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的理解
①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解释:
一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非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方式,若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较为容易,可以不采用这种方式;
二是根据本法的规定,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仅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
三是本条特别强调,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实践中,原告的态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多数原告主动请求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当然可以;原告没有主动请求,但多数原告对法院所提以相同数额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方案没有异议的,也可以适用这种方式。
四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收人状况等个人因素。:这里还需强调一点,本条只是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对“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对死者在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支出,以及丧葬费支出,宜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单独计算,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② 《侵权责任法》85条的理解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回脱落、坠落造成他答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解读:此条源于《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比之前规定多加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规定。此条表述上,引入了“使用人”这一概念,是的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更加完善,应属本法立法亮点。
③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中的理性人
理性人是法律上的假想人,他被理想化和标准化了,具有法律所期望的一回般人所应有的谨答慎和理性。一般认为,理性人既不会过于谨慎也不会过于自信,他可以凭着一般经验预见到其他人的疏忽,在突发的紧急状态下仍保持冷静。Alan Herbert先生甚至夸张地认为:“理智的人”没有任何人类的弱点,没有陋习,没有偏见,没有贪婪,没有恶意,没有惰性,不会心不在焉,像对自身安全一样谨慎地对待其他事,这个优秀但也会令人反感的人物像纪念物一样树立在公正的法庭上,徒劳地号召他的公民以他为榜样做人。 从理论上讲,理性人标准作为衡量行为人过失的一般标准应该是客观的,但英美法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理性人标准的认定是由法官来完成的,因而具体判例中,不同法官认定的理性人又是千差万别的,“在一个法官看来遥不可及的事,也许在另一个法官看来不仅自然,而且是有可能的。”⑸可以说理性人标准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具有灵活性,弹性很大的标准,那么是否理性人标准就完全是法官个人判断的事情,而没有一定的规则可供因循呢?当然不是。以上摘自韩来峰的《试述英美侵权法中的理性人标准——兼论我国过错理论的司法选择》希望对你的理解学习能够有所帮助。
④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九十二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主要规内定了容立法宗旨、保护的法益和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并存时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主要规定了归责原则、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一般性问题。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主要规定了受害人与有过错制度以及法定的免责事由(违法阻却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主要规定了监护人、用人单位、网络提供者、旅馆等安全保障义务人以及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一至四章规定属于侵权责任法的总则性内容。
第五至十一章分别规定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分则性的内容。
第十二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生效时间。
⑤ 侵权的详细理解
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在国外学者关于狭义的侵权行为的各种观点中,比较典型的是三种学说:一是过错行为说,该说从行为的角度揭示了侵权的概念。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过错。英国学者福莱明指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莫里斯认为:“如果简单地概括侵权行为,可以说它是私法上的过错”。二是违反法定义务说。该说主要是从违反法定义务的角度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例如,英国著名学者温菲尔德从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相区别的角度,给侵权行为下了一个公认为最完备的定义。他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办法,就是对未清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因而侵权行为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三是过错责任说,该说认为过错只是导致侵权责任承担的根据。在法国,大多数学者通常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的规定,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损害赔偿的责任。
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规定来看,既包括了因过错产生的责任也包括了非过错责任,可见中国《民法通则》采纳了广义的侵权行为的概念。采纳这一概念的理由主要在于:随着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归责原则已经多样化,除过错责任原则以外还包括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而这些责任都属于侵权法上的责任,在探讨侵权行为概念的时候必须都包括这些责任。更何况由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的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实现了侵权法公平合理的分配损失的任务,因此,从广义上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是必要的。
从广义上理解侵权行为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在中国民法中,“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的情况主要是指公平责任。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完全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就是指严格责任,而严格责任虽然是严格的,但并非不考虑过错,它仍然要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作为抗辩事由。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严格责任并非不考虑过错。德国学者冯·巴尔认为,侵权行为法中可以包涵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从广义上理解考虑过错的责任也可以包括严格责任。[8]而真正的无过错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主要是指公平责任。 (1)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
(2)按侵害对象分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是对某个人的民事违法行为;而犯罪,则是违反国家所保障之利益之规定,对个人,社会或国家的违法行为。
二者主观过错方面存有较大差异。 侵权之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且通常只需认识到自己可归责性即可,并不需要认识到自己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实际损害。而刑法上的过失不仅仅要认识到自己行为可归责性(违法性),还要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但是侵权行为法和刑法有着很大的相似性,最大的相似点是它们都侵犯的对象都是某种权利。正是基于这一点,在美国刑法和侵权法的区别不大。从这个以上来说,结合侵权行为法与刑法一起学习,会对整个宪法中的权利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从刑法的历史来看,刑法是从侵权法脱胎而出的。
⑥ 如何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医疗过错的推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医疗侵权民事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医疗机构)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有列举的情形之一,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 医疗过错的认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侵权法的理解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病历资料的制作保管与查阅复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禁止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⑦ 你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版行为。
一般来说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但是我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行为,不一定存在过错、违法、损害事实, 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这些不一定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举例来说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人主观上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故意,但他依然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⑧ 侵权责任法39条如何理解
本条规定为过错责任,不同于第三十八条的无过错责任(推定责任),需要原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责任,而第三十八条规定要求被告举证,即教育机构要证明其已尽到相应责任可以免责。
⑨ 《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即通说的未来的民法典)的基础法之一,在民事纠纷中占居非常重要的位置 。
在人们的日常法律关系或者说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因为侵权是仅次于合同的民事行为,所以对于公民来说并不陌生;又因为侵权的形成或者形式不可能预先设定,处理结果往往因为人的不同或认识或思维的基点的不同而迥异,所以较之合同行为和处理结果更复杂,更有尽快制定并认真执行的必要。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什么权利”通常被理解为是“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另外一种说法,但两者绝不是语义反复或者涵盖。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者的初衷和雄心旨在实现侵权行为和责任在法律上实践上述两句话的含义,所以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是中国法治进步的又一个亮点一点也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