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的防范与法律应对
⑴ 2014年新疆继续教育《医患纠纷的防范与法律应对》考试题
这个真没有,好自为之,祝你心想事成
⑵ 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回处分。可分是答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⑶ 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冲突防范及应对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 。要积极开展教育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是防范医患纠纷冲突的基础。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医护人员和患者及家属都是共同抵抗消灭疾病的的合作伙伴,病人离不开医生;医生也离不开病人。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学科普知识;讲清楚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及预后的一般规律;讲清楚疾病的复杂性和目前医学科学的局限性,让患者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加大力度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依法办事,努力让患者或家属运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积极创建医院医患纠纷化解机制 。只要诊疗活动存在,医疗纠纷就在所难免。预防医患纠纷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内容,同样医患纠纷发生后能够及时妥善解决也是一种和谐。这方面可以探索尝试外地已成功的做法:成立第三方调解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律师和退休医务人员组成,对发生医患纠纷患者要求赔偿的,根据要求赔偿数额采取不同处理办法:万元以下的由医患双方协调解决;五万元以内(此数额可根据地区情况酌定)以下的由第三方调解解决;五万元以上(金额可根据情况定)但是,必须经过医学司法鉴定或法院判决,否则,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制度可有效防止极个别患者无理提出天价赔偿要求。 特别是打着以医患纠纷为借口进行的上访事件除医院方有过错但不愿承担责任外,全部建议走医疗调解或法律渠道解决。
3、实行“联调联动”,加强与法院、医院的合作。 实行“联调联动”,加强与法院、医院的合作,例如: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医院都设有医患沟通中心,每一起在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医患沟通中心都会及时进行处理。这一地区医院,江苏人民医院、儿童医院等,每月都要安排医院年轻的、经验少的医生在医患沟通中心学习工作,让他们首先了解患者看病时遇到的困难,为以后上岗做出更好的服务。但是,有些医院的纠纷量太大,无法每一件都能合理的安排、处理,还有部分纠纷在处理不了的情况下直接移送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法律维权诉讼程序对于患者来说,等待时间太长,同时,人民法院也增加了工作量。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会对患者(代表)和医院(代表)双方进行调解沟通,这一过程与医调委的工作是相一致的,医调委作为医疗专业性强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与人民法院合作。一、进一步改善人民法院当前所处的司法环境。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发展期,市场经济下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人民法院不可避免的处于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为维护社会稳定,专业性质强的医患纠纷案件完全就可以移交医调委办理。这样就减轻人民法院信访的压力,为人民法院营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⑷ 如何用法律和道德的手段解决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的产生主抄要因为医患关系没有处理好,作为医务工作者,在自己人际关系圈中,医患关系占有很大比例,在医院的临床实践活动中,医护人员与求医患者的关系问题更是当前卫生工作的热点问题。高焕云老师专业帮你缓解医患之间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国家,医患关系本质上是兄弟式的、没有阶级差别的同志式关系,在政治上应该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个体人群中的职业道德|、政治素质不同,在具体的工作中,医患关系也遇到了不少新矛盾和新问题。为了清楚的表达这个观点以寻求解决的方法,首先从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谈起。
医生作为一种职业,其服务对象是病人,其拥有专业知识与技能,有诊治权和干涉权。对求医患者有权利施行论断和治疗,并且可以在特殊情况下限制患者自主权利,为了是达到对患者负责的目的。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医生的义务也就是全心全意医好患者病症。患者也享有平等的医疗权、疾病的认知权、知情同意权,要求隐私权。同时履行义务:遵守医院纪律制度,支持医院发展,配合医生治疗。
⑸ 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要求的医患一方应当在纠纷专发生之日起规定的属时间内(即受理时效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3)案件审理。仲裁庭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不成功则不应久调不决,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的执行。
⑹ 面对医患纠纷怎么处理
医患纠纷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无法避免却又必须冷静面对的问题,如何应对医患纠纷已成为当前医院(个体医生)与患者双方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
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谈到医患纠纷的处理时,认为医患双方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并不十分清楚,也是引发医患纠纷的深层原因。因此,医患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不仅是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的重要措施,也是确认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主要依据。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义务的不履行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免除或减轻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医院的权利主要包括治疗权(疾病检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医学研究权;医护人员的人权尊严权等。医院的义务主要有九个方面:依法开业及执业的义务;依法或依照双方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对社会及患者的忠实诚信义务;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病情、治疗措施、注意事项等告知义务;医疗转诊义务。对不能治疗的疾病,应及时建议患者转院治疗;报告义务。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应依法向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如诊疗最优化,用药适量,手术合理,治疗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医疗费用最低等。
患者作为医患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更需明确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胡法官介绍说,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卫生部的一些部门规章、医疗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患者的权利非常广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财产权;公平医疗权;自主就医权(包括选择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知情与同意权。患者对疾病的病情、治疗措施、医护人员的情况等享有知情权,而医院采取的治疗行为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之后方可进行;医疗文件的查阅权、复印权;监督权;索赔权;请求回避权。对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医疗事故鉴定的组成人员,有权提出回避。同时,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和履行如下义务:一是遵守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医院的相应管理;二是尊重
