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网络版权侵权
1. 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
2. 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崛起,越来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权方式,它侵犯的是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
3. 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也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 网络链接隐形侵权。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进行切换,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它被誉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
⑵ 什么是版权侵权
构成侵犯版权的一般有以下情况: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⑶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有哪几种
(一)网络侵害人身权
(1)侵害名誉权
个人用户可能通过电子邮件、博客和BBS发表过激言论而侵害他人名誉,而在电子商务领域,商家间通过侵害名誉权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也可能因交易发生矛盾而诽谤污蔑,侵犯商家名誉权。但如何界定网络名誉侵权的标准,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应比传统社会宽容。因为网络特有的开放性和宽容性对于知识的传播、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网上的语言环境与网下的语言环境大不相同,在网络特定的氛围里,语言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的特点,通常在网下可能被认为是名誉侵权的语言在网上司空见惯、习以为常。
(2)侵害隐私权
我国以前一直没有正式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一直参照民通意见的规定参照名誉权的损害来处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也将隐私权作为一个正式的人格权的概念定正式提了出来。网络侵权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本身不违法,言论自由是一种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对他人的行为进行适当的评价是公民正当行使舆论监督的体现。这种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只要没有超出正常的范畴,都是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肉搜索有其积极的一面,如对社会不良行为进行曝光,是人们对互联网世界的惩恶扬善,但是网友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过激的谴责手段,超越道德的边界,演变成对他人人格隐私和尊严的侵犯。比如,如果发布不实信息,可能构成诽谤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如果披露他人本不愿意公之于众的个人信息,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二)网络侵犯知识产权
(1)侵犯著作权
大众使用网络,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发布和传播信息,而这些信息,很多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在网络环境中使用作品的行为,比如上传、下载、搜索、链接等,就必然涉及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问题。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网络侵权行为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律师实务中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新兴课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常见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与上传作品有关的侵权;
2、与链接有关的侵权;
3、与复制网页有关的侵权;
4、与搜索引擎有关的侵权。
(2)侵犯商标权
在网络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引人误认的,还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尤其是在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一般的,行为人可能是在注册、使用域名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商标权,也可能是在网络内容中使用了他人商标而构成侵权。
(3)不正当竞争侵权
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种类十分复杂,通常表现为:利用域名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网络广告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利用网络侵害竞争对手商誉,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商业机密,以及使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网络攻击,采取不正当的技术措施影响对方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等。
⑷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有哪几种方式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是指在网络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现实中,这样的行为是比较多的,而作为著作权人就需要适当了解,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你知道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有哪几种方式吗?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有哪几种方式?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有哪几种方式?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我们进行归纳概括可以知道有以下几种类型:1. 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2. 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崛起,越来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权方式,它侵犯的是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3. 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4. 网络链接隐形侵权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进行切换,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它被誉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因此,链接被称为网络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前面我们已经就链接侵权的隐蔽性进行了分析,在商业网站上,这种链接往往能够引起侵权。关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有哪几种方式?这一问题小编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版权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⑸ 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及侵权原因是什么
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可划分为两大类:
1、一般行为侵权
这是目前主流的划分方式,又分为三种类型:
(1)上载:
上载有两种形式:
一是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
二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载到网上。
(2)转载;
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网络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其实是网络间的复制、传输。
(3)下载:
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发表在网上的作品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或储存在存储器上,或打印在纸介质上。
2、特殊行为侵权
上载、转载、下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是屡见不鲜的,而且也已经被法律确定为是侵犯著作权的,本文认为有必要研究与讨论一下超文本链接这一特殊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侵犯网络著作权。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在归责原则这一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应当使用过错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学者们有几种不同意见:
(1)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2)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3)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2、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选择某类信息并上载到互联网上供用户访问的一类主体。如果其选择并上网发布的信息有违法或侵权的内容,就有可能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时,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但经版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却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时,应与该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时,网络内容提供者在主观上由不知转向明知,因而适用的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各类开放性网络(主要指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一类主体。
其一,所述“发现”未说明是“初次发现地”还是“能够发现的地方”,根据此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到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来起诉侵权者;
其二,此规定的使用情形与现行民诉法相冲突,现行民诉法要求诉的前提是有明确的被告。
⑹ 什么是网络侵权,网络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1、网上侵犯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看出,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
2、网上侵犯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如下: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如许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与此相应,法院受理的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将数字化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了数字化传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⑺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用户和平台责任划分
平台只有收到侵权通知后删除链接的义务,只对通知后继续扩大损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