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实例
A. 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的对面,点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吃得津津有味。陈志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赔偿精神损害。
分析本案并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2)本案如何判决(请说明责任方式),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
(1)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侵害人格尊严的,对侵权行为人应当追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餐厅准许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严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格权,包括的内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这种权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导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含义,创造新的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不足。当某些人格利益应当保护,但是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还不能将其包括的时候,就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认定侵权行为,并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让狗在人吃饭的餐厅中跟人一起进餐,并且使用的是人进餐的餐具,这正是对人的人格尊严的侵害。爱护自然,爱护动物,都是应该的,但是,在社会中,任何人都是权利的主体,任何狗都是权利的客体。如果为了爱护动物,就把人与狗的地位同等起来,这恐怕就是爱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
(2)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亵渎和漠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责任方式应当是赔礼道歉并应当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不宜适用于本案。
B. 以下案例运用《侵权责任法》回答:1.本案涉及哪些“责任”详述理由。2.本案相关当事人应如何承当责任
首先乙无照驾车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由于乙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权利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限制民事权利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由《保险法》规定的。
C. 民法侵权案例分析【急】
1、精神病人致人伤害案件,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若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监护人的责任。
2、动物致人伤害案件,由于甲有较大过错,公园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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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侵权责任法案例解读的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杨某某等诉刘某某利用领导关系进行同性间的性猥亵侵犯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案
——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姓名权的侵权法保护
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
——名誉权的侵权法保护
刘翔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肖像权纠纷上诉案
——肖像权的侵权法保护
南方都市报与刘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隐私权的侵权法保护
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著作权的侵权法保护
第二节 侵权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
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涉外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简某某交通肇事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侵权损害赔偿
徐某某、舒某某诉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
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
——过错责任原则及其适用
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认定
刘某与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从化供电分公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上诉案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程某某诉许某某狼狗咬人致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金某某诉公房使用人舒某某、公房所有人某纸箱厂楼房窗户玻璃坠落致其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侵权责任构成中的过错
第二节 数人侵权及责任分担
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钱某某诉孙某某、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尚景伟诉刘某等三人玩耍中突然发生的损害共同侵权赔偿纠纷案
——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李某某诉吴某某、某商场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累积因果关系)
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部分因果关系)
第三节 侵权责任的形式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刘有祥诉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铁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
——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高淳县民政局诉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侵权人死亡时赔偿权利人的确定
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黔江区民族医院、黔江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
——侵害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胜利油田胜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请求权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公平责任的适用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朱永胜诉世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与效力
宁某某诉某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过失相抵能力
罗倩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不可抗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
——正当防卫的民事法律后果
田宝志诉北京青龙缝纫制品有限公司紧急避险损害赔偿案
——紧急避险的民事法律后果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马旭诉李颖、梁淦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的责任主体
宫某某、肖某某诉应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职务侵权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崧故意杀人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丧失意识或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毛某某诉某公交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职务侵权中的转承责任
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张继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劳务派遣中的职务侵权责任
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定作人对承揽人所受损害的赔偿责任
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
——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
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
王菲诉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
李彬诉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叶某某诉某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性质
周某某诉某初级中学、瞿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
第五章 产品责任
武某诉贝亲株式会社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产品责任的构成
荆某某、张某某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主体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
——产品责任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担
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处理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李学兵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
李珍诉马绍献等肇事大货车车主、肇事司机及雇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机动车已转让但未过户时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林某某诉中保公司某市支公司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盗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主体
第七章 医疗损害赔偿
曾某某诉某中心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徐某某诉某肿瘤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
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过失的认定
李继莲等诉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过失的推定
徐某某诉某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张某某诉某血站输血感染丙肝医疗纠纷案
——因输血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承担
吕某某诉某宾馆、某医院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杨凌诉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
广西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与苏充均等海域渔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环境污染责任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上海汉殷药业有限公司等与瞿伟荣等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环境共同侵权的责任分担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梁某某诉某县气象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贾锡杰诉山东黄河工程局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的侵权责任
史桂金等诉北京铁路分局北京西水电段等案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的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陈某某诉罗某荣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吴兵等与赵秀英等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陈星星诉如皋市如城镇邓元小学、如皋市人民公园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苑凯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工作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孔祥启诉李立等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堆放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重庆烟灰缸伤人案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殷某某诉某市政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后记
E. 请给出一个民法中共同侵权的案例
甲、乙、丙三人是同事兼好友。甲和乙在愚人节那天想和丙开个玩笑内,就以丁的容名义送给丙一束玫瑰,并附上明信片“我的心只属于你,今晚共进晚餐好吗”。丙红着脸找到丁想表示感谢时,才发现是误会。后才知道是甲和乙搞的鬼。这里甲和乙就是共同侵权,侵犯了姓名权。
只要是两个或以上的人一起有加害他人的意思,并且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就是共同侵权。
