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不能强制执行
① 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吗
调解协议不一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要让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需完内成司法确认程容序。
司法确认程序是司法机关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和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经确认的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根据《人民调解法》、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同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方式。试点地区法院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高效、低成本的解决纠纷。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② 法院强制执行后,又和对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对方又未履行和解协议。现在可以要求法院继续强制执行原判决吗
可以的,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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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执行条件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 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③ 刑事和解协议未履行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您好:
刑事和解协议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必然会给被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而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因而,犯罪分子必然想尽办法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如支付赔偿款、赔礼道歉等。即使暂时没钱赔偿的,也要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等方式,来争取被害人谅解。
只是,如果不是当时就付钱的,在法院判刑后,有些犯罪分子或其亲属会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反正案子判了不可能重判的。
但实际上,这时行不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而正规的和解协议书,其民事部门和民事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要是犯罪分子或其亲属不履行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来获得受偿。
当然了,最终由法院确定是否受理。要是法院不受理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应该问清楚缘由,并着手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追偿。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偿。
④ 诉讼中和解协议是否有强制执行力
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与判决书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话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没有经过法院调解,而是双方私下和解达成的协议则没有请求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只能另提诉讼。
⑤ 执行和解协议能否强制执行
□赵旭万辉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达成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在当前案多人少,执行工作困难重重的现实情境下,执行和解不仅有利于钝化矛盾、减少执行对抗、节省执行成本,而且具有效率高、程序简便、结案快的优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具有无可比拟的现实意义。但同时,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未作规定,导致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随意反悔等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极大损害了执行和解的权威和效率,并对执行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应用造成严重限制。因此,本文拟就执行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问题作一简要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执行和解制度有所裨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诉法出于审执分立的考虑,否认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作为执行依据的资格,亦即,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一立场在实践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弊端。首先,执行和解已日渐成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手段;其次,对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破坏,不利于对申请执行人的保护。 基于对审执分立原则的尊重及对现实的考量,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的规定,将是否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选择权交与双方当事人,如双方当事人同意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则由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提交法院对执行和解加以合法性审查。理由如下:1、执行和解协议与公证债权文书类似,均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内容简单,双方当事人无争议;2、执行和解是发生在法官面前的行为,事实易于认定。法院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和解协议的达成是否建立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和解是否发生在执行过程中、是否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等。法院在全面审查并对和解协议予以明确认可后,可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⑥ 请问在司法所双方达成协议后,有一方未履行,司法所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司法所调解协议不能强制执行,他是民事行为,不是司法行为
如果达成协议后,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不执行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只能起诉他
⑦ 强制执行中的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的效力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如果签署执内行和解协议,容原则上可根据1998年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去处理,即:“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具体你也可以让当地律师协助处理。
⑧ 破产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您好,在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法定情况之一时,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破产和解协议的执行力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强制执行力的适用范围
当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能否依和解协议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对此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日本破产法》第328条规定:有确定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只限破产人在债权调查日未提出异议的场合,得在破产人、因强制和解而成为保证人或其他与破产人共同负担债务的人、为破产债权提供担保者,依债权表记载实行强制执行。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之前,对此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破产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学理上说,应作与日本破产法相同的解释。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在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法定情况之一时,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其中第一项便是不执行和解协议,据此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强制执行程序。
二、强制执行力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该条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和解协议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具有强制执行力。《企业破产法》第21条将不执行和解协议规定为恢复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事由,《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何要赋予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呢?如认为只要有部分内容未执行,就恢复破产程序,对债务人未免苛刻。尤其是在债务人依照和解协议清偿了大部分债务,只是有部分能力欠缺而未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如果也毫不通融地被宣告破产和解的失败,债务人的一切努力付之东流,这与我们鼓励破产和解的初衷大相径庭。因此,该规定赋予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以尽可能用破产和解程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而无须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但须注意的是,债权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希望能帮到您。
⑨ 和解协议,可以对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吗
可以。和解协议,可以对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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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如下: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5、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