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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经纪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2-30 12:11:56

❶ 明星与经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经纪合同的性质是随经纪业务的性质而定,法律并没有对其定性。

实践中都认为分为两种情况:

1、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就是委托合同。

2、混合性合同

由于演艺行业的特殊性,一部分经纪公司往往并非简单的受托人,而且还扮演着艺人操盘手的角色,体现在经纪合同上既有委托或代理演艺事业的内容,又有有关艺人的宣传、培训、录制和出版唱片的内容。

这种混合性质的经纪合同具有行纪、居间、委托等合同性质。

(1)艺人经纪合同扩展阅读:

明星和身边的经纪人个人,通常则不会给明星有专门的金钱投入,明显不同于经纪公司。明星和身边经纪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可能。

1、经纪公司批派经纪人为明星服务。

这种情况,经纪人是经纪公司的员工,明星是该经纪公司的签约艺人,该经纪人是因受经纪公司指派为明星服务的。

如果是这样,明星实际上是无权解除经纪人职务的,除非他已经决定同经纪公司解约,否则只能与经纪公司沟通,要求更换经纪人。

2、经纪人与明星个人直接形成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关系,可能是简单的雇佣,也可能是具有委托合同性质的合同关系。比如明星授权该经纪人代自己处理相关演艺事务等。报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据该经纪人为明星洽谈形成的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合同一般是不能随意解除的。当然,如果出现了必须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条件,就可以解除合同。

作为明星,聘用经纪人一定会顾及自己的利益,一定会有明星可以随时解除经纪合同的约定,所以,如果明星不想要自己的经纪人,就可以解除经纪合同。当然,可能会给经纪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❷ 艺人签约公司有全约和经纪约都是什么意思啊

全约包括经纪约、唱片约等。

全约就是演员在一定的期限内的所有出演的事务都包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和广告,演员和公司谈好条件,合同中约定公司在合约期限内应该为演员做到什么?比如全约的期限是3年,那么三年内公司要承诺给演员多少个第几号角色的饰演机会,演员的酬金和公司按照什么比例分配?等。

经纪约是指经纪公司或者经纪人代理艺人的演出,影视剧,通告等, 艺人有先签经纪公司再由他们负责其他事情的,但是唱片约一般艺人不会交给经纪公司 除非一起签了 而且唱片约一般是艺人自己来或者经纪人来商谈的。


(2)艺人经纪合同扩展阅读:

全约和经纪约利弊

全约利在于如果公司很有实力,也是真心实意要把演员捧出来,那么他们会全心全意去经营,弊在于,他们一签就是最少3-5年,又不能解约,自己的演艺生涯就彻底毁在公司的手里。所以一定要在合约里仔细严格约定他们能做什么,甚至写好,如果第一年他们做不到什么,就有权利单方解约。

公司一般都希望全约,否则仅仅帮着演员找角色,而来钱最快最省心的广告分成他们拿不到,他们肯定不开心,但是如果楼主有一定的实力,经纪公司很愿意包装,那么就坚持这个合约的模式,甚至可以和他们谈,影视的全归他们负责,广告、演出的可以请他们代理,然后大家分成。