医务人员的人格及工作;三是积极配合医疗服务,严格遵照医嘱进行治疗;四是接受强制治疗义务。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接受强制性治疗;五是交纳医疗费用的义务;六是防止扩大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后,患者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否则患者的扩大损失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如何应对医患纠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二是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医患双方在医患纠纷诉讼中应注意哪些事项时,首先患者在起诉时应注意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患者应当在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一年内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出诉讼时效后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判。第二,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的规定,医患纠纷的证据责任分配是责任倒置,具体而言,患者在起诉时应提交在医院就诊治疗、遭受损失的事实及具体数额等相关证据材料,而医院需承担证明自己在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或过失的充分证据,否则,医院就需承担对患者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三,应选择最恰当的法律、法规及有针对性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因为同一医患纠纷可能发生法律竞合的问题,但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可能有较大区别,关键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规,哪一具体法律条款对自己更有利。诉讼中应围绕核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与范围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具体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外,受害者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⑺ 医疗机构应如何应对《侵权责任法》带来的挑战
《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对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所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强化,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医疗侵权损害的证明中引入了推定过错,即“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58条)这一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引入直接改变了当前我国医患关系的格局,它表明,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将不再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唯一前提。因为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只要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推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存在过错,并要求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强化了医疗机构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严格循医疗操作规程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加大了医疗机构违法诊疗的成本。在目前我国医疗实践中存在很多“医闹”现象的背景下,《侵权责任法》对过错推定的引入,客观上会使医患纠纷中的医疗机构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不如此,该法第59条还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一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对因使用瑕疵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或血液所造成的医疗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是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责任。
制度性因素无疑是《侵权责任法》给医疗机构带来挑战的直接原因,但医疗机构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不规范的甚至是违法的诊疗习惯则是引发这些挑战的根源。由于人治在我国漫长历史中的统治性影响,法律在我国一直都没有获得足够的尊重和认同,有法不依的现象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表现得极为突出。而这一点也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各级医疗机构。表现在具体的医疗实践活动中,很多医疗机构都没有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过现有的各类医疗卫生法规的实施,而很多医学诊疗行为也没有完全按照现行医疗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甚至有些违法诊疗行为在经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甚至作出行政处罚之后,依旧大量存在。例如: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伪造、篡改或者销毁患者病历资料的行为;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行为;未经患者同意而对其进行人体医学实验的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的行为;故意延迟治疗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现行医疗卫生法规定而进行的诊疗行为。〔1〕这些不规范诊疗行为作为很多医疗机构日常诊疗活动中习以为常的习惯,实际上一直都是引发医患纠纷的潜在威胁。由于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过错责任原则是追究医疗机构法律责任的唯一法定原则,而司法实践中又不允许进行过错推定,所以,这些不规范的甚至是违法的诊疗行为所招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并没有被完全显现出来;而不规范行医甚至是违法行医的成本问题也一直没有引起一些医务人员的足够警觉。但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由于过错推定制度的引入,客观上会直接放大了传统不规范诊疗行为所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使医疗机构面临更大的压力。就此而言,《侵权责任法》实际上只是一个彰显和放大医疗机构所面临之挑战的放大镜,而在我国各级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不规范诊疗习惯才是医疗机构面临挑战的真正根源。
针对《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形成挑战的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笔者以为,医疗机构为了应对这些挑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首先,应当摒除各种不规范的诊疗习惯,减少诊疗中的过错行为。《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之所以会对各级医疗机构带来挑战,除了制度性的因素之外,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一些不规范的甚至是违法的习惯性诊疗操作。由于《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这些过去在我国医疗实践中由于没有支付多少成本因而未引起各级医疗机构足够重视的诊疗习惯势必将逐渐显现出其负面效应,从而加大医疗机构从事医学诊疗活动的风险与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要很好地应对《侵权责任法》所带来的挑战,就必须从抓习惯入手,规范医务人员的日常医学诊疗行为,摒除以往形成的各种不规范医学诊疗习惯,并防微杜渐,形成依法规范行医的良好执业习惯。这是减少和避免不规范医学操作由于《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所带来的强烈颤震之治本之道!
