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壹』 既然我国侵权责任法总则可以适用于一般侵权,分则为何在个别情况下仍列举一般
总则是一般侵权构成理论和原则,分页主要是常见特殊侵权种类,法律不能穷尽分类,如碰到常见侵权案件种类的直接适用分则,分则不能适用的,适用总则规定。
『贰』 侵权责任法 适用 时间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内,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容侵权责任法》的最终通过,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最终完善,向最终完整民法典的目标进一步迈进,标志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得到进一步贯彻实施,标志着在民事侵权专门法的最终诞生,有利于更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叁』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和侵权责任法35条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侵权责任法》适用的是的过错责任。
(3)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扩展阅读:
雇员受害应区分与自然人或用人单位建立不同的雇主雇员关系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与其他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自然人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损害的例外。
雇员受害赔偿的救济也应区分与自然人或用人单位建立不同的雇主雇员关系和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途径。
在遭遇第三人致害时,如雇主或用人单位无过错,则只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若雇主或用人单位有过错,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则雇员应当向雇主(用人单位)与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则雇员具有选择权,即雇员可以向雇主或第三人或用人单位或第三人和雇主(用人单位)追究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北京法院网-《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肆』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归责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组成的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与之对应, 针对医疗损害责任这一具体侵权行为同样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一般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行为及其产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类型化分类, 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 将医疗损害责任划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类型化分类,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 有利于医疗损害责任合理归责目的的实现。侵权责任法针对医疗损害责任, 不再适用2002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则所确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表明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第54条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有学者指出过错责任原则才是调整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平衡器, 同时要坚持民事诉讼武器平等原则, 才能实现妥善处理诉讼机会和诉讼利益的平衡。医方在侵权责任证明过程中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特别是无需承担医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二) 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要求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归责的过程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存在某些特定行为或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 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该法第58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上述规定应当适用于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之外的所有医疗损害责任归责情形, 既包括医疗技术责任, 也包括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损害纠纷中, 一旦存在上述三种情形, 过错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而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推定。此时,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三要件即完成医方侵权责任构成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只能通过证明其无过错进行抗辩, 举证不能则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违法行为相应责任, 是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 医疗行为违法或违规, 依据侵权责任法律法规的规定, 极易构成侵权责任, 进而推定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时, 也赋予医方进行抗辩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医方如果能够证明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 如急救等虽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但是为了实现和保护患者的根本医疗权益, 此情形能够成为医方抗辩事由。医务人员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销毁病例资料, 属于妨害证明行为, 是恶意的直接体现, 应当直接推定过错要件成立, 以降低患方因医方恶意行为提升的举证难度。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兼具医疗损害责任和产品责任双重属性。为了更好地保护患方利益,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依据产品质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据此, 侵权责任法第59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通过对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降低原告的举证负担, 增加被告的举证责任难度。原告无须承担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只要证明医疗产品具有缺陷, 即告完成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要求, 有权要求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对方追偿, 即医疗产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将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或比例进行重新分配。
侵权责任法充分肯定了公平责任在我国现阶段侵权责任归责中的重要作用, 第24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 即要求对损害事实的发生, 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情形中适用, 依据实际情况, 将损害事实在当事人之间分配, 所谓实际情况主要是指经济负担能力和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情况。但医疗损害纠纷, 不满足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不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归责。
『伍』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什么条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没有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时没有近亲属的,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消灭。但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费用。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机构,有权对侵害没有近亲属的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追究侵权责任,但所得赔偿金应当纳入社会福利基金。
第二十七条 【侵权人死亡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死亡的,应以其遗产为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遗产已经被继承人继承的,应当在已经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陆』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责任的事由,这种结论是由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决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不可抗力是发生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举证不可抗力的发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责任。
史尚宽曾经列举了合同关系中不可抗力的无过错责任
(1)迟延后的不可抗力,
(2)转质之质权人对于转质物损失的责任,
(3)出版人接受作品后因不可抗力而遗失或毁坏,
(4)民用空中运输之旅客和财产损害。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有学者认为,不可抗力的无过错责任仅指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这种观点与史尚宽的观点是一致的,但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怀疑。
叶林将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归结为过错责任,而不是不可抗力下的无过错责任。笔者非常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债务人已经有了过错,相应的逾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是指债务人已经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可抗力,而不是没有过错情况下的不可抗力,法律规定债务人承担逾期履行期间不可抗力所致后果,不是对不可抗力下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而是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构成违约责任的认可。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可抗力的民事责任,是指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类似的情况虽然不多见,但至少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序上对该情况予以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的除外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该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采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但显然也为我国确立某些情况下无过错责任创立了前提和基础,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也不是唯一的免除责任。
有些不可抗力发生的场合下仍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在性质上应为无过错责任,如在种类物之债中,即使遇有天灾,但因为标的物为非特定物,卖方仍然可以在市场中买到该物交由买方,这种情况下,并不能免除债务人实物交付之义务,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变动。当然各国法律对不可抗的范围认识不一。理论并通常认为不可抗力为事变的一种,事变的其他情况如情势变更第三人原因等也构成无过错责任的前提条件。
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只有在某些不可抗力情况下才能免责,因此,很多学者认为现行合同法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是因为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即在质上还是一种过错,只是这种过错并不显得直接、明显,学理上对过错范围的界定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这种观点采取了客观说。这和延迟中的不可抗力下的责任是基本类似的。当然,对于债权人来说无需考虑债务是否具有过错。因为保护交易安全已成为现代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柒』 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确立了哪几种归责原则分别的各种情况下使用
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令其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三种情形是: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
1、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7)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扩展阅读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是指诊疗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此外,医务人员还有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捌』 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理解
我国的法律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不适用实施之前的行为。
但你这个回需要答明确一个法律问题就是是否是持续侵权行为,如果是连续侵权行为,连续的期间达到了2010年7月1日那就要适用侵权责任法。
举例说明:一个工厂2009年4月向外排放有毒液体造成周围居民损害直至2010年7月1日才停止排放那么这就要适用侵权责任法。但在2010年6月30日停止排放就不适用侵权责任法。这与法院什么时候立案无关。主要看你侵权行为的时间。
『玖』 高空抛物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什么原则
高空抛物复适用《侵权责任法》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9)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拾』 请问侵权责任法适用于交通事故中吗
适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