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论文2000字
⑴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意义 论文2000字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意义
从立法宗旨和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立法者针对以往《劳动法》诸多规定的不足,广纳各方建议,经多次审议最终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类,合同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也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分。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呢?
首先,口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确定,很容易产生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口头劳动合同无法取证的这一弊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其次,与口头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劳动合同是记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载体,详细记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持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由上述两点理由可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既继承了《劳动法》第19条关于“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无关于用工手续的规定,也无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订立。为此《劳动合同法》本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可以不必马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也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如果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对劳动者极为有利。[2]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实际的用工开始,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按照原来《劳动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给人们造成了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才真正建立起来的错觉。这一规定是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为有如此错误的规定,在《劳动法》施行的十多年里,用人单位利用这个法律的空子,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无法用劳动合同作证据去维权的情况愈演愈烈。另外,也确实存在一些劳动仲裁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此错误地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他们就轻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决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加剧了因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护和法律救济造成的劳动关系的恶化。现在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在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上修改了《劳动法》的规定,否定了原来将劳动合同置于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错误观念,还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发生了用工行为的本来面目,是正本清源!这样规定才能让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更好地保护。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
1、《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近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很低,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4]另外,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大部分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劳动者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此规定主要是针对以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合同期限短期化的问题出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短的受害者一般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很少有什么影响,相反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机去规避责任。有了此项规定劳动者也就有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更有利的保障。
2、除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麻烦,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为劳动者创造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能够使劳动者增强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劳动者也会拿出自己的全部热情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钻研业务,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不但能够完善自我,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好的效益。
(三)关于试用期方面
1、《劳动法》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关于试用期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规定的具体化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长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试用期也是劳动者检验用人单位的期限,有利于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用人单在试用期方面有违法操作,劳动者即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这一规定是“同工同酬”的具体体现。劳动者虽然处在试用期,但是和其他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一样的,从事的工作也是一样的,即便是工作经验比老员工少,创造的价值也未必一定比他们少。此项规定是立法者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如果试用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会尽量的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这样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限额,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南,也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遏制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通过本条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5]
(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
1、《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期间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的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高于这一限额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也不会因为违约而负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可以对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部分不负违约责任,只对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也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违约负担。此外,本条不单对服务期违约金作了限制,还规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但可以避免高额违约金的风险,而且还有机会享受到服务期加薪的待遇。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并不是完全受限制的,在受限制的同时也能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有着非常积极地作用。
