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本地产品的流出或外地产品的流入;
(7)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8)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二、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具体包括: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三、可见,二者有重合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商标侵权里只有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才属于不正当竞争。
㈡ 是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对方在想同行业、相同领域、注册与原商标持有人类似的版商标来在相同市场进行权销售。商标侵权是模仿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来销售相同产品。两者有些相同近似。不正当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商标事由商标法限制。两者相辅相成!
㈢ 违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可以同时起诉吗
违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可以同时起诉。
两种行为裁判要点
1.经营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
2.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商标侵权定义:
商标侵权(TRADEMARK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㈣ 侵犯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
1、案情介绍
案号:(2010)并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北京兴宏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太原星红程培训学校(原名称为太原兴宏程培训学校)
原告成立于2004年6月15日,专业从事建筑类考前培训,在全国很多城市开设有分校,在国内的建筑类培训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自成立时即使用“兴宏程”商标,并于2004年11月24日提起“兴宏程”商标申请,2008年6月21日取得“兴宏程”商标所有权,核定使用的种类为第41类,注册号为4379563。原告为“兴宏程”商标的推广付出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兴宏程”已在业内成为知名商品。被告同样是从事建筑类培训,完全知晓“兴宏程”品牌在全国建筑类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被告仍然注册了“太原兴宏程培训学校”,并在其招生简章、网站等宣传上突出使用“兴宏程”,明显是攀附原告商誉,误导了相关公众,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秩序。被告的行为既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也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对消费者作出虚假宣传和侵害原告商业信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379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与“兴宏程”相同或类似的文字;
2、判令被告变更学校名称字号,不得使用与“兴宏程”相同或类似的字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4、判令被告在《山西晚报》上刊登声明,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的诉讼支出人民币 3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法律分析
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标权,容易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是构成侵权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3、判决结果
被告在一个月内开始办理变更名称的手续,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兴宏程”字样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万元
4、律师建议
对于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傍名牌行为,企业应该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㈤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例
1、案情介绍
案号:(2010)天法知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北京XX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成立于2001年6月29日,从事MBA、MPA类考试培训,在全国拥有40多家分校,在国内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自2001年开始使用“太奇”商标,并于2002年7月提起商标注册的申请,2006年取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种类为第41类,注册号为3236053。原告自成立以来为“太奇”商标的推广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太奇”已在同行业内成为知名品牌。
被告成立于2010年6月1日,同样是从事MBA、MPA类考试培训,完全知晓“太奇”品牌在全国MBA、MPA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依然注册了含有原告企业字号及商标的“广州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宣称上突出使用“广州太奇”,招生简章、公司荣誉、名师等均直接引用原告信息,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在广州的分校,在原告一再电话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且发送了律师函的情况下,被告依然我行我素。
被告的行为既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也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对消费者作出虚假宣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360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其对外宣传上使用“太奇”文字;
2、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太奇”文字;
3、判令被告在其网站及《南方都市报》上刊登声明,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公证费等合理的诉讼支出人民币1万元;
2、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被告适用的广州太奇其关键词集中在太奇字样,而其使用的范围又是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范围,被告的使用非常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告的行为攀附原告商誉、虚假虚假等不诚信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3、判决结果
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停止使用太奇字样;
二、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太奇字样,并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太奇字样;
三、被告在《南方都市报》向原告赔礼道歉
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8000元
4、律师建议
企业在宣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企图攀附他人商誉和虚假宣传,同时对于其他企业侵犯自己企业商标权和攀附商誉的行为要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㈥ 什么情况下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认定商标侵权,主要涉及商标比对和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等问题回。
商标比对,是指答被控侵权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是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和前提。商标比对需要遵循三个原则:整体比对原则,要部比对原则,隔离比对原则。整体比对,要求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判断两商标在整体上是否接近,而不能对两商标中相对应部位进行分别比较。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要防止消费者对商品的服务和来源发生混淆,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 淆,“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划定合理商标权利范围的基础。在认定混淆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须考虑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二、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了“禁止食人而肥或搭便车”等精神。因此,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二是行为人是否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