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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 2020-12-29 18:28:06

㈠ 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问题

龚某平时骑自行车上下班,在上下班的路上会经过几处窨井,窨井上面的盖子经常会被小偷偷去卖废铁,但市政部门却没能采取什么有效的措施。一天龚某下夜班,当他骑到一处昏暗路段时,突然自行车前轮摔到了窨井里,龚某也被摔得头破血流,自行车也摔坏了,原来窨井的盖子又被偷走了。龚某向管理该路段的市政部门讨说法,但市政部门称窨井盖是小偷偷走的,与他们无关。那么,法律对这种情况有相关规定吗?龚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律关于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明确了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时责任的承担,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促使地下设施的管理人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窨井等地下设施的安全,保护公众合法权益。

在这则案例中,市政部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盗窃,应对龚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㈡ 如何认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版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㈢ 住宅小区算公共场所吗能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37条呢

小区内有公共场所的

㈣ 酒店侵权责任的含义

纵观整部《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与酒店行业的关系最为密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明确指出了包括宾馆在内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要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则规定了在第三人,及酒店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在酒店范围内实施了侵权行为时,酒店经营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㈤ 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遭受人身损害的如何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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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㈥ 侵权责任类型八种

侵权责任类型八种有:
1、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㈦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回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答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㈧ 公共场所发生侵权事件,应当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问题

某商场经过数月的装修,准备隆重开业,为了在开业那天带来高人气,商场请来了明星现场表演,还准备了抽奖、赠券等促销活动,并在开业前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开业当天,果然人山人海,热闹非凡。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对超高的人气也没有很好的应急措施,现场很快发生了混乱,人们在哄抢赠品的时候发生了踩踏事件,致使席某等数人受伤。那么,席某等人遭到的损害,应由谁来赔偿呢?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律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这则案例中,商场没有对拥挤的人群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造成席某等人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㈨ 公共场所安全的法律监管的有关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专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属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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