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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发展

发布时间: 2020-12-28 10:23:32

侵权责任法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法发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Ⅱ 侵权责任法的特点

侵权责任法的特点: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内责任,预防并制裁侵容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Ⅲ 侵权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犯罪行为与民法侵权行为的区别与界限

侵权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须违法行为的存在,基本上都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都重视对因果关系的考察。并且构成要件的内容都是由法律做明确的规定,也即在涉及到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多为禁止性规范,在侵权法上体现为不能过多地限制人的行为自由,防止动辄得咎,而对于刑法则体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一)侵权民事责任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必要构成要件,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则未必以其为构成要件。

侵权民事责任主要体现的是一种损害—补救关系,遵循“无损害就无赔偿”的原则,因此实际损害的发生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备要件。以损害为构成要件之一,是由侵权责任的功能决定的。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以损害赔偿为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而刑事责任的构成则不一定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和目的就在于预防和教育,确定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本身,而不是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或者说行为的实际损害后果不是判断是否成立刑事责任这个层次上需要且必须考虑的因素。今天刑法的任务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转移到这样的目标上—即解除社会敌人的武器,以使他停止对社会的侵害

(二)对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

刑事责任的成立及大小受行为意志状态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影响,而侵权责任的成立在特定情形下是不问主观意志状态的,其责任范围一般也不受主观恶性大小的影响。

就责任的成立而言,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而刑事责任的本质在于自由意志行为人的反伦理道德性或反统治关系性之国家评价与个人负担,因此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是这个自由意志行为。这个自由意志行为已不是法律调整之外的单纯自然举动或动作,而是主客观相统一。因而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必须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并且刑事立法对过错的规定远比侵权法关于过错的要求要严格得多,刑法条文明确界定了故意、过失的概念。在侵权法中,无论行为人是因故意还是因过失,只要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刑法中,过失行为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时候才构成犯罪,行为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范围大小的判定标准是行为人对他人实际造成了多大的损害,有多少损害就承担多大的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范围是由实际损害来确定的。而刑事责任则不然,其范围受行为人意志状态和主观恶性的影响。一般来说故意比过失的主观恶性大,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更重。

二者的区别仍然来源于功能上的不同。侵权法的功能主要是定位在对损害的补救上,填补漏洞是关键,而刑法的目的在于矫治犯罪,保护社会免受同一罪犯的再次侵害,因此必须具体地探究每个罪犯的犯罪动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以确定相应的责任以及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达到防止累犯和再犯。

(三)责任能力标准的区别

侵权责任能力,根据加害人(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碍的人)实际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精神状况、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等种种具体情形来判断加害人是否具有这种足以使其承担责任的识别能力。即使行为人为未成年人,但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足以认为他具有这种识别能力,仍然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即使行为人无识别能力,但是该行为人有自己的财产,根据民法公平的原则,往往也会让该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则有严格的法定标准,而且这个标准是形式上的标准,以年龄来划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作为例外的是,对精神病人和其他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依医学标准和心理标准来具体确定。也就是说,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更抽象更形式化。一个智力、精神发育都很健全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按照刑法规定限制责任能力人应负刑事责任能力以外的犯罪行为,即使在事实上他具有相关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仍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自己责任的严格性不同

责任自负原则无论是在民事还是在刑事领域都得到了贯彻,但是在刑法领域显然更强调个人责任,得到了完全、严格地执行。在侵权法上,自己责任是最基本的,但是在特殊侵权领域中,自己责任也许会大打折扣。如在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情形下,往往是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而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是一种严格的、绝对的个人责任,只能由犯罪分子个人来承担,具有不可替代性。

Ⅳ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1,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
2,教唆侵权行为,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48条
3,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担。理由同上。
4,友胡某承担,理由同上。
5,胡某和王某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9条

同学 还来得及吧

Ⅳ 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渊源和意义

(1)《宪法》,我国《宪法》中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规定,涉及公民的专财产和人身权的保属护,应当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2)《民法通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了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原则和绝大部分侵权行为的种类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前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3)《民法总则》,是我国新制定的、统帅民法的基本法律,于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渊源。
(4)《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渊源,它不仅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而且广泛列举了特殊侵权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法律的绝大部分内容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但也有少数规则存在差异。
(5)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单行民事法规,其他法律部门的单行立法文件。此外,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均包含侵权责任法规范。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涉及侵权行为案件的司法解释包括一般性的解释和针对具体的侵权行为案件所作的解释、批复、复函等。

Ⅵ 侵权法87条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否合理科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在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诉讼性质结构的不同,决定了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有所不同。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方面的许多问题或是没有规定,或是有规定的又过于原则,致使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民事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明确的有关证据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有效地保障了民事审判质量,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高。

