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侵权案件
1. 深圳公安局网警支队:如何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 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呈以下特点:一是商标侵权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突出,品种繁杂,涉及面较广。近年来,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市场竞争的加剧,假冒产品不断增多,假冒的品种也从原来的单一性发展为多样性,从生活资料发展到生产科技资料,从劳动密集型向高科技型领域发展。如假冒名烟名酒,假冒高档化妆品等等。二是犯罪分子结伙作案多,身份特殊,难于侦破。绝大多数经济犯罪行为人都有合法的经济活动身份,为其实施经济犯罪活动作掩护。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行为人一般反侦查能力强,行动诡秘,不留痕迹,事先巧妙伪装、事后善于应变,给侦查机关破获案件带来极大的难度。三是犯罪分子向高学历发展,手段专业。以前往往以小批量生产,技术含量低的假冒产品犯罪为主,现不少犯罪分子具有高学历文化,且一部分犯罪分子是高科技的专业人员,他们在其自身熟悉的经济活动领域进行犯罪,犯罪的智能化倾向较高。四是作案手法隐蔽,成点状分布,犯罪分子预谋性强。随着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经济犯罪行为人精心设计、千方百计隐瞒事实真相,周密部署,往往将制售造假窝点向管理相对薄弱的农村转移,使其犯罪行为不易暴露。五是数额较大,影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此类案件涉案金额数额越来越大,不仅给商标注册企业带来利益损失,而且销售假酒行为还侵犯购买消费者权益,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策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狂,关键是群众对加强维护自身或他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够强烈。因此,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唤起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广泛关注,使公众认识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促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二是及时发布预警,加大对辖区排查力度,强化对此类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经侦民警要不断通过阅读浏览最新经济情报及时发布预警,强化对辖区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等问题的排查,主动发挥服务、参谋作用。要以侦破大要案件为主线,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及时发现犯罪线索,深入开展侦查经营;对证据确凿的侵权案件,应当迅速深入收集和固定证据,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铲除犯罪窝点,使制假者无处藏身、假冒品无处落脚。 三是组织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经侦民警的业务素质。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侵权犯罪由传统的简单制假造假向复杂的科技智能型转变,犯罪人员也向具有专业技术的高端知识分子发展,为有效打击这类高科技新型知识产权案件,及时维护相关企业合法权益,就要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培训,加强民警对知识产权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办案民警办案水平和能力。通过系统培训和在工作中的应用,着力提高执法业务基础和办案技巧,尽快适应新形势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 四是通过内外借力,创新打击工作机制。经侦工作要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注重深挖源头,力争从根本上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要主动与当地知识产权、工商、质监、税务、银行等部门联系,收集经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动态信息,构建联合打击长效机制,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还要高度重视基层派出所经侦联络员建设和秘密力量建设工作,提高发现、控制、防范和打击此类经济犯罪的能力,力争及时准确提供打击和预防的信息资源,"早发现、早控制,早打击"。 五是树立服务意识,强化企业配合。深入企业内部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把服务企业、保护品牌作为工作目标,建立以公安为龙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信息共享网络。
2. 检察院有哪些部门科室
检察院的部门和科室:
一、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而、反渎职侵权局
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监所检察科
1.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四、控告申诉科
1.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2.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
3.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
4.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
5.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查办、转办、督办。
6.对信访、上访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处理。
五、法警大队
1.负责本院直接查办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保护现场;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成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性措施,协助追捕逃犯,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工作。
2.两录办案工作区的管理。强健,、
就能够在社会主义的法制天空中展翅高飞!就能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公诉科
1.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意见。
2.对公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3.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漏诉的,依法予以追诉。
4.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
5.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适用刑事和解政策。
6.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7.结合刑事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负责承办上级院公诉部门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侦查监督科工作职责
1.审查逮捕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导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1种诉讼活动。
2.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
3.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八、检察技术科
1.检察技术鉴定工作:
(1)法医检验鉴定(2)司法会计鉴定(3)文件、痕迹鉴定(4)检察机关各部门需要或交办的鉴定(5)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
2.检察技术文证审查工作
主要是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文书材料鉴定,相互监督,公正执法。
3.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建设和维护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为检察机关自动化办公、办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3. 2017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发布!
2017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发布!2017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2017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4月26日,2018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在京召开。会上,国家版权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2017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发布案件。2017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总体部署,各地区版权执法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查处了一批侵权盗版大要案件。为集中展示版权执法相关部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的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国家版权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选定了2017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涵盖侵犯网络文学、影视、音乐、游戏作品著作权案件,通过网络平台制售盗版制品案件,以及传统制售盗版图书案等案件类型。2017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1.北京优阅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2017年4月,根据爱思唯尔等5家境外权利人投诉线索,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北京优阅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优阅外文数字图书馆系统向大学图书馆提供侵权文字作品3万篇,违法经营额17.76万元。2017年6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点评: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从严查处该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数字图书馆版权秩序,彰显了我国政府严厉打击侵权盗版、保护中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依法严格版权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2.上海智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2016年12月,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案件线索,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上海智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自2014年11月起,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将45篇证券研究报告上传到其租用的服务器,通过其运营的汇智赢家网网站和汇智赢家APP向公众提供,并收取费用,涉案金额累计28万余元。2017年3月1日,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点评:该案是国内首起侵犯金融资讯类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行政处罚案件。该案件的查处在行业内取得较大反响,多家同类网站主动停止类似侵权活动,保护了金融资讯类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4.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目前的情况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侵权赔偿标准低等问题。必内须清醒地认容识到,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社会各界的期待相比,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而言,包括:
严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新领域新业态发展不断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提出新的挑战。
大保护的工作体系尚不健全,现有组织协调平台和机制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协同不够。
快保护的工作链条尚未打通,行政确权、纠纷受理、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环节之间缺乏高效快速衔接机制。
相关部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协同作用还有待加强。
另外,社会公众、权利人均对侵权现象严重程度、侵权救济的及时性有效性、侵权赔偿的足额性等指标还有很多不满意的评价。
实际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各界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依然强烈。
5. 迷你世界被告上了法庭,是赔钱,还是坐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11号,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七条 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错误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恢复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
(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三)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6. 前三季度北京查处侵权假冒案件2071件,涉案多少钱
据报道,前三季度北京查处侵权假冒案件2071件,一共涉案金额超四千万元,罚款共四千一百一十六万元。在疫情前后,北京市加强打击侵权案件,在疫情期间,市政府专门设置开展打击疫情物资防控的假冒侵权的专题,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双打行动。
北京打击侵权联合负责人同时表示,北京将严惩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聚焦民生等领域,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持续深入推进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由于目前疫情基本得到控制,在同时保障疫情物资安全同时,各地政府需要以北京市为榜样,加强各个部门的联合,早日筑起打击侵权违法犯罪密不透风之墙!
7. 打架属于刑事案件吗
刑事案来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源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其特征包括:(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换言之,只要可能触犯《刑法》的案件,就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利用国家暴力机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一种具体的司法行为的体现。具体的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