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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誉侵权

发布时间: 2020-12-26 22:58:32

⑴ 企业名誉损失如何申请依法赔偿

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名誉损失,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依专照《中华人民共属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⑵ 公司的声誉名誉被侵害,适用的具体法律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侵害商誉行为。

⑶ 企业名誉权被侵害该怎么办

我们先来看一下我国法律对于侵犯名誉权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企业的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名誉侵权的案件,具体的赔偿数额不好直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由于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赔偿数额,应该按照因为侵权行为而导致被侵权人利润的减少,比如导致客户退货、退款,承担违约责任的数额来确定,或者对方因为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确定,比如侵权方因为侵权而增加的收入或利润。 一般来讲,法院判决的时候大多是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那么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公布案情,费用由被执行人即侵权人来负担,还可以根据侵权情节的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甚至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石家庄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提醒您,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律师委托或者律师咨询或者法律咨询,或者您在生活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我们将用敬业的态度和专业的知识免费为您答疑。电话:

⑷ 企业单位侵犯个人名誉权法院是否立案

抄1、侵犯他人名誉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签: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⑸ 如果公司被起诉产品商标侵权对公司的名誉有什么影响对公司以后申请其他指标方面是否有影响

被起诉不一定就被判决败诉,在没判决之前,肯定是没影响的.
何况,即使败诉了,法院和文专明办属之间也是互相不通气不联网的,没人知道你们公司有这么个案子.

所以,基本没有影响.虽然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但也不会有那么可怕的后果,判决了,按判决赔钱,加声明道歉就行了.

⑹ 有人做了一个网站,以 A 公司的名义说我们公司的产品是代理 A 公司的这样算诽谤或者侵权吗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⑺ 因发表博客从而导致公司状告名誉侵权纠纷案被告方如何作答辩

  1. 答辩,是针对原来告的诉源求来做出的,原则上是一一对应的。通俗的讲,就是被告对原告的诉求发表自己的看法。

  2. 答辩完了,就是举证质证环节,这个环节,作为被告就要为自己的答辩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那答辩就成了无本之木,缺乏说服力。

  3. 做好答辩,一定是以明确事实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而形成的。

⑻ 公司报警说我挪用资金罪,但我没有,我可以告公司名誉侵权吗

可以的。
如果你没有做过,而警察又认定你没有做过的话。
你可以告他诬陷罪。如果因为这个事情导致你的名誉受损,你可以告他名誉侵权。

⑼ 对企业的不实报道构成对企业领导人的侵权吗

有可能,但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如何认定不实报道构成了侵权?

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 文章反映内容基本真实, 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 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即, 只要内容基本真实,就可以免责。至于报道中某一内容与事实不符,是否构成内容失实,应结合该内容对被报道者名誉的影响来认定。如果该内容对当事人名誉并不构成影响, 即使与事实有出人, 也不构成内容失实。

二、首先,不实报道侵犯的第一主体是企业的名誉权,这是肯定无疑的;

二、是否构成对企业负责人的名誉权?

认定某一报道是否有损公民名誉,应当以当时的社会观念来看是否足以贬损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即不能以新闻单位和作者的观念作为评判标准,也不能以被报道公民本人的观念作为标准。如果新闻单位和作者并不认为报道损害了公民的名誉,但社会评价事实上降低了,则应认定为有损害结果,应当认定为构成侵权;如果报道对某一公民的社会评价并没有降低,但公民自己认为社会评价和应当受到的评价不一致,则不能认定有名誉损害的后果,也就不能认定新闻报道对公民名誉的损害。而且,当事人名誉权受到损害应当是由于不实报道所致,才能认定不实报道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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