❸ 有个人招主播,签的是艺人经纪合同,合同写艺人要支付经纪费用,虽然没写具体支付多少,这是骗钱的吗

谨慎一些并没有坏处,自己多加小心

❹ 明星的经纪合约指那些内容

艺人不仅要全盘交代学业、去向、交友、家庭,就连私生活也要上报给经纪公司和经纪人。经纪公司对艺人也有许多条条框框的制约。
国内经纪公司的签约年限为五年到十年,目前业内最流行的是八年为期。而一些从小就被大型经纪公司栽培的少年偶像,则要签下长达十多年的“卖身契”。 这些合约之所以被业内视为“卖身契”,是因为艺人把自己签给经纪公司,但经纪公司基本不提供任何的承诺和物质经济保障,有活就干,没活就饿肚子。
与合约期限直接挂钩的是违约金,为了避免出现艺人一红就走人的状况,经纪公司会一开始就在合约中提出高昂的违约金。
内地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的利益分成一般是经纪公司抽七成,艺人拿三成。许多新人还需自费支付化妆、交通、住宿及训练开支。天娱的合约里就明文规定,签下的新人两年内必须为公司义务演出五场,所有艺人没有底薪,按照演出收入和公司分成,艺人拿四成。
当然,对于大牌艺人,经纪公司就要让着对方了。一名圈内人透露,“红了以后,你所想的任何签约年限,任何分成都有可能。”
经纪合约还会包括私人事务的限制。一位圈内经纪人向记者透露,“艺人不许关机,必须随时接听公司指示,公司安排的活动必须出席,否则就是违约。”被“偶像剧之母”柴智屏一手捧红的言承旭,也曾忍无可忍跳出指斥柴智屏“没人性,吸血鬼”——F4虽然大红大紫,公司不给配车,出入还得自己搭的士,并经常饿肚子。

❺ 演艺经纪合同是什么性质艺人是否有权单方解约

一、演艺经纪合同是什么性质?艺人是否有权单方解约?
艺人同经纪公司签署的经纪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专项的规定,其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
过去通常认为艺人同经纪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是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当然委托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临索赔。
但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来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并非简单的委托合同,而是一种综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间、代理、行纪、雇拥”等多种特征。
在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列举的威、杨洋与正合世纪公司知识产权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号〕中,最高院明确提出“涉案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在其他处理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法院持这种“综合性合同”的观点。
这种情况下,艺人一方按“委托合同”的性质提出的单方解约权,很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但是即使不能依据“委托合同关系”任意解除,这类经纪合同毕竟与人身有关,合同的履行需要艺人的配合,如果双方已失去信任这个合作的基础,法院强制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也没有意义,如果艺人坚持解除合同,法院通常还是会判决予以解除。
但是,如果艺人解除合同不是依据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条款、不能证明是因为经纪公司严重违约导致的解除,那么艺人可能会就面临经纪公司的索赔,赔偿数额要视合同约定及经纪公司的损失情况、之前的付出情况而定了。
二、经纪人不同于经纪公司,与艺人的法律关系视情况而定。
艺人同经纪公司签署《演艺经纪合同》后,经纪公司不单是从事为艺人找通告、上节目、拍影视剧这类经纪服务,还可能要付出大量金钱打造、包装艺人,甚至进行专项的培训、投资等等。在艺人没有成为“摇钱树”之前,可能还要给艺人一定保障。也就是说,经纪公司除了演艺经纪服务外,对艺人尤其是没有成名的艺人还有较多其他投入。这也是很多明星要同经纪公司解约时,经纪公司要提出高额索赔的重要原因。
前面介绍的条款是相对公平的条款,至少还考虑了艺人的保障。生活中也有很多打着打造明星的幌子的公司,骗取怀着明星梦的少男少女的信任,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极不公平,不但没有切实保障,甚至还骗取他们的钱财。希望有明星梦的人要小心,别被梦想冲昏了头脑。
明星和身边的经纪人个人,通常则不会给明星有专门的金钱投入,明显不同于经纪公司。明星和身边经纪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可能。
1、经纪公司批派经纪人为明星服务。
这种情况,经纪人是经纪公司的员工,明星是该经纪公司的签约艺人,该经纪人是因受经纪公司指派为明星服务的。
如果是这样,明星实际上是无权解除经纪人职务的,除非他已经决定同经纪公司解约,否则只能与经纪公司沟通,要求更换经纪人。
2、经纪人与明星个人直接形成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关系,可能是简单的雇佣,也可能是具有委托合同性质的合同关系。比如明星授权该经纪人代自己处理相关演艺事务等。报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据该经纪人为明星洽谈形成的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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