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更换纠纷
如果你们之间有施工承包合同,切没有违约,并且积极认真履行合同,那么甲方无权更换施工队,你可以和甲方协商,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协商未果,也可以依法起诉甲方违约。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B. 我遇到一起物业费用纠纷,寻求帮助。我所住的小区于去年更换了物业公司。前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业主联名...
你不到庭最后法院会缺席审判,所以你最好还是去。因为法院已经通知你们家了,而且他那边会有录音的。
上次庭审的结果,你可以凭身份证查询法院的庭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C. 单位法人更换后产生劳动纠纷的相关问题。
你不必杞人忧来天!产生自纠纷新法人代表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D. 和设计院起纠纷 重新换一家设计院吗
可以是一家来设计院,也可以不是自一家设计院;
从有利于工程的角度上来说,一家设计院比较好,能节省设计时间,理解设计理念,贯彻初步设计中的方案和思路;
换设计院的话,后面的设计院可能进入状态比较慢,需要熟悉初设内容;浪费时间;
如果换了设计院,有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吧;
1.初步设计的设计院(假设A院)不想做施工图设计,只想做高阶段(人手不足、收费或项目太小不愿意接等原因);施工图是设计工作中最苦最累收费最低的项目,不如可研和初设来钱快。
2.A院收费过高,业主承受不了,业主主动撤换,大设计院经常收费过高;
3.A院关系跟业主闹僵了(极少数会出现这样情况);
4.施工图设计院(假设叫B院)跟业主关系太铁,或者通过其他手腕得到施工图阶段的项目;这种事情经常发生在本地设计院抢占了外地设计院的项目,或北京的大势力(有部委撑腰的)设计院强抢了小势力的设计院等情况;
5.分包,大设计院接下项目分包给下面的小设计院做施工图。
6.B院设计能力远远超过A院,(这种情况也不太多,国内设计院的设计能力相差不会太大)
E. 劳动纠纷被告不服一审,在二审时更换公司法人代表,这样劳动者的权益能保障吗
这种情况公司。更换法人代表。与你的劳动纠纷没有多大关系。因为他的公司是存在的。至于法人代表的更换,与你无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只要他的公司存在。你的劳动权益是完全能够得到保障的
F. 交通事故纠纷,我全责,对方要求更换,报险公司只给修,我全险,谈不拢,怎么办
首先你5000这个押金 有没有收据?如果有这证明你也已经赔付了对方5000元,你自己产生专了5000的损失。
然后属确定对方车辆是维修配件还是更换?
这个如果在定损的问题上发生纠纷,不要急。对方说更换是理所当然的,问题就出在你的保险公司这一方面,保险公司这边觉着不要换的话你保险公司必须拿出足够的理由,这就牵扯到鉴定评估了。
再一个就是你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这个那个、挡着保险公司的面拆检、拍照、确定损失 然后你自己掏钱先给对方修了(算上你预先支付的5000元,换下来的旧件保存好),完了以后拿着事故认定书和修车清单、修车发票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
如果保险公司不100%的赔偿 直接起诉或是去 仲裁委 根据新保险法你肯定胜诉。
G. 民事纠纷案件中,可不可以要求更换审判长
1、可以申请回避
2、但必须有法定的理由
H. 劳动法规定的单位法人代表更换后以前的劳动纠纷怎么处理
劳动案件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影响案件的进行,回不需要特别的答处理。
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I. 山林纠纷争议受理后,是否能继续按照原证更换
山林纠纷争议受理后,是否能继续按照原证更换,取决于对受理山林纠纷争议案件最后审理裁内定结果。
一、山林纠容纷争议案件受理后林业部门要进行事实调查,掌握山林的起源、沿革、权属,以及是否发生过变更等基本情况。
二、在调查的基础上,林业部门要进行现场实地勘察,确定山林的具体位置、地类、面积,以及林地上现存树木的品种、数量;或林地上现存栽植的植物和其他生物品种、数量。
三、山林纠纷争议案件受理依法按程序,完成调查和勘察,要依法依据事实进行审理裁决。经审理裁决山林纠纷争议的面积没有发生变化、林种、树种没有发生变化,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因子没有发生变化,能继续按照原证更换林权证。如果山林纠纷争议的面积发生了变化、林种、树种发生了变化,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因子发生了变化,就不能继续按照原证更换林权证。
J. 医疗事故官司中,如果对鉴定中心结果不服,能否申请更换鉴定中心
可以的,可以申请,然后只要是去指定的即可!
由于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与患者在赔偿的最终的结果上存在各自的考虑,因此,在决定对于这个鉴定结论是同意,还是再次申请鉴定,是应当具体分析的。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一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从诉讼的角度考虑,患方多数没有必要申请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法定鉴定组织(医学会)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调查、组织专家鉴定组、分析讨论、表决、得出专门性结论、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的活动。
医疗事故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
怎样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徐永平律师补充:
何时可以申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患者及其家属就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