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备注
Ⅰ 在合同里的备注(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可以吗如何表示呢
你好!
首先注意整个合同甲乙方的具体名称,核对其工商营业执照的名称,相同的话就没专问题,括号一属般是在正文第一次提及全称后,括号里面写下文的简称,但是不能在第一次就是括号,使用前要有注明。
如有疑问,请追问。
Ⅱ 签订合同时备注一栏所写的内容合法吗,能在备注一栏
建议你这样试试看:合同问题
- 合同备注内容不违法。
- 一般 备注的,是要求强调的。
这样做的好处:合同法
注意事项:备注内容不违法就行。
Ⅲ 合同和他的备注冲突了怎么算
备注一般相当于对合同内容的补充,原则上以备注为准
Ⅳ 合同书上面的备注是不是可以改变合同内的条件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在后文中加盖公章进行修改,因为合同书本身是一个整专体,但应注意表述要准确,特别属要明确指出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书中某条按照修改后约定处理.合同签订是很严肃的事,涉及法律责任,既然尚未签合同书,还是建议直接在文中直接修改或以合同附则等形式出现为好,以减少或避免前后矛盾\引发歧意.
办理公正到所在地公证处.
Ⅳ 合同最后面备注信息怎么看不到
应该在签合同时就全看到才对。看不到备注信息就重新拟定重新写。看不见内容的合同就是一张废纸。
Ⅵ 协议里的备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该约定抄无效,不影响袭承诺书的效力,不会对承诺书作为法律依据产生影响。
承诺,包含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可以视为当事人签订的契约(合同),如合同本身不违法而无效的话,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私行为不受法律约束。
故该条款无效,其余承诺部分有效的话,依旧可以成为起诉的依据。
Ⅶ 为何很多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都备注已实际签订为准
中标后合同签订时,是不允许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的。《招标投内标法》第四十容六条中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条款,特别是实质性条款,是不允许改变的。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包括约定价款、品种、类型、规格、型号、标准、期限、质量等级,以及违约责任、争议和索赔解决方式等方面内容的条款。
Ⅷ 合同备注应该写在那个位置
合同的备注,只是对合同内容中部分条款的解释说明,并不影响或改变合同内容,所以一般都会写在合同最后面,或者另附一页说明。
这个并没有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书写的地方。
Ⅸ 合同上备注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上的备注条款,只要是双方合意的,在没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前提下版,就应该是权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Ⅹ 保险合同上的备注写些什么东西
投保险签合同
你咨询你的业务员
他们会指导你填写
这里看不到不好告诉你
就是告诉你也不一定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