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失公允
A. 一份有失公允的劳动合同!!!!老板赖皮,反打一耙。
进行劳动仲裁。
B. 为什么现在那么多人讨厌墨香铜臭
魔道祖师 漫画
她与西子绪的矛盾的起因也是因为西子绪的一段话,西子绪说《魔道祖师》的火爆跟《全职高手》一样依靠营销的大力推广而来。
西子绪的一番话,直接挑起魔道粉丝心中的怒火,双方粉丝开始互撕互怼,一场圈子的较量由此引起。后来,西子绪发表道歉声明,但没有作用,还另外说收到魔道粉丝的威胁,一时间火药味浓厚……
已经停更700天的墨香铜臭,也已经开始起笔新作,只是耐人寻味的是,有传言说她在这700多天里面因为作品问题被抓了。
有人说墨香铜臭是被网络暴力给吓怕了,从《魔道祖师》的一路走来发生的事情也太多,关于她的黑论也从未中断。
另外一部分人说,她只想静下心好好创作,来回馈大家。何况,时间也是治疗伤痛的一剂良药,希望能看到她更好的状态,期待她的精彩故事。
C. 若有失公允合同已履行是否可撤销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专撤销:
(一)因重大误属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D. 明显有失公允的劳务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明显有失公允,为什么你还要签呢?
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E. 有失公允的合同怎么处理纠纷
签订合同的当来事人是自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论等。民事方式区别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直接干预合同纠纷,这与合同法平等的理念不符合。
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刑事方式是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合同纠纷,合同一旦需要通过刑事方式解决,就不能称为合同纠纷,而是刑事案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很多,对于此类情况,应以诈骗案处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F. 房主和包工头是承揽关系,农民工工资是否由房主支付
房主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调解比较困难。受害的农民工一方,有的起诉房主,有的起诉包工头,多数把房主和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此类农村建房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理论上争论较大,实务中判决理由和结果迵异。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包工头赔偿,房主无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包工头与房主共同赔偿,互负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清楚,一是承揽关系的认定;二是对定作人过失的理解。关于第一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所以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土师傅”建私房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发包与承包关系,界定为承揽关系似乎更为恰当。 房主与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房主是定作人,包工头是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对定作人过失的理解问题,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队承建,那么法律如无禁止性规定,应当推定农村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可以由个体工匠承揽,事实上,农村中低层房屋的建筑并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农民们也大都愿意将房屋交给他们比较信任的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建房经验的工匠来做,故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目前个体工匠资质行政审批的规定已经取消)的承建人是不现实的,将此义务加于房主身上有失公允。审判实务中,认定房主是否承担责任可以从房主在建房活动中是否存在定作过失或指示过失来考虑,但需从严把握,不能只顾同情受害者而忽视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违反公平原则。 因此房主作为定作人不是赔偿责任主体,而应由作为雇主的包工头,对建筑民工的损害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G. 如果和保险公司签订一次性定损协议后,因存在重大有失公允,是否可以起诉
你好,如果确实是群,在重大有失公允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销或者起诉的,因为签合同的前提必须是保证公平公正。
H. 有失公平的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一)一方以欺诈、胁迫回的手段订立合同,答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可撤销的规定如下: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从你的表述中得知,当时双方意思表示已经一致,从而签订该合同,你是事后才知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任务有失公平。但是,你可以与对方说明该情况,并且也可以主张,如果你加工完成后对方未按约定支付你货币,你同样可以要求对方向你承担这样的违约责任。所以,我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显失公平。
I. 此合同是否属有失公平的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可撤销的情况,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回危、欺诈、胁迫。对于这几答个情况的解释反而在最高院对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中间,如下:
69.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原70条)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原71条)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原72条)
这个规定是唯一的规定,而且与德国、日本、台湾的规定多有不同。
依据上面的72条,显失公平有两个条件:
1、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
2、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
从上面的情况看,肯定不是显失公平。
J. 请问家唯一一套房子的一半赠予儿子办理了过户可以要求撤销吗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版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权再进行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来源于赠与的无偿行为。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冲动,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当然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