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共用墙纠纷
⑴ 农村邻里共用墙土地纠纷 我家是农村的,房子一直由父母居住。农村的院落是与邻居家共用一个面隔断墙,
这是侵占公用集体土地使用的综合纠纷,A/B两家都在相邻的共用(集体所版有)巷,未权经申请许可违法建筑房子附属物,都是违章建筑,主管行政机关必须在两家纠纷调解时同时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至于A家在原来1994年集体许可的土地建筑面积少于0,2M,没有及时依法主张权利,已经丧失法律的保护权。(应当依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主张)其次,又私自砸了相邻的墙壁,这又是错误的,应当受到批评。B家在原定核准的12M宽的土地使用权,多占0.4M从集体角度(应排除干部的个人因素)应当在条件许可下拆除超出面积的建筑物已恢复原状,在条件不能更改已建的建筑物下,要补办超出土地使用手续,并接受处罚。
B家要以A家私自砸毁相邻的洗手间遭受经济上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的,但未经过基层调解不成立后法院可以不受理。A家会败诉的。但这事一般是以调解方式结束。但B家在诉讼中还要申请洗手间经济价值鉴定评估。
⑵ 农村围墙纠纷
你描述的这种情况要看邻居围墙是否占用了你家的土地,如果占用了你可以让邻居退出你家土地再建围墙,否则就只有与邻居协商。
⑶ 我是连云港东海县农村的,家里因为宅基地共用山墙的问题与邻居产生纠纷。
国家宅基地的政策非常明确,边界以外不属于该块宅基地,风俗习惯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延续,否则就要执行规定。谁也别说占,这是混账话
⑷ 两家房子共用一堵墙,产生纠纷,请问怎么解决
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共识,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发生纠纷,同时都是内邻居,建议退一容步海阔天空不要将关系走的太过紧张,吃亏是福。那么根据问题先进行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通过村委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依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只能进一步上升矛盾前往法院进行起诉。法院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对事件进行初步调解。依然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最终进行宣判。结果可能会令双方都不甚满意。因此,解决矛盾的最佳途径,依然是双方的协商。
⑸ 农村前后院房檐滴水及建围墙纠纷问题!
农村建围墙一般不要审批,只要不影响到邻居街坊的合法权利即可。
宪法规定专,公属民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利。
你们住房之间属于“相邻权关系”,需要依法行事才能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特别注意采光、屋檐滴水、行路等。具体如下: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⑹ 房子共墙纠纷怎么处理
建议与邻居协商处理。
共墙是指同一墙壁为相邻双方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版双方共用。共墙相邻权权的主要内容是:
1、相邻各方对共墙的使用不得妨碍、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一方不得实施可能危及相邻他方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使用共墙;
2、相邻一方需要搬迁,一般不允许拆除或拆走共墙;如果要求拆走一方对共墙享有所有权,一般也应保留共墙,由相邻他方折价合理补偿;
3、共墙的维修和翻建,一般应由双方协商,合理出资出力共同承担,目前没有补偿的规定,因此,可能是按市价补偿。
⑺ 农村共用墙体的引发的纠纷
尽量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⑻ 农村没土地证共墙共梁界墙纠纷能起诉吗
先别起诉,请村委会或者德高望重的老人给调解解决,没有什么了不起的事,多退一步海阔天空。非起诉没有问题。
⑼ 农村建房共同墙体的纠纷。
要求不合理,从法律角度而言,对方建筑没有过界,两面墙仍属于你家独有,对方并未侵权!
⑽ 请法律从业人员帮忙回答农村房屋共用墙体纠纷问题
原已同总共用墙体并互相补偿,所以对方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因当时没有考虑全面,基于情分上考虑,给予适当的利益回报是可行的,也合情合理。但这情与法在处理上已经变成两个主体了,希望能互相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功,还是讼于法律来解决。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开发商在销售完所有可销售面积后,就不享有对任何房屋以及建筑的所有权,整栋楼盘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用。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服务于整幢楼宇的共用部位,不具有独立性。在开发商将所有可销售面积销售给业主之后,即将所有公共部位同时出售给全体业主,全体业主共同拥有这些房屋以及建筑。开发商不再享有对任何房屋及建筑的所有权,因此无权对公用部位进行处分。
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中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因此,业主购买的商品房面积中已经包括了公用部位的面积,开发商无权对其进行处分。如果开发商擅自将共用部位转让给他人,就侵害了所有业主的权益。
小区的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其处分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决议。即使开发商没有销售完所有房屋而享有对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擅自将小区的共用部位转让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