(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
1、《劳动法》没有规定关于解决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而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非常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看到个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6]有的企业经营效益不好,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工资当作一种经营策略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虽然工人明知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们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又谈何容易,《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
2、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以往劳动争议程序复杂的问题,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不用经过仲裁和审理程序而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劳动者追索自己应得的工资提供了一个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
(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方面
1、《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权利而言,属于“单决权”。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没有听取员工的意见,这种单方规定的“霸王制度”,一般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和利益,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
2、《劳动合同法》正是针对以往规章制度完全由用人单位控制而忽视劳动者建议这一弊端做出调整,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从而达到在规章制度上保证劳资双方地位平等。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既能实现制度公平也能很好的保护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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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各个章节标题就是提纲,你提取知识点就可以
⑶ 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论文
7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误伤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雇员邹某赔偿雇主任某40%的损失,人民币4800余元,其余损失由任某自己承担。任某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雇请了邹某为其施工,口头约定邹某的工资每天30元。2004年11月26日上午,邹某施工时不小心将一块砖头从手中滑脱坠落,把任某的头砸伤,造成经济损失12000余元,任某起诉要求邹某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邹某疏忽大意,操作失误致伤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任某与邹某存在雇佣法律关系,对邹某在受雇期间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亦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日常生活中,雇员受伤告雇主的案件常见,而雇员伤了雇主的案件少见,所谓少见多怪。但本人更想说的本案过错比例划分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当前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最基本司法解释之一。该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凡此,都是法律从关注弱者的角度出发,对雇员进行了保护规定,加重了雇主的责任,一般认为这是法律上的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无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形下,一般是适用过错责任归责的,本案中雇员致雇主受伤,自应适用这一原则,从受案法院的审理看,也是承认这一点的(雇员承担40%的责任)。
根据民法理论,过错责任的基本一点就是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有多大过错承担多大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混合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问题是:雇员施工时不小心将一块砖头从手中滑脱坠落,把雇主的头砸伤,然后认定双方“存在雇佣法律关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雇主)亦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这有何道理。
必须承认,“基于报偿原理,令雇主对雇员因执行职务所致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乃近代比较法上的共同倾向。”但对反向的侵害(如本案),就绝不可如此简单认识。
雇佣合同为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协议。具有以下特征:⒈雇佣是受雇佣人对雇佣人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与承揽和委任不同。⒉须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若劳务供给仅为其他约定的附随义务或者为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不成立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供给,因基于法律上或亲属关系之义务,不成立雇佣合同。⒊雇佣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雇佣人有劳务供给请求的权利和给付报酬的义务,受雇佣人有服劳务的义务和报酬请求权;雇佣人须给付受雇佣人报酬,雇佣合同中之受雇佣人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为雇佣人提供劳务。⒋雇佣合同为诺成及不要式合同。受雇佣人以劳务供给为主要义务。应听从雇佣人的指挥,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范围内,有服从义务。给付报酬为雇佣人的主要义务。雇佣人应当为受雇佣人劳动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雇佣人违反此规定的,受雇佣人可请求损害赔偿。
之所以对雇佣合同进行分析,是因为无论怎样解释,都不能推出雇主遭受雇员的伤害要分担责任这一结论,因为其对受伤害没有过错。
有人认为,雇主作为指示、监督、选任人,对其雇员的过错行为负有责任,这真是欲加之罪。法律为了保护一方的利益,对其(造成雇员或雇员致第三人伤害)加重责任本是无异议的,而且可以通过雇主险、计入成本等方式分摊风险,但这并不说明其对雇员对其自身的伤害也有过错,要分担责任。
再次分析本案,该雇主对其伤害并无过错,而完全是雇员过错(过失),由其为该过错买单(负主要责任)绝对没有道理。
有过就有责,有侵权就有救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责任由过错人自己承担,这应是法律的一般原则。而不能搞所谓的温情主义,看似保护了弱者的利益,但这却是以牺牲法律原则为代价的,导致了过错责任在个案中的不正当适用。其错之大,皆归于此。
⑷ 劳动合同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义 小论文 1600字以上
