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包括
A. 劳务合同。
根据劳务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你没有打卡是不可以克扣工资的,劳务合同当中的报酬与劳动合同的报酬规定其实差不多,公司单位不可以依据所谓的公司制度不发放工资报酬,并且合同中没有约定打卡事项,若是因此发生纠纷,可以起诉老板违约责任!但是实际中操作大多数是扣了当天工资,因为金额过少,一般不做法律追究,避免浪费司法成本。
B. 哪些人签订劳务协议
分辨清楚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就知道了.区别如下:
首先,劳务合同的双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或都是法人,而劳动合同双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则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用工主体,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其次,劳务合同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第三,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支配;
第四,合同内容不同,劳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合意性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则更多的是法定性条款,双方选择的范围远小于劳务合同。具体来说,劳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主要是有关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务报酬,而劳动合同还包括劳动者的保险、岗位等事项;
第五,争议处理方式不同,劳务合同一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仲裁),而劳动合同必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起诉到法院,对于部分情形的裁决甚至可以一裁终局。
从以上区别可见,混淆两种合同,甚至将劳务合同当成劳动合同来签,有可能使劳动者失去劳动法的保护,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是否签的合同上只要写的是劳务合同,导致的结果就一定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
一种是合同名写的是劳务合同,但内容上却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同,则这类合同实际上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另一种是,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属于劳务合同,但具体履行中,劳动者是作为用工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据单位提供的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这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至于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本身,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归于无效。
C.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既能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获得工资除双方执行约定数额外,其他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者获得的报酬、支付方式、保险等,主要由双方当事人执行协商,法律未做过多约束。
4、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等;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
5、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可申请劳动监察或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6、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7、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8、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来规范调整。
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签订人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享受法律规定的权益。而劳务合同的签订人并不一定是公司的员工,比如委托加工、来料加工可能签订的就是劳务合同,而双方的关系也只是合同关系,所以入职时最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D. 劳务合同
1.合同是有效的
2.合同期未满可以离职
3.合同是保证我们劳务工的权益,不需要负责什么,只要负责交接好手上的工作就可以了。
E. 劳务合同怎么写
劳务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为了完成发包方与业主签订的 经业主同意发包方将 的部分工程以劳务承包方式承包给承包方集体施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议如下:
一、劳务承包的工程及内容
二、劳务承包工程的工期
自2010 年 月 日至2010 年 月 日(或业主批准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至业主批准竣工日期止)。
三、安全约定
1、承包方全体人员必须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2、承包方全体人员必须服从发包方的安全管理,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与安全检查,接受发包方的安全指令,委派专职安监人员负责工地安全监督检查。
3、承包方全体施工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解决。
5、对于发包方的指令如危及安全,承包方有权拒绝执行。
6、发包方按照承包方承包结算额扣减10%作为安全风险抵押。发生承包方责任安全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并根据安全事故影响另行处罚承包方;承包方施工安全无事故,待工程完成后发包方将安全风险抵押金退还给承包方。
7、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施工中出现问题由承包方代表与发包方协商解决,不得滋事、聚众闹事。否则,出现问题,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质量约定
1、劳务承包工程总体质量合格,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100%。
2、发生质量事故,发包方除责令承包方返工处理并由承包方承担处理费用外,并按照给发包方造成的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双方责任
(一)发包方责任
1、负责向承包方进行有关劳务承包工程的技术、安全、质量交底,协助并监督承包方完成所承包工程的施工。
2、提供承包方施工所需的机械、周转材料,其中机械、周转材料承包给承包方使用、维修、保管。
3、提供承包方施工所需材料,其中钢材、水泥按照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消耗量一次交给承包方限额使用,并保管。
4、提供承包方施工期间生活用房。
5、负责对承包方所承包施工的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结算,按业主所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比例和本协议约定的比例按时支付承包方劳务承包结算款,并按照全体人员花名表支付劳务报酬。
6、如承包方不能胜任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或承包方出现有损发包方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发包方可随时终止本协议。
(二)承包方责任
1、按照本协议工期要求,安全、优质地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内容。
2、服从发包方的统一指挥、管理,接受发包方的检查、调整。
3、对发包方提供的临时设施、机械设备合理使用,非正常损坏,全额赔偿。
4、对发包方承包给使用的周转材料,限额使用的主要材料进行使用并保管,发生丢失、毁损,全额赔偿。
5、全体人员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人员的健康问题,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如发包方不认真履行协议,有权终止本协议。
六、劳务承包的结算与支付
1、承包工程为劳务承包,劳务费包括各种社会险费。
2、承包方劳务承包工程的工程量按照设计图纸以实际发生量确定承包结算工程量,不以投标预算价和业主审定量进行结算。
3、发生工程量变更,必须由发包方的工号技术员现场签认,项目经理最终确认,方可增减其结算工程量。
4、每月25日,承包方向发包方报出劳务承包结算书,发包方确认后,按业主所支付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和时间按当月劳务承包结算额的70%支付承包方劳务承包结算款,在此基础上计扣10%安全风险抵押。承包工程完工,各种工器具交还完成,人员全部退场后支付劳务承包结算款至90%(含计扣风险抵押),全部结算完成后支付剩余劳务承包结算款。全部承包过程安全无事故,发包方将计扣的安全风险抵押无息支付给承包方。
七、其他
1、本协议为由承包方和发包方负责人签署,劳务承包方劳务人员名单见附件二《劳务承包方全体人员名单》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受侵害的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或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自发包方与承包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规定的劳务承包内容履行完成,劳务承包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协议自动失效。
发包方: 承包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