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协议
A. GSP兽药店与员工的合同怎样写
我们专复门提供各类合同(买制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担保合同、合伙协议、联营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投资协议、矿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合同、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专利权许可使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代书及审查业务。
B. 药房新版GSP规定是否需要签对方合同
没有要求签订合同,但是质保协议必须得签。
C. 药品调价协议怎么写
质量保证协议书
甲方:(供货方)
乙方:(购货方)
为了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符合国家有关药品法律法规要求的原则上,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GSP实施细则)的要求,签订以下质量保证协议: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SP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原印章,同时乙方也向甲方提供本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SP证书”的复印件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加盖本企业的原印章。
二、甲乙双方均不得超过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营范围和方式购销药品。
三、甲方供给乙方的产品必须是甲方所经营的,有合法审批手续并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产品。
四、甲方代表应给乙方提供甲方法人开具的“法人委托书”和代表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五、甲方所提供的整件药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输要求。
六、甲方所提供的进口药品,应提供加盖甲方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如系生物、血液制品,还应有《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或《进口生物制品检验报告书》乙方在未收到甲方提供的口岸药检报告的复印件以前,不得对外销该药品。原则上生物、血液制品非质量问题不得退货。
七、甲方应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承担所提供药品的质量责任。
八、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所发现的甲方不合格药品,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处理。
九、乙方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储存甲方药品,甲方有权实地考察乙方储存药品的仓库,若因乙方储存原因所造成的商品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双方所提供的各种文件的复印件应真实并加盖本方印签,同时承担所提供资料合法性的法津责任。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确认,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壹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看看合适不?
D. 求药店责任状或者保证书,急急急
质量保证协议书
甲方(供方):
乙方(购方):
为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有关法律、法规,以明确甲乙双方权责,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义务:
1、应当提供具备履行合同能力和符合药品经营法定资格的证明。
2、应当提供购销人员身份证明和购销业务合法性的授权委托书。
3、应当提供药品合法性和药品质量合格的证明,药品包装和标识应符合规定和储运要求。
4、应当提供随货同行单和开具发票,票单所载内容应符合GSP规定。
5、为保障药品运输途中的质量,应选择适宜的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和交货方式。冷藏冷冻药品应提供冷藏储存药品运输记录,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6、应当提供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更改的证明和药品使用、不良反应的质量信息。
7、应提供所供药品电子监管必要的支持。
8、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二、乙方义务:
1、应提供具备药品购进法定资格的证明,并附购进人员的身份证明或是授权委托书,
2、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在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在验收之日后十五日内通知甲方。
3、应严格按照GSP规定储存药品。
4、应积极反馈药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重要、特异的不良反应
三、违约责任及说明
1、甲方提供的药品如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有权拒收,但应暂时代为保管并及时通知甲方,协助甲方处理后续工作。
2、甲方仅对所提供的药品质量(产品质量、包装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出现质量问题,应主动积极召回。
3、应严格按照GSP规定贮存,因乙方贮存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对药品质量产生争议、应以法定检验报告的报告为准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所涉及的条款,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双方合议为准。
2、上述条款经双方确认无异,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 GSP中,委托第三方仓储配送的供应商,建首营的时候还要收集第三方仓储配送协议吗
首营资料并不要求提供仓储及配送相关信息。但是在经营过程中会有对储运的相关要求,建议索取。
F. 新版gsp购销合同可以不签定吗
新版GSP没硬性要求,你如嫌麻烦,可以签订一个大合同,约定下付款方式和税票的事宜,不必写具体品种等,一年签一次就行了。。
但是质量保证协议就一定要签订,这是硬性要求
G. 中国给于哪些国家享受普惠制中国又享受哪些国家的最惠国待遇呢
一、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er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的国家有36个。欧盟2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塞浦路斯和马耳他)、瑞士、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土耳其(保加利亚、美国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出口商品需符合给惠国的给惠方案及其原产地规则,进口国海关根据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给予关税优惠待遇。该证书采用统一格式的Form A。
二、 区域贸易协定优惠税率
1、《曼谷协定》
《曼谷协定》现有成员国为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老挝、中国。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已对我国实施了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待遇。出口商品要取得关税优惠待遇必须符合《曼谷协定》进口国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范围与原产地规则,并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目前采用的为Form A。
2、《中国—东盟贸易协定》
根据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货物贸易协定》)规定,自2005年7月20日起,除2004年根据HS第1-8章早期收获方案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中国和东盟将正式按照《货物贸易协定》规定的时间表,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至2010年,中国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6个东盟老成员将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建成自由贸易区。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4个东盟新成员将享受5年的过渡期,至2015年与中国实现自由贸易。
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5年7月2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发的产品范围,在早期收获(HS1-8章产品)的基础上,增加了泰国、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6个国家降税清单的产品。对菲律宾、老挝、越南和柬埔寨签证的产品范围仍限定在早期收获范围内。以上4国将在完成相关国内程序后,与中国相互实施降税计划。
三、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优惠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于2003年11月3日签定的《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外,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也属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优惠范畴,由于香港、澳门是自由港,早已对内地实行零关税,CEPA将此以法律责任的形式约束起来,减免关税的实质性工作主要在内地方面。
随着我国积极参与区域性与双边的自由贸易区协定,相互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将越来越多。我国进出口企业应积极了解并掌握各类优惠或互惠原产证的知识,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H. 求个兽药GSP加盟协议,开连锁店得那种
如何要写加盟协议,相当于独立开新店了,要独自过兽药GSP认证的,需要兽药GSP认证的可以和我联系,我是要针对省兽药GSP的现场评定要求准备好所有的资料,包括:一套要上交的资料(要有封面和目录);一套学习资料(评审团非常重视);一套针对GSP要求编制的规章制度;一套和制度匹配并且按照GSP要求编制的GSP记录表格;一套要上墙的资料(我都设计好的,包括各种标签);一套需要填表的样表(我为方便经营户填写而特别制作,看了就知道怎么做)。总而言之,该整理的资料我都帮整理并且打印输出,经营户只要给我企业名称和人员基本信息就可以了,剩下的我花一天左右时间就可以搞好,希望大家在本月份抓经时间做好GSP迎检工作。
I. 质量保证协议的主要内容GSP
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缩写,在中国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在1992版GSP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于2000年4月30日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颁布,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2015-07-01起施行。[1]
J. 请简述新版gsp对质保协议有哪些要求
新版GSP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回确双方质答量责任;
(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六)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