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损害纠纷
您好,
关于劳务纠纷中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侵权责任法》第三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Ⅱ 处理劳务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调整与规范劳来动关系(也是自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Ⅲ 劳务侵权纠纷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解释
你好,大律师网小编为你整理出关于民事诉讼法第57、58条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本条是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以法定诉讼代理人仅限于对当事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
人。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一般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没有对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法定诉讼
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在诉讼中,诉讼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起诉、上诉、提起反诉等;也有权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或放弃诉讼
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等。法定代理人之间推诿法定责任的,法院有权指定其中一人担任。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本条是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的产生不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的事项和权限一般都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可大可小,但必须经过当事人的明确授权。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体可分为:纯程序性质的或者与实体权利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复议、陈述案情、提供证
据、质证和辩论等;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如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对此第二类权利,《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非经过权利人的特别明确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Ⅳ 提供劳务者受损害纠纷如何处理
1,受害者可以来直接起诉实际侵权源人,或者在起诉雇主过程中追加实际侵权人为被告。2,雇员(提供劳务者)在雇佣活动中受第三方侵害造成人身损害,应当以第三方(实际侵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以雇主为被被告起诉的,雇主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3,《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Ⅳ 劳务纠纷如何解决
首先对贵企业解决纠纷的态度赞一下,可以看出贵企业是一家负责任的公司,不似一些无良的企业,违法侵害员工利益还百般抵赖。
一、工资赔偿的标准是以员工每月综合工资的标准计算的,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贵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从该员工入职满一个月起,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可按公司每月的支付其工资的标准,进行差额补偿;
2、公司辞退员工,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做带通知金,此项按员工离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支付(满勤计算);
3、根据该员工于公司工作的期限,贵公司还应给予员工辞退补偿,工作满半年不足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未满半年支付半个月,此项同样按员工离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支付(满勤计算);
二、公司需书面通知辞退,做好通知备忘录,将上述公司的赔偿详细列明。并限定员工于公司要求的期限内交接工作,逾期员工既未提出仲裁,又未办理交接,可视员工自动离职,放弃相关权利(代通知金和辞退补偿部分),同时公司可追究员工离职未做交接的相关责任。
特别注意事项:上述处理方案,需确保通知该员工,并做好相关已通知的备忘录。
Ⅵ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应当怎样赔偿
侵权法中的第三人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间接地给第三人造成的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的损害。
第三人是间接受害人,第三人遭受的损害是间接损害,或称之为反射性损害,是因侵权行为对直接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基础上反射性的、间接地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Ⅶ 什么是劳务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是农民工同包工头之间一般就务工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由此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后因纠纷到人民法院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其特点也在不断变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您的劳务合同,造成的损失最多按当月工资的20%赔付。对方强行要求赔付,可申请劳动仲裁。
(7)劳务损害纠纷扩展阅读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由于劳务合同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调整。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雇主的义务不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4)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两类纠纷的区别注意参考劳动合同纠纷案由部分的内容。
Ⅷ 如果是认定工伤的劳务纠纷要怎么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个不同类别的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在雇员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在这种雇佣关系中,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提供报酬。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则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事故负伤、致残、致死,职工本人或家属要求企业予以经济赔偿的纠纷。因而,区分两类案件的关键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现实中,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关系外,还经常出现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雇主不限于用人单位,也可能包括个人,雇工不限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等。雇佣关系较之劳动关系更加灵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是基于双方雇佣合同的约定,受合同法的调整。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实践中,家庭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等个人雇佣劳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所雇请的劳动者与之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即劳务关系,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受伤,雇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农村个人建房,取得这项工程的人(自然谈不上什么资质),又叫上其他人一起干,发生伤亡事故后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发包人、分包人负有保护雇员安全的义务,发包人、分包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任何情况下的损害都应承担完全的责任,劳动者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Ⅸ 劳务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怎么解决
劳务中来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源怎么解决?关于这个你可以这样,一般情况: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依法认定属于工伤为前提条件。只有经认定属于工伤的才有可能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经认定属于工伤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只有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在15日内到法院起诉。(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一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限是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