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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 2020-12-29 03:54:55

1. 北京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律师那个律师团队最强

我国《合同法》对认定合同无效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合同无效。相关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中的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
规定一、没拿到房本交易不能算无效合同,可以拿到房本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尚未拿到房本,此类买卖合同没有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仅属于违反管理性规定。
规定二、房本只有一人名单方卖房算有效,夫妻一方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房屋,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房人为善意购买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规定三、经适房未满5年买卖合同无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可予支持。
规定四、一房多卖闹纠纷谁办房本谁得房,卖房人一房多卖,按照以下顺序决定谁终获得该房屋的权:一是已经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的;二是虽未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但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虽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二手房交易的纠纷作出规定,但这样的案例还是不断地会重现,购房者在购房前应该向邻居、物业及开发商了解具体的情况,能到现场看房更好,并对将来也许出现的质量等问题如何承担双方作出约定才能更好的避免纠纷。
我们是在北京市朝阳区通盈讼达律师团队的房产律师团队

2.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请律师们给点建议!<急>!!!

1 你好,买卖合同有效。
2 取得房产证说明你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可以对抗其他债权行为,内保容险系数已经较高。
3 可以聘请律师操作。
4 对于不服一审判决得可以提起上诉。
5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你所签订的合同,标的是对将来房屋期待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违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
操作得当胜诉的几率很大。
补充:
还是建议请房地产律师操作,在应诉材料、证据的准备,对方请求的辩驳上会争取主动,自己操作可能被对方迷惑,也可能当庭承认不该认可的事实或对方的观点。
补充:
按照标的额收费,山东一般在4%左右,北京会略高于这个比例。
公告期为60日,过年后公告期仍未届满。

3. 遇到房屋买卖纠纷,想找律师咨询一下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2015年12月21日过户,并且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当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及中介服务费。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原被告双方办理网签手续,原告立即按要求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却一再拖延,使无法办理网签手续。由于被告原因,原告提出办理网签的同时当面交易,网签时原告可立即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但被告仍拒不网签。被告已构成违约,现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及过户手续,交付房屋。 被告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意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一千万元进行网签,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万元进行网签,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进行网签。原告为了避税,在让被告签订阴阳合同,被告认为要承担法律风险。不同意违反法律规定去签订网签合同。 二、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中介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过户当天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甲乙双方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手续;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房屋净价四百五十万元,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净价交易。 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于签订合同当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双方办网签,原告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网签合同上载明的房屋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不同意按照该价款签订网签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汇款四百万元购房款。 三、判决如下: 1、原告李琳琳与被告胡丽静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原告李琳琳给付被告胡丽静剩余购房款五百五十万元。 3、被告胡丽静于按照一千万元的房价款配合原告李琳琳办理过户手续。 4、驳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签署的房价为一千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双方之间签署的房屋净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的补充协议,是双方为了避税而签订的,该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拒绝按照四百五十万元的房价进行网签,只同意按照一千万元的价格办理网签、过户手续,于法有据。

4. 房屋买卖纠纷,有律师朋友吗

自己一方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不能及时付款的,这并不属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所以还是买方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5. 遇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请律师北京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贵不贵。

律师费一般都是由当事人与律师沟通案情后协商确定的。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律师、回不同案情、案件的不答同标的、当事人的不同要求,都影响律师费的数额,所以,在不了解案情的前提下,无法给出大致报价。
如有实际需要,请直接联系有意聘请的律师具体沟通。

6. 房屋买卖纠纷,请律师的费用

哪里的?各地律师的收费标准都是不一样的。
另外,房屋买卖纠纷,是什么纠纷?因为收费是根据标的来,而标的不一定是房屋价值,也就是说不一定是按45万或者200万收费的,而是根据你诉讼的标的来计算的。你可以先把你的纠纷大致的说一下,我可以帮你判断一下是什么情况。

7. 二手房买卖纠纷,北京著名房产律师,您好,我最近遇到些麻烦的事,想找一个房产专业律师咨询一下。事情是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版土地管理法》、《合同法权》、《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作为法院民一庭处理房产纠纷的,我推荐北京著名房产专家赵云涛律师 ,房产纠纷胜诉挺高的,网络搜索北京著名房产律师赵云涛。

8. 房屋买卖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需在请律师吗

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其儿子双倍归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9. 遇到房屋买卖纠纷,想找律师咨询一下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2015年12月21日过户,并且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当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及中介服务费。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原被告双方办理网签手续,原告立即按要求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却一再拖延,使无法办理网签手续。由于被告原因,原告提出办理网签的同时当面交易,网签时原告可立即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但被告仍拒不网签。被告已构成违约,现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及过户手续,交付房屋。
被告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意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一千万元进行网签,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万元进行网签,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进行网签。原告为了避税,在让被告签订阴阳合同,被告认为要承担法律风险。不同意违反法律规定去签订网签合同。

二、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中介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过户当天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甲乙双方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手续;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房屋净价四百五十万元,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净价交易。
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于签订合同当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双方办网签,原告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网签合同上载明的房屋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不同意按照该价款签订网签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汇款四百万元购房款。

三、判决如下:
1、原告李琳琳与被告胡丽静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原告李琳琳给付被告胡丽静剩余购房款五百五十万元。
3、被告胡丽静于按照一千万元的房价款配合原告李琳琳办理过户手续。
4、驳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签署的房价为一千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双方之间签署的房屋净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的补充协议,是双方为了避税而签订的,该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拒绝按照四百五十万元的房价进行网签,只同意按照一千万元的价格办理网签、过户手续,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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