一、颁布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针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全社会都充满了期待。主要是这部法律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用了专门规定。二是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五是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六是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七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输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建立健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八是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并着重规定用人单位的罚则,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财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劳动。不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经济形式如何变化,劳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二是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坚持和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坚持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基本职责,依法、主动、科学维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要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紧紧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利益问题,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用人单位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是要坚持劳动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和群众监督。严格而有效的劳动行政执法是用人单位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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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您的题目可以为《论经济危机下如何完善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回》
提纲答为:
1.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全球经济背景的两极化
2.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法领域的渊源以及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时该概念的深层含义
3.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各国法律上的体现及应用
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弊
5.如何完善现在经济情况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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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文
论《劳动合同法》及其法律效益的实现
摘要《劳动合同法》从法领域看是社会法从法本位看是社会本位法从法对社会的反映视角看是回应型法《劳动合同
法》的法律效益受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因素以及法治境界的影响,可以通过贯彻回应性,落实主体保和发挥机制作用来实
现。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法律效益回应性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我国《劳动合同法》是的制定和
实施回应了社会的潮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历史条件,与国际上保护
劳工的价值观一致。本文是这一新法的回应,坚持其为良法的观点,
对其三大属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劳动合同法》法律效益实现的途
径
一、《劳动合同法》的三大良法属性
笔者从法理上研究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是一部良法,具有社
会法,社会本位法,回应型法的属性。
从法领域来说,基于公法、私法、社会法的三元结构划分《,劳动合
同法》是社会法。如‘基于人类对秩序需求的心理,需要相应的规范调
随整社会关系’,②社会法强调的在事实不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对强势
群体设定更多更严格义务性规范来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从而满足其对
劳动用工秩序的心理需求。劳动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法是社
会法的重要部分,《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子体系之一的劳动关系法。
劳动关系不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值关
系,是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劳动合同法》配置权利
义务时向有利于劳动者的一方倾斜,如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和试用
期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劳动合同关系,纠正这种不平等,
促进结果公平。
从法本位来说,《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本位法。社会本位不同于
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本位,社会本位法,以社会为本位,追求社
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关注社会均衡发展,以增进社会整体效率为价
值追求《劳动合同法》是以规范劳资之间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身份
进入到经济生活领域的,它协调劳动关系,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这与社
会本位法的内容与目标是一致,符合社会本位法的基本特征虽然《劳
动合同法》在劳资利益搏弈中注重分配正义,但并不是把所有权利都
配置到劳动者一方它只是强调社会本位,通过各种规范使劳资双方
个人利益的次优化,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比如,依据《劳
动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而自愿缔结的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者
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义务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依据
法《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而产生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义务限
定了对方的权利空间。在这情况下,双方不能随意改变或放弃自己的
权利,其实际上都是一种义务人,不能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从法对社会的反映视角看《,劳动合同法》是回应型法法律既是
政治和智识历史的一部分,而且也是社会和经济历史的反映。心’《,劳动
合同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时代结束,公法私法化的趋势
下,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不到位,矿难频发,超时加班,职业
病危害严重,劳动者工资水平低下,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
体系尚未建立的这样一个历史条件下,回应社会的普遍需要的和广大
劳动者的愿望,而创制的具有工具性价值的能动性的法律《劳动合
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整顿单位内部规
章制度,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禁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等规定,都是有
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效工具《劳动合同法》对近几年社会不断出现
的新用工形式产生的社会问题做出反映,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
行了规制,就是其具有回应性的一个体现
所以《,劳动合同法》以其具有回应性,坚持社会本位,谋求实质平
等,满足了大多数人的愿望,用边沁的功利主义观点来看《,劳动合同
法》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一部“良法”。
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
根据法运行的不同环节,笔者认为,法律效益是立法、执法、司法
和守法过程中法律产生的最接近法律属性和立法目的有益效果的总
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就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执法、司法
和守法过程中产生的最接近其属性和立法目的有益的自身效果和社
会效果的总和前文笔者己论及《劳动合同法》的属性社会法,社会
本位法和回应型法。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