《证据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本文就对该条规定的理解作些浅见。

(6)侵权法发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Ⅶ 侵权法上的过失为什么日益客观化

从根本上说,侵权诉讼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侵权是否成立;其二,若侵权成立,则侵权责

任如何。故意首先对于侵权构成具有重要意义。

有些侵权行为,故意是其构成要件,只有故意才能成立侵权(纯粹故意侵权)。这是故意过失区

分在侵权成立上之意义和价值。

首先,就纯粹经济损失而言,大多数国家均严格限制其责任赔偿,其最重要的限制方法就是设置“故意”这个责任要件。如无信义义务的不实陈述、欺诈性隐匿、故意侵害契约关系、故意侵犯营业权、恶意诉讼等,其成立都必须以行为人的故意为成立要件。

其次,就各国法制而言,对“纯粹故意侵权”多有专门条款规定。例如,德国法系的“恶意侵权条款”,典型的如《德国民法典》的第826条。在日本侵权法上,前田达明教授认定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不仅在损害赔偿额的算定方面有所不同,而且还存在着只有故意行为才能得到认定的侵权行为类型。
[8]106判例中也存在只有故意才构成侵权的侵权类型,如第三人妨害债权、妨害营业活动、通奸配偶对子女的侵权等等。在英美法上,前述欺诈、恶意诉讼等都是纯粹故意侵权。

我国也有许多类似立法例。如《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弄虚作假,显然含有一种明知和有意为之的意思。换言之,这里故意是构成要件。

这是侵权法因应现实发展需要,不断扩张侵权法调整范围的结果。这一点对于采取“小侵权、大合同”立法模式的德国侵权法,尤其真实。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涌现了许多诸如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获得救济的疑难案件,侵权法必须对此作出回应。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在过失侵权时,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也不高,则应当将损失留在原处;而在行为人的过错表现为故意且与善良风俗相冲突时,损害转由行为人承担的处理方式就可以得到正当化。基于这样的确定性价值判断,比较法上出现了上述(故意)背俗侵权的类型。”
[9]74设定故意侵权条款,无疑是应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较为理想的选择,它是一个既不过分宽松、也不过分苛刻的责任过滤条件。另外,从过错与侵权成立因果关系的关系来看,纯粹故意侵权的存在实际上是这样一类侵权:只有故意(至少为重大过失)才能成立侵权成立因果关系。

Ⅷ 侵权行为对侵权法的影响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法是指一种对侵权行为予以惩罚的法律,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至于影响:一般如果侵权行为多了,那么侵权法本身也会随这侵权行为的增多而发动修改。如果侵权行为过于严重或者恶劣的话,也有可能导致侵权法的进一步出台。当然侵权行为是建立在犯罪基础之上的。正是由于这些行为决定了这一部法律的重要性。如果行为恶劣以及多数,那么侵权法的重视程度就会大大上涨。当然反之亦然。侵权行为的增多会推出侵权法更加完善的法律,也会加快新法律的出现。这就是两者的联系。

Ⅸ 制定侵权责任法有何重要意义

法治的价值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作为规 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工具,作为确保民事 主体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得到合理弥补的重要法律形式,集中 体现了法治的重要价值——保障私权。它是法治<div class="dib hot-words pr" "=""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position: relative; display: inline;">社会中一部重要 法律,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侵权责任法越发达的国家,法治 就越健全。所以,侵权法在世界各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都占据重 要地位。我国民法通则中将侵权行为法独立列为一节,也说明了 其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位置。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物质财 富的不断丰富,以救济私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侵权责任法,在现 代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明显和重要。尤其是第三次技术革命' 之后,很多新的情况被纳入到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内,无论是大陆法 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对侵权法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论研究和 更加与时倶进的立法跟进,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需求。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带动人们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也不断增 强,要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同时,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高度危险作业问题、网络 侵权问题、非法披露他人隐私问题等都越来越受社会公众的关注, 受害主体的维权诉讼大量增加。这些都对我国现行侵权法方面的 既有规则提出了挑战。

我国关于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 则,但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一节的规定过于简单、过于原则。 除民法通则之外,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 法、产品质量法等单行法律法规也有一些关于侵权责任的补充规 定或特别规定,但这些规范又过于分散。

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需要,保护民法所确定的各种 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全国人大 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通过了这部侵权责任法。使其成为继物权 法之后,我国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 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 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Ⅹ 谁有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的论文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回可以从词源答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在英语中,“侵权行为”一词称作“tort",来源于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弯曲,它也用于将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种含义仍然能从德语(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语(avior tort;faire tortous)中找到,以后该词逐渐演化为错误(Wrong)的意思。在法语中,tortum和tort都是来源于拉丁语“delictum",其原意是“过错”,“罪过”。拉丁语名词delictum派生于动词delinqere(偏离正确的道路),意思是一个违法、一个失误或者一个错误。中文的“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应用。”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却缺乏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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