么好的人气和市场,我没有理由放弃,所以我就和昆汀商量是不是要把预告片后面的长片拍出来。昆汀其实也正有此意,所以没有费什么周折,《弯刀》的长片计划便得到了资金,而拍摄也很快就上马了。”
E. 关于一部恶搞模仿电影
《反斗神鹰》续集,这部片子有两部!你说的是续集,恶搞了《第一滴版血3》
你看是权不是
http://ke..com/view/409416.html?tp=0_00
F. 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我申请一个公众号每天分享电视电影片段搞笑视频名人讲师的励志视频不收费会侵权吗)
不收费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畴。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对著作权人专的作品进行属使用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在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具体合理使用的情形和你的问题相符的一条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你这个属于盗版传播的问题。而实务中,打击盗版的原因多为盗版源植入广告进行赢利等行为。即使你不植入广告,或者不进行赢利活动,法院也会按照常理来推断和判定你是否有赢利倾向。简单说,只有为了自己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才不构成侵权,只要公开传播,就属于侵权,而不论当时是否赢利与否。
G. 美国恶搞电影大全
洋葱电影 灾难大电影 这不是斯巴达 超级英雄 蜻蜓侠 暮光够了没 王牌大贱谍
H. 恶搞电影在法律上有没有版权问题
有。
1、恶搞电影,称为“戏谑作品”。在著作权法上,这是一种对原作的演绎行为.,演绎包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剪接配音行为就是对原作的演绎。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属于侵权行为。作品享不享有著作权,我国尚无司法先例和具体规定。这也正是立法和学界还在讨论的问题。
2、这样的行为至少涉嫌侵犯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选取的配音还要经的音乐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同意,否则也将构成侵权。
3、当然,如果不公开发表,只是个人欣赏,是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许可的。
(8)恶搞电影侵权扩展阅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版权
I. 著名电影里的人物改编成搞笑动漫小故事属于侵权吗
算
你要是很牛能够高火了,就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