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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0-12-27 18:22:30

㈠ 谁帮我找一篇公众人物隐私权侵权的法院判决书,我请他吃饭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 西民初字第6631号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自由撰稿人。 委托代理人王京武,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红民,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被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乙。 法定代表人王邦佐,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富敏荣,上海市新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屠铭,上海市新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是民与被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方是民及其诉讼代理人王京武、马红民,被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诉讼代理人富敏荣、屠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是民诉称,被告主办的《探索与争鸣》杂志在2003年第3-5期连续刊登署名“野鹤”的文章:《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令人生疑的反腐英雄》、《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二)——洋奴气十足的绝对真理观》、《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三)——为辩而辩的偏执狂》。文章使用大量侮辱性的言辞点名指责、谩骂原告。如将原告称为“假洋鬼子”、“学术警察”、“江湖骗子”等。文章还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原告为了政治目的或为了获得政治权势而从事学术打假活动。文章断章取义,无中生有,对原告进行恶意诬蔑和诽谤。如“……(原告)也唱起了‘反爱国主义’的‘高调’了”;“真正是个洋奴气十足的、打着科学旗号反科学的江湖骗子”等等。由于被告未履行对其主办杂志的监督、审核职责,致使该杂志连续三期发表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断章取义的文章,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谩骂、诬蔑,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对原告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探索与争鸣》杂志显著位置连续刊登三期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041.23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辩称,被告下属《探索与争鸣》杂志社在2003年第3-5期《探索与争鸣》杂志上刊登的《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组文章系由作者投稿而来,具有合法来源,文章内容并未超越学术争鸣的范畴。本案争议文章经过杂志社审核予以刊登,已尽到出版单位审慎的义务。文章所批评的问题是真实的,引文也有合法的出处,并且模仿了方舟子等惯用的笔法和文风。本案争议文章始终围绕对方舟子有关言论的学术批评,文章批评的是方舟子现象,而非原告个人,不存在恶意中伤、攻击原告人格的文字。其中一些尖锐的字眼也源自于原告批评他人的文章,或出自其他作者批评原告的文章。这种文字表现方式是文人惯用笔法。本案争议文章没有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原告并没有因为被告刊登的文章而名誉受损,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下属《探索与争鸣》杂志社在2003年第3-5期《探索与争鸣》杂志学术争鸣栏目分别刊登署名“野鹤”《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令人生疑的反腐英雄》、《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二)——洋奴气十足的绝对真理观》、《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三)——为辩而辩的偏执狂》的文章。上述文章以学术打假的实质、反腐与国情、不计目的的辩论狂、运用自如的诡辩术等为题对方舟子的一些观点及方舟子现象进行批评。该组文章中多处引用原告及他人的文章、观点,其中有少部分内容涉及对方舟子为人的评价。《探索与争鸣》杂志社经过三审后在上述刊物分期编发该组文章。庭审中,原告提出调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7041.23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稿件审理单、2003年第3、4、5期《探索与争鸣》杂志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争议的文章刊登在《探索与争鸣》杂志学术争鸣栏目,该文主要涉及对原告一些文章观点的反驳与批评,也涉及对方舟子现象的批评,属于争鸣性质。因文引到人,虽个别文字对原告有过激评价,但该文文风是开展批评,属于学术争鸣的范畴,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是民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八十元,由原告方是民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宁审判员:刘红代理审判员:王建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㈡ 如何查询著作权侵权判决书

如果是向法院起诉后获得判决,判决书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若查询特定案件的判决书,可在检索栏输入当事人名称;若查询著作权侵权类案件,可在检索栏输入著作权侵权或者知识产权侵权。
如果是向行政机关投诉后获得的相关文书,需到该行政机关查询。若相关当事人为公司或者企业,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该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希望对你有帮助!

㈢ 民事判决书被法院挂网算侵权吗

只要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法院这样做并不违反规定。希望可以帮到你

㈣ 侵权案件,法院寄来判决书,不理睬会怎样

到期你不上诉,判决书生效,你就必须执行这个判决。

㈤ 某网站全文转载民事判决书算侵权吗

如果没有隐去名字,这个算是侵权行为,你可以要求该网站删除,如果不删除,你可以进行民事诉讼的。

㈥ 我的判决书被法院传到网上了,请问这算侵权行为吗

您好抄!这种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因此判决书上网不属于侵权行为。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㈦ 张贴法院判决书是否构成侵权

已经构成了侵权。

这个人虽然是客观地张贴判决书,没有伪造,但是,他是没有权利公布判决书的,郑晓萸案一审结束后,他的律师就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了法院的判决书,最后还是被司法局通知拿了下来,理由是他没有权利公布判决书。

补充:

你可以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

㈧ 有关法院对搜索引擎侵权案件的判决书

如果你不想让搜索引擎收录robost禁止就行,谷歌以前打过这样的官司,你基本打不赢

㈨ 特殊的商标侵权一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请回答该案的判决结果及相关依据

1、商标持有人是否实际使用,是否有实际产品,生产销售规模。
2、商标侵权人侵权的范围,涉案的金额。
3、诉讼商标是直接使用还是近似模仿。
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法》《民法通则》

㈩ 请问同一侵权事项有两个被告,可以对两个被告同时判决制成一份判决书,然后复制三份送达原被告吗

不是一个案件吗?如果是一个案件本来就应当一份判决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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