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38条
Ⅰ 侵权责任法的38条和民法通则的11条比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专期间受到属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Ⅱ 谁能解释侵权责任法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个法律关系,楼顶的住户是被你的太阳能侵权的。你不能免责,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是太阳能水管被人破坏,你可以承担了侵权责任后向破坏者追偿,但如果找不到人那就没有办法!免责不了
Ⅲ 侵权责任法第38条是怎么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内期间受到人身损容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并将该解释中的“未成年人”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保护对象根据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独立生活能力等因素而变化,本条规定应属更为科学合理。此条可以理解为在此类侵权行为中,对该教育、管理机构适用的是“过错推定”。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Ⅳ 侵权责任法第38条是怎么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并将该解释中的“未成年人”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保护对象根据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独立生活能力等因素而变化,本条规定应属更为科学合理。此条可以理解为在此类侵权行为中,对该教育、管理机构适用的是“过错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