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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借款转让协议

发布时间: 2020-12-27 18:18:11

A. 借款合同变更有几种情形

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其变更条件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合同变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借款合同的要素包括借贷双方主体、借贷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日期、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几大要素。以下我们就对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下的借款合同变更从这几个方面一一作出分析。 借款合同的主体分别为债权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方)和债务人(借款方),而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时,抵押权人与债权人重合(以下简称债权人),在没有第三人保证或提供抵押时,抵押人与债务人重合(以下均简称为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以他人财产做抵押或第三人保证时,该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或担保人。因此我们的主体变更分析将在假设其他所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独立分析每一个主体变更时对债权风险产生的影响。 (一)债权人变更 债权人将自己所有的债权因合同或赠与或基于法律规定而转移给他人,仅产生债的主体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法律行为。在学理上根据债权转移的不同原因,分为债权让予和债权移转。其中债权让予是指基于合同或其他形式协议,有偿转让债权;债权移转则多指基于赠与、法人型债权人分立合并、自然人型债权人死亡继承人继承债权等无偿转让债权的情形。 但在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情况下,这些债权人变更的原因基本不会出现,因此我国担保法作出了具体规定,第61条虽有最高额抵押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但此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对第61条作出了限制性解释,其第2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现实中因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的需要,银行主体的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将债权转让出去。且其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第9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可见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时,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且存在抵押权一并转移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时,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①此外在最高额抵押担保未确定前,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欲将某一笔单项债务转出,根据民法当事人自治原则,从法理上讲也是可以的,因最高额抵押权不是从属于每个具体的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不断发生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所以每个具体债权的转让只是意味着该债权脱离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但是抵押权并不随同转移给受让人,债权额不再计入最高抵押担保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内,且该债权转移后变为无担保普通债。该行为实质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被担保债权范围是由债权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类型来决定的,所以范围变更实质上又意味着基础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这种变更表现为: (1)以某类债权替代原有类型的债权; (2)追加其他类型的债权; (3)排除原有债权中的某类债权; (4)还可追加某个特定债权。 ①这些变更不需要得到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同意,但必须是在抵押权确定之前进行,否则是无效的,而且变更登记是变更的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未在抵押权确定之前办理变更登记的话,将被视为没有变更。 ②《物权法》第204条也承认了这一行为的债权转让效力,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法律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前的债权转让问题已经有所转变,持肯定态度,甚至给出了一定的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空间。但作为银行等类似的金融机构,在不同地位情形下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1)作为债权人签订合同时,为防范自身风险,最好在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就约定选择债权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的约定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己方利益; (2)作为第三人接受债权转让时,则应要求其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因此类转让现已被法律允许,第三人可以依法要求对其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 (二)债务人变更 债务人变更可因多种原因发生,主要有债务承担、债务人合并分立、追加债务人、多个债务人中个别债务人退出等表现。特别是一旦发生债务承担,则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影响根据债务承担的不同种类而不同。笔者在关于前文中已明确债务承担的类型,即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在经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如希望保留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效力,则也必须经过抵押人的同意,并且这种同意需要以书面合同或者多方协议书的方式进行固定。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抵押人最终是否会承担债务影响重大。但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即新加人债务人的情况下,对与抵押人来说实际上是减低了其担保风险,从理论上说可以不经其同意对其产生效力。 但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如 (1)债务人和抵押人重合则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债务承担变更时,仅需债权人同意即可; (2)债务人和抵押人重合,当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债务承担变更时,如仍需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虽实际上也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本不需要更多的手续设定,但其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即将独立行使其担保人的权利,如能经其书面同意再转让,会使得整个证据链条更为完整、严谨; (3)债务人和抵押人分离,则无论哪种方式产生的债务承担,都需经抵押人书面同意。

B. 我和甲签的协议书明确表示债权转让目的是通过甲方顺利催要全部借款。签了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书抬头没

您与甲签订了相关协议,由甲向债务人要钱。根据合同法第79、80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如果您与甲的合意属于债权转让,则甲就成为债权人,债务人向甲履行的后果由甲承受,该等成果就归属于甲所有。但是,入股您与甲之间属于委托收款合同关系,则甲收取到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后,甲应将该等成果交付于委托人,也就是您。您与甲的诉讼的关键点在于您与甲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债权转让关系还是委托收款关系。从您描述的内容看,该协议明确是债权转让协议,然后又在合同中又写有目的是通过甲方催要本息,看起来又似乎是委托关系,彼此矛盾。这也是您与甲之间存在纠纷的根源。现在法院判决您败诉,可能关键在于法院认定该协议属于债权转让协议,不是委托关系。当然,究竟是何种关系,除了您与甲的协议外,还可以从您与甲之间的往来来判断。如果是债权转让,则甲应支付给您相应的价款或者抵消与您的债权债务;如果是委托关系,则存在着您给对方支付委托期间的费用和委托报酬的问题。至于具体何种关系,应从这些方面进行判断。现在法院判决败诉,您可以及时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如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您可以申诉。

C. 目前遇到这样的一种情况: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屋转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会存在法律风险。这样做的结果,显然是排除了担保法的版适用。
对于贷款人来权说,由于没有办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你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之后发生纠纷时,贷款人要求你履行转让房屋的义务就缺乏了操作的可能性,因为此时房屋所有权已归第三人所有。
对于你来说,最大的风险就存在于房屋转让合同中。签协议本身就存在着法律风险。鉴于贷款人意图规避担保法的适用,我认为他很有可能会通过各种形式在房屋转让合同中设置陷阱。届时如你到期不履行债务,贷款人则可以要求你既承担履行房屋转让合同的义务,又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公司股权的话是质押,道理和不动产抵押一样,可以参考。

D. 债务人把债权转让了需要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吗

债权转让必须要经过债权人同意,重新签订债务协议,并在协议上注明该债务的原属,

E. 贷款车转让协议怎么写,车主是我本人,贷款也是

申请贷款建议通过正规渠道:例如农行,网捷贷定义是指农业银行现金方式向回符合特定条件的答农业银行个人客户发放的,由客户自助申请、快速到账、自动审批、自助用信的小额消费贷款。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我行电子银行客户,且持有我行颁发的安全认证工具。(目前只支持二代K宝客户) 4.信用状况良好, 5.不存在未到期的“网捷贷”贷款额度,不存在未结清的“网捷贷”贷款余额。 6.收入稳定,具有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7.贷款用途合理、明确
申请网捷贷贷款额度为3000元—30万元;贷款额度有效期为30天,借款人需在额度有效期内使用贷款,贷款额度不可循环申请、审批、放款几分钟以内就可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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