其次,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培训。从法理上来说,知法是守法的前提。〔2〕因为只有知法才能够了解自己依法所承担的义务,也才能够严格履行这些义务,并因此而不至承担因为不履行这些义务所招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在依法治国已经被明文载入我国宪法而法治亦已成为当代社会之主旋律的宏观背景下,医学诊疗作为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显然也已被纳入法治的轨道。立足于法治的立场,医学诊疗活动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很显然,医学诊疗活动依法进行的逻辑前提就是广大医务人员的知法与守法,亦即了解并掌握法律,明晰并履行自己在诊疗活动中依法所应当承担法定义务。但从我国医疗实践所反馈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医务人员在相关法律的认知、了解与掌握上都还存在盲区,不但对法律学习的重要性尚缺乏足够认识,甚至有些医务人员还存在厌烦法律学习的情况。这已成为我国医疗实践中引发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侵权责任法》引入了包括过错推定、瑕疵医用产品连带责任等在内一些旨在强化医疗方责任的制度措施后,医务人员违法从事医学诊疗活动的风险与成本已被无限放大。在此背景下,作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之逻辑前提的医务人员知法与守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已经凸显出现。为此,医疗机构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加强对广大医务人员的法律培训,并尤其是医学方面的法律培训,敦促广大医务人员了解、明晰并进而严格履行自己在从事医学诊疗活动时所应当遵守的义务。在具体的操作方式上,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引法入院”的做法,通过邀请相关法学专家做专题报告或聘请其担任医院法律顾问等方式对广大医务人员不定期地进行依法执业方面的集中培训或教育。
而针对一些医务人员对法律学习与培训不感兴趣的情况,可以考虑将法律测试作为对广大医务人员进行考核的一项基本内容,使医务人员的法律学习与其自身利益直接挂钩,刺激其学习法律的兴趣与热情。
再次,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律部门,并利用好社会上的法学资源。(1)就成立专门的法律部门来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客观上加大了医疗机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法律成本,需要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知法和守法方面的建设,而成立专门的法律部门(如法律事务部、医学法律研究中心等)则不仅可以方便对各类医务人员进行法律咨询与法律培训,以指导各个业务科室的医务人员学习和掌握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监督各个科室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情况,而且还可以在发生相关的医患纠纷时及时介入,并给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这无疑有助于避免或减少不规范诊疗尤其是违法诊疗行为的发生,将这些行为可能会给医疗机构带来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2)就利用好社会上的法学资源来说。我国已经出台的很多法规、规章或医学诊疗操作规范中都对设立由包括医学、法学、伦理学等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门的生命科技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但就其实践情况来看,很多医疗机构尽管都成立了这类的专门委员会,但却并没有对法学专家的参与问题给予应有重视,很多委员会中往往都找不到法学专家的身影。这很容易成为引发违法医疗操作的一个缺口。为此,需要各级医疗机构切实重视法学专家对生命科技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的参与,积极吸纳法学教授、律师等法学专家介入对医学生命科技临床应用的项目审查堵塞由于存在法学专家盲区而出现的医疗管理漏洞。
最后,应当利用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保护性条款。《侵权责任法》固然引入了过错推定、瑕疵医用产品连带责任等加大医疗风险与违法医疗成本的制度,但其基本目的却是为了引导和强化医疗机构规范行医、依法行医,而不是故意对医患关系一方中的患方做偏袒性规定。正因为如此,《侵权责任法》在强化医疗机构责任与义务的同时,也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做了保护性规定。如第60条规定的“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以及第64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这说明,《侵权责任法》在强化医疗机构责任与义务的同时,并没有漠视和忽视医疗机构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而是也给予了正面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医疗机构进行自我保护,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屏障。就此而言,医疗机构没有必要对《侵权责任法》新制度所带来的挑战表现得过于惊慌,而应当学会利用这些保护性规定,维护自己合法诊疗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尽量争取医患关系中的主动权。
总而言之,对于各级医疗机构而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客观上加大了医学执业风险与违法医疗的成
本,对其从事医学诊疗活动带来了巨大挑战。然而如果辨证地看,则这些挑战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其实更是机遇,因为它可以促使各级医疗机构真正从思想上关注和重视不规范医疗所招致的法律风险,从而主动采取措施预防和避免这类风险的发生。而这一点,不但可以增强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活动的规范性,提高其抗击医疗风险的能力,对于保障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来说,显然也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