F. 侵权案例五,请高手解答.
二.答案:1、照像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行为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张某与照相馆约定由照相馆冲洗底片,对照相馆完成的工作张某给付报酬,因此他们之间存在一个承揽合同。林某作为被告的履行辅助人,其操作造成底片被毁,致使照相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又不存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因此照相馆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林某的工作失误就意味着其有过错,而该失误与底片被毁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害了张某对底片的所有权。因此,作为林某的雇主,照像馆应当承担李某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
2、能够。因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该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基于侵权责任而提出。
3、不能。因为其不是该底片的所有权人。
4、该规定无效。因为该规定属于格式条款,且其单方的限制了自己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5、该规定并未进入合同。因为该规定乃免责格式条款,照像馆未尽提请注意的义务。顾客根本无法注意该条款的存在,自然也不能成为照像馆与顾客之间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6、不能,因为如果基于违约责任提出请求,则林某只是履行辅助人,而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基于侵权提出请求,则法人、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
G. 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案例
1、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李某和刘某两人均是主体,刘某享有索赔权,李某负有赔偿义务;客体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即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的说是刘某的身体权、健康权以及刘某因伤就医的财产损失;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即刘某享有向李某索赔的权利和李某负有向刘某赔偿的义务,此为法律关系的内容。
2、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受害人故意的,饲养人免责,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饲养人可减轻责任,若受害人存在一般过失的,饲养人不免除责任,即刘某需要对该案中的侵权行为发生事实、侵权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点承担举证责任即可,无须证明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饲养人想免责,必须就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H. 维权与侵权案例分析!急急急!!高分。。
1 李某的代理行为虽然超出了代理权限,但是属于表见代理 ,该销售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O09年4月24日 法释〔2009〕5号)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2 该批水果的损失应当由批发公司承担!
因为苹果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以交付为转移要件的,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B公园将苹果交付承运人后即为交付,即交付后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 水果批发公司应当向果园支付货款,因为合同已经成立,且苹果已经交付!
4 A公司不应向C公司支付运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I. 民法案例分析
成立服抄务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甲某两个伙伴入住宾馆与宾馆成立的是服务合同。主体是甲的两个伙伴和宾馆。客体是双方的给付行为即宾馆为甲的两个伙伴提供房间及居住期间的一切服务而甲的两个伙伴则支付享受服务期间的服务费。内容是甲的两个伙伴有权要求宾馆提供符合合同内容的服务而宾馆有义务按照甲的两个伙伴要求提供服务,宾馆有权要求甲的两个伙伴支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而甲有义务按照宾馆的要求支付费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对顾客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因第三人侵权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本案例没有说宾馆有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推定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302的住客应当对甲及其伙伴分别成立侵权关系,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各侵权关系中,甲及其伙伴和302的住客是侵权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是302的住客的分别向甲及其伙伴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的行为。内容是甲及其伙伴有权分别要求302的住客支付损害赔偿金而302的住客有义务向他们分别支付损害赔偿金
J. 民法案例题 关于侵权责任 物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