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纠纷的途径
1.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应该请求那个部门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解决农村纠纷的途径扩展阅读:
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不成立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事实已实际发生,则双方土地流转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14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
三、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案件
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中,土地流转未约定期限案件的处理,因其流转的方式不同,具体合同期限的认定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其一,承包土地采取转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实践中争议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
其二,承包土地采取互换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解释未作相应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也应按《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农村土地纠纷无法调解,我还有什么解决纠纷的方法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版民委员会、乡(镇权)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可以去你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所,或者打12336电话进行咨询。在国土资源部门解决土地纠纷后,如果对方存在土地违法(超占你家所有土地),可以要求其拆除违法建筑物。
(2)解决农村纠纷的途径扩展阅读:
不同类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3. 农村山地纠纷怎么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 (1)协商解决。协商是指当事人在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这是解决承包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调解解决。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讲理劝说,分清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也是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 (3)仲裁解决。仲裁是我国在特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的前提下,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准司法”方式,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仲裁。 (4)诉讼解决。诉讼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终极途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具有强制力的。 (一)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方式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为了维护我们党二十多年来在农村建立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新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必要为这些纠纷提供一些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述如下:
一、协商
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纠纷后,能够协商,达成协议,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既节省时间,又节省人力物力。但不是事事都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况且还有当事人是否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因此,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途径解决。
二、调解
当事人可以将纠纷通过调解解决,但调解不是仲裁或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具有管理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村委会调解。一般来讲,村委会比较了解情况,便于及时解决纠纷,也有利于当事人节约成本。另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例如北京市农业联产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将纠纷提交所在乡(镇)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调解。目前我国每年约发生60万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有80%以上是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调解的。当然,根据自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请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以外的个人和组织进行调解。
三、仲裁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我国于1994通过了仲裁法,但在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理由是农业承包合同面广量大,涉及广大农民利益,仲裁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如不实行地域管辖等,难以适用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从目前我国的立法看,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规定。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承包责任制的形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及仲裁的规定,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目前有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规定主要是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些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目前,我国已有二十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县、乡两级设立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2.6万个。在每年发生的60万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有近10万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各地方解决农业承包合同有关仲裁的规定,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仲裁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一简单介绍:
(一)仲裁机构。有的地方规定由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不另占编制,办公室设在县、乡两级农村承包合同经营管理部门,如北京市。有的地方规定是典型的行政仲裁,即向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如天津市。仲裁法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不便于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作出规定。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由此可见,在全国性的仲裁规范出台前,地方性法规可以对本地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问题作出一些必要的规定。
(二)仲裁协议。有的地方规定,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辽宁省。有的地方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承包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如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仲裁协议的态度是:不强调必须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也可将纠纷申请仲裁。这是与商事仲裁重要的区别之一。商事仲裁实行或裁或审的原则,按我国仲裁法第四、五条的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管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仲裁实行地域管辖,一般为发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如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发包方的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应当理解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实行地域管辖的原则,一般为发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这也是与商事仲裁的重要区别之一。按我国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仲裁机构。
(四)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对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及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从各地方的规定来看,各地都比较重视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并规定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为仲裁庭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如果能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对防止矛盾激化,稳定农村的生产、生活秩序都是极其有利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没有规定,但不排除在仲裁程序中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
(五)先予执行。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各地都规定了在纠纷发生后,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等季节性的承包合同纠纷应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裁定先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这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一大特色,相反,商事仲裁就没有这样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虽然没有规定,但应当理解为,如果各地的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或农业法等法律不抵触,从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来看,是没有问题的,而且这种规定有利于农村经济秩序的稳定。
(六)关于裁审关系,各地都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四、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仲裁与诉讼的程序关系是:仲裁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不经协商,不经调解,也不经仲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求答案
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
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协商、调解和仲裁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诉讼。
(5)解决农村纠纷的途径扩展阅读: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6. 农村村民之间土地纠纷问题,调解不成该如何解决
你可以私下协商,或者发起公诉进行法律介入。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将第二十条的“征用”改为 “征收”。)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6)解决农村纠纷的途径扩展阅读:
土地纠纷解决其他渠道:
1.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2.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3.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4.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如果调解不成,到县土地局地籍科提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申请书》,这样由县土地局对土地权属进行调查,会给书面结果,对结果不服,可以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诉讼。这是正规的法律途径。
参考资料:网络-土地权属争议
7. 农村邻里纠纷,如何解决
类似纠纷在农村很常见,是民法中的相邻权问题,但处理起来很复杂,我仅是从理论上提供一下思路。 如果邻居是在自己宅基地上浇注水泥和建围墙,是可以的,但不能侵害到他人的相邻权。也就是说,如果邻居的行为导致你的必经之路无法通行,那么法律上是不支持这种行为的,因为这侵害了你的相邻权,你可以请求法院,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这其中复杂的就是,你要求的通行,是开拖拉机通行,这就牵涉到是否必要等的认定,这个我不好说。还有他们把地浇的高于路面时,如果影响到你的通行权、排水权,或者造成水流因此向你家倒灌,都是可以要求排除妨碍的。 村委会的调解是最好的解决方法,有助于邻里关系的良好维持,但这不是必经之路,如果村委会坚持不调解,并且邻居的行为确实侵害了你的相邻权,那么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
8. 农村土地纠纷该怎么解决
宅基地的纠纷问题可以向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最终途径是走司法途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解决农村纠纷的途径扩展阅读:
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9. 农村土地被霸占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农村土地被霸占,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与直接侵权人协商处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2、找当地村委会,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
3、收集侵权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