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
1. 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具体的特点是: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
(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4)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
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因此,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5)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2. 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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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故而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等;以无形的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如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危险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4.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 保险合同主要有那些形式
保险合同有电子版的和纸质版的
4. 财产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基本形式。保险人与保险公司,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根据有关法律及保险业务的惯例,财产保险合同的具体形式:
1、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保险尚未正式出立之前发出的临时性保险凭证。由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之前,开给投保人的临时证明。在保险单正式出立之前,暂保单具有与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保险单一经出立,暂保单就自动失去效力。暂保单上也列有基本保险条件、包括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等。
2、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对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投保单中列有投保、保险双方明确的主要合同条件。如:投保人姓名、地址、保险标的、标的坐落地点、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等。
3、批单
批单是指保险人在同意被保险人就保险单的某些内容进行更改申请时所出立的一种单据。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就保险单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加批条,予以证明,凡是经更改的各项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如果在保险有效期内,多次进行批改,其最终效力以最后批单为准。
4、保险单
保险单是目前普遍应用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凭证。保险单中主要明确了保险人姓名、地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的责任赔偿处理、争议的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5、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障单,目前,在我国,广泛运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和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凭证内容较简单,一般只列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等。其它内容以保险单为准,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专力的法律属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保险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险合同:(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2)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注意两个问题:(1)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的保险合同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6. 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及明确说明,否则依据保险法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不难发现,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包含保险单,也包括投保前的要约、投保后的批注等法定内容,较为繁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保单应运而生,其出现节省了纸质印刷和投送成本,且能够降低纸质保险凭证间的不一致概率。随着后疫情时代加速数字经济,保单无纸化时代也有望加速到来。
7. 简述保险合同的几种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是以财产及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和不足额保险合同。顾名思义,超额、足额和不足额是保险金额相对于保险标的的价值而言的。超额或者足额时,保险标的全损,则保险公司按照标的的价值赔偿,然后保险人享有代位追偿权;不足额时,保险标的全损,保险公司只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占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人寿保险、津贴型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均属于定额保险合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以损失的额度和保险金额两者最小值确定,损失补偿保险合同不允许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盈利。财产保险合同、医疗费用报销型健康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等都属于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复保险合同。复保险指的是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向原保险以外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在法律上,保险人在复保险时应该告知其曾投保的相同保险。中华民国《保险法》第35条:“复保险,谓要保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之合同行为。”;第36条:“复保险,除另有约定外,要保人应将他保险人之名称及保险金额通知各保险人。”;第37条:“要保人故意不为前条之通知,或意图不当得利而为复保险者,其合同无效。”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相对于'再保险合同'而言的,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最初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投保并订立的契约。中华民国《保险法》第39条:“再保险,谓保险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险,转向他保险人为保险之合同行为。”
8. 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各有什么样的特点
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它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具的书面要约。为准确迅速处理保险业务,投保单的格式和项目都由保险人设计,并以规范的形式提出。投保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被保险人名称,地址,保险标的名称,投保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起讫日期等。在人身保险的投保单中,还必须列入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受益人等,作为投保单的附件。这些详细具体的情况是保险人了解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的险别、保险条件和保险费率等重要依据。在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后,投保单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先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保险证明,内容比较简单,只记载保险标的等主要事项。如果有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必须在暂保单上注明,以作为将来的依据。暂保单与正式保单具有同样的效力,有效期一般最长为30天。在暂保单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除非有特别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正式保险单所记载的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当正式保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不采用暂保单的形式。
3、保险单。保险单是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书面凭证,是最基本的保险合同形式。保险单应力求订得完整、明确。保险单的记载内容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4、保险凭证。这是保险单以外的一些保险合同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其内容仅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险别、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等。保险凭证中未列入的内容,以同类正式保险单为准,如果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定条款,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保险凭证通常在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业务中采用。
5、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这是指除上述四种形式外,保险合同还可以采用其他的书面协议形式,如附加保险条款和批单,也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如因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有变动,就需要在保险合同中增加新的内容或对部分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因此,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或者在保险合同上记载附加条款,以增加原保险合同的内容。批单和附加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都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