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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表演侵权

发布时间: 2020-12-29 03:26:26

A. 为什么赈灾义演所唱歌曲要征得原作者同意还要给予报酬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中来,免费表演已经自发表的作品,应当是既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而赈灾义演是向公众收费的,但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所以赈灾义演不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也不是法定许可使用)
结论就是,赈灾义演,非著作权人表演已经他人发表的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并且应当注意是否存在邻接权)

B. 营业性演出证是不是要盈利但是上次我哥哥参与公益免费演出,只是被批准一下,没有发证

你好,商业性的演出和公益性的演出性质是不同的,商演是要钱的,公益演出是免费的。

C.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像系不像其支付报酬

不可以的。因为别人的作品,有别人的版权。收费不收费。那得看你们之间怎么谈。虽然你是免费表演。但是别人有追求权利。

D. 免费的公益演出是否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你好,是,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 中国有哪些地方有免费的表演看,外景舞台,

长沙

F. 耍杂技的人为什么要去农村免费表演

因为他们看了之后,会口口相传。而且在农村里,不大会被揭穿,在城市里,你就等着城管大大来追你吧~

G. 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

从法律条文来看,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是不向观众收费,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是否支付报酬很难确定,而一般演出也总是有广告赞助等等,所以说,绝对符合免费表演的演出几乎没有。
还有一点,一般意义上的公益演出绝大部分也并不符合免费表演的概念。即使如赈灾义演等,从法律条文上来说,大部分义演还是要向观众收费的,而且也可能有赞助行为。严格来说,这样的演出也是需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毕竟你公益的是别人的歌曲,未征得权利人许可,你是不能演出的。
总之,这个免费表演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的。用句时髦的话来说,这得需要演出主办方有一颗“道德”的心。。。

H. 现在那些免费表演的马戏团,靠什么赚钱

通常可以免费看的,要么是别人请来表演的,要么是中途会卖什么东西。

I. 那有免费影视表演学基础——21世纪中国影视艺术系列丛书下载

我知道 以前 辽宁电视台 有举办过 现在还有没真不知道 你就每天 关注 辽宁电视台就对了 尤其是现在要放暑假 .... 活动我想更多 ~~~~~ 大概是辽宁青少台~~~

麻烦采纳,谢谢!

J. 酷狗里可以免费下载的音乐可否用于视频背景音乐,是否构成侵权(我会标注作者姓名和歌曲名称,且不商用)

歌曲的著作权人依法对歌曲享有著作权,使用他人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可能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有很多,具体可以参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但同时,也有一些不会构成侵权的情形,可以参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法律规定】

  • 可能侵权的情形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结论:以上就是可能侵权的情形和不构成侵权的情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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