关系和谐稳定。只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
中体现社会性,社会本位性和回应性,切实发生积极的效果,就是具有
法律效益。法律效益越大,有越接近法的价值。
⑺ 论文题目选择关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我认为:劳动法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相对劳动合同法来讲他又是基础法,版他们之权间有较强的关联性。鉴于目前劳资矛盾较为突出,劳动合同法一发布社会各种规点较多,随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说明了可论的地方很多。好的论文和建议在此时方显价值,所以,以此为题深入司法实践中去感吾挖掘很有意义。
⑻ 急求两篇关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和建议的论文
企业如何面对《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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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实施前,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企业解约潮,有些企业一次性解除数百人的劳动合同,甚至有因为《劳动合同法》即将生效而企业关闭的现象。如,10月份,深圳华为公司要求,工作满八年的职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办理辞职手续,然后再与公司签订一到三年的劳动合同。央视也进行了大规模的临时人员解聘运动,甚至造成部分节目难以成功录制,靠重播来过渡紧张时期。
各企业在08年前实施大规模的裁员运动,恐怕是担心消失多年的“铁饭碗”再回来。因为新法中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明显放宽,不签的代价明显加大。“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续签时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更须支付两倍的工资报酬。显而易见,华为裁员是为了增加企业用工的灵活性,央视裁员是为了规避同工同酬与事实劳动关系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对这些做法笔者既理解也不理解,理解的是,企业希望通过“短期雇用”防止员工没有压力而消极怠工,此举也属无奈之举;不理解的是,“短期雇用”员工工作不积极,企业照样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优秀人才要走,企业再不能以期限违约来防止流失。从这个角度讲,解约或者“短期雇用”只是防止了不必要的法律损失,但并没有合理利用法律为企业创造更高价值。而要在既合法又不付出额外代价前提下为企业创造更高价值,只有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去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建议从以下个方面入手:
一、 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
建立了绩效考核制度,让员工明白应该做什么,标准是什么,做到什么程度可以获得更高报酬,做到什么程度将会减少报酬。建立这样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系统,使企业优胜劣汰的法则得以延续,使战略目标的实现得到支撑,使优秀的人才得到嘉奖,不胜任的人员浮出水面。这样,虽然《劳动合同法》的机制使人才流动更便利甚至说是零成本流动,但优秀的人才已经得到企业重用,并获得应有的回报,他的离职动机已经减少,“人才流动便利的风险”就这样规避掉了。而对于那些受到惩罚的员工,本不是企业要竭力挽留的人员,即使流失也不会对企业造成成本负担。除此之外,完善的绩效管理系统还可以规避如下几个法律风险:
(一)胜任力举证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通过以上条款可知,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法制社会下,“不能胜任”必须有合理理由,绩效考核结果将是成为正式证据。而且对于试用期员工,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间绩效考核不及格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样可以避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而且为了体现考核方法与处理结果的合法性,要完善考核制度,正确运用考核结果。如根据不同工作时期建立不同的具体考核制度:试用期考核;普通年度或月度考核;培训期满考核;调岗考核;医疗期满考核。并完善相关的工作程序、标准等。对绩效不好的员工进行绩效面谈并记录面谈内容,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二)工资克扣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但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的足额是指合同约定或者岗位约定工资,而实行绩效考核后可以约定工资的一部分属于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职工个人表现进行调整。需要注意的是,此项约定要在合同中标明,表示公司会根据职工本人的工作表现给付工资,而绩效考核结果可以合法说明职工的工作表现。这样就可以正确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对职工的工作报酬进行合理控制,同样要注意的就是留存证据,绩效考核结果一定要进行签字留存。
(三)同工同酬风险
不管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还是实施已久的《劳动法》都要求“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实施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由此可见,只要实施了绩效考核体系,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报酬的支付就会避免同工同酬风险。
二、 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合理设置工资结构
宽带薪酬是指压减薪酬等级,拉大等级内薪酬浮动范围,也就是说不再是一岗一薪,确定了岗位仅是确定了层级,层级内部的薪酬差距可达到200%~300%,处于宽带内的薪酬水平高低、增减取决于员工的能力和业绩表现。这样,无论是普通员工还是中层经理,只要有业绩都可以获得高薪,员工不再沿着公司中唯一的薪酬等级层次垂直往上走,他们在企业中的流动可能是横向的。随着他们获得新的技能,承担新的责任,或者是在原有的岗位上不断改善自己的绩效,就能够获得更高的薪酬。
利用宽带薪酬解决员工不换岗就获得报酬提升的激励作用,同时还可通过改变薪酬结构增强薪酬的激励功能。员工的工资报酬可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奖金、分工等部分。基本工资的设置表现了工资的维持功能,维持员工的劳动能力,指员工只要仍在企业中就业就可以获得的固定报酬;绩效工资的设置表现了工资的激励功能,根据员工的努力程度和产出贡献而变化,其他奖金、福利等则根据公司效益的变化而变化,体现了员工共享企业发展的理念。
通过宽带薪酬体系的实施与工资结构的改变不仅可以高限度的发挥薪酬激励功能,同时也能规避劳动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试用期运用不当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后,在相同岗位设置不同的职级,职级差距的扩大就可以有效避免在试用期内支付过高的工资报酬。
(二)特殊员工管理风险
特殊员工主要是指医疗期员工,三期女工,工伤等级职工。法律规定,对于此类特殊员工在特殊时期内企业需要支付员工基本工资。通过合理设置工资报酬结构,加大绩效工资与奖金的比例,有效的缩小基本工资比例,自然可以防范特殊员工的管理风险,节省企业人工成本支出。
(三)工资刚性管理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劳动报酬条款,使工资的刚性更加明显。但工资设置应属于企业的自主权范围,只有在工资结构上级进行合理设置才能够规避法律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报酬的变更情形:(1)岗变薪变,企业可以因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合法调整其岗位;(2)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奖金,奖金作为企业经济效益的体现,员工特殊贡献的体现,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3)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调整,对于已完成一定任务为合同期限的员工,可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工资调整;(4)根据职工工作表现调整,绩效考核可以作为工作表现的法律依据调整其绩效工资。这样通过合理设置工资结构就可以有效的规避工资刚性风险。
面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除了以上提到的方法来规避法律风险同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员工无法像铁饭碗制度下那样失去工作激情,企业还要加强“证据”意识,合法还要有证据。
⑼ 劳动合同法论文题目
劳动合同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义
⑽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论文)
http://www.nmglawyer.com/lunwenku.htm 很多!写论文挺麻烦的,是么?慢内慢来别急。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