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品牌罪
1、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仅在拼写上少了一个字母的;
2、行为人只使用了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
3、商标权人没有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行为人假冒其实际使用的商标的。
2. 商标侵权罪判几年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 制假商标,涉及侵权怎么定罪
【案情】
2015年6月,曹某非法购进印有假冒二十年汾酒商标的金卡纸万余张,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出租房内加工伪造汾酒注册商标标识。
2015年7月,太原市公安局民警将曹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其已加工的假冒二十年汾酒商标的成品包装面纸4.3万张、半成品包装面纸1.6万张(已进行烫金、起凸工艺)以及其从其他人处非法购进的二十年汾酒包装盖纸6万张、金卡包装面纸1.7万张。
经鉴定,上述汾酒包装均系擅自或非法使用该公司“汾酒”“杏花村”“牧童牛”的注册商标标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曹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提请依法判处。
【分析】
从侵犯对象的种类上甄别,本案中被告人只侵犯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有限公司二十年汾酒的一种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为根据商标标识的定义,该二十年汾酒的商标标识系由“汾酒”“牧童牛”共同组成,联合构成二十年汾酒的专用商标,因其客观上并未分割单独注册,故不能以两种注册商标标识进行评价。曹某非法制造的金卡包装纸所显示的“杏花村”与“汾酒”“牧牛童”混同在一起,又形成一个整体标识,究其实质只是对二十年汾酒注册商标权利的侵犯。因此,公诉机关将“汾酒”“牧童牛”作为两种注册商标标识进行指控不能成立。
从侵犯对象的数量上判定,被告人非法购进印有假冒二十年汾酒商标的金卡纸7万余张,对其中的4.3万张非法制造完成,另有1.6万张进行了部分加工。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不应当认定被告人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对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标识作为一种国家予以承认且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识,一般由图形、文字、符号等组成,其作为一个整体显示出该商品的独属性及品牌形象。实践中,不能机械地以制造或加以更改的图形或文字的数量来认定犯罪行为侵犯的注册商标数量,而是应当将注册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所指向的对象,来界定其犯罪情节。
4. 制造高仿品牌怎么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侵权品牌罪扩展阅读:
案例:涉嫌商标侵权南宁一假冒品牌生粉生产厂家被查获
5月11日上午,位于北际南路一家假冒荷兰“风车”品牌生粉的厂家,被南宁市工商执法人员揪出。在现场,假货外包装版本达三个之多。让执法人员大跌眼镜的还有,普通生粉、一台灌装机再加一台磅秤,就构成了一家“进口企业”。
假冒荷兰风车品牌生粉的厂家面积并不大,货仓加制作间同在一起。现场执法时由荷兰风车品牌上海机构的工作人员辨认假货,配合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调查进行。
经辨认,仓库堆放的货都为假货。荷兰风车品牌上海机构的工作人员介绍说,较明显的区别在,2015年8月之后,荷兰风车品牌的生粉都标上了二维码,而这些假货的外包装未有。
另外,包装袋上的商标图案风车设计也不同。正品的风车风叶片为4片,而假货是5片。荷兰风车品牌起源于1867年,假货设计成1987年字样。一些假货为了以假乱真,也把正品的外包装设计直接“克隆”了。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陋嘢货”外包装有三个版本之多。
执法人员发现,在现场还有一台灌装机和一台磅秤,灌装机上有未装完的生粉,磅秤也在通着电。一些来不及装粉的包装袋放在一旁。
机器虽然没有开动,但通过这些物品,执法人员对该厂家大致的“生产”过程也明白了——厂家从市面购买回生粉,然后灌装入袋,过一下秤。如此,一个假冒进口的品牌生粉就“炮制”出来了。既然是假货,不够秤也让人理解了,现场一包标重25公斤的生粉,实际才有20公斤。
据了解,该厂家2015年2月份注册,存在已有两年多时间,荷兰风车品牌上海机构的工作人员说,他们是最近才接到一些商家的举报。
厂家负责人提出他也有两个商标所有权,甚至还有一个国家版权局颁发的风车图形作品登记证书。经执法人员查看,商标注册证却是:桂泰风车和桂泰。
在包装袋上做了手脚,正面部分用自己的商标,背面却称原产地为荷兰,用了他人公司地址,这些都属于假冒产品,同时也涉嫌了侵犯他人商标权。执法人员解释,“通俗点理解就是‘傍名牌’,侵权多为采用高仿,或者是近似商标。”
对于厂家出示的国家版权局颁发的“风车”图形作品登记证书,执法人员认为,这只是对一个设计图案的认可,并不代表为国家工商总局的注册商标权。
当日,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副支队长何长喜介绍,经清点,涉嫌侵权的袋装生粉约有290包。根据《商标法》相关条例规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刑法中关于侵犯商标权的犯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务处理中主要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侵犯注册商标的证据搜集,侵权时间和侵权影响的认定,
程序法上主要设计证据规定。实体法上涉及以下: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评审规则、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
主要的就是以上一些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会涉及其它的司法解释,可以去国家只是产权局网站搜索。
6. 商标侵权罚款多少,商标侵权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商标侵权处罚法律依据如下: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侵权品牌罪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