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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纠纷

发布时间: 2020-12-30 19:33:08

『壹』 农村老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请教广大网友

你好,
属于遗产继制承纠纷。
遗产继承有一原则,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有顺位,第一顺位是父母子女和配偶,所以你姥姥姥爷的遗产由子女继承,出面打官司的是你的母亲以及她的其他姊妹。
希望能帮到你

『贰』 农村房产土地买卖纠纷农村拆迁问题解疑

将农村房产土地卖给一外地人无本地户口,本身牵涉两个问题:
1.土地买卖行为无效。因此该房产所有权依然属于原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1999年)第二条规定:“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年)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8年)再次强调,“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2.买卖协议部分有效,因此需向对方返回原来的购买款、利息和相应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
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叁』 农村房产纠纷实例说法

1、请问你与对方是来属于同一集体经自济组织的成员吗,即你们两个人是不是同一个村的?
2、若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那么买卖合同有效。能经村委确认是最好的了。
3、若你不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由于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农村宅基地买卖,所以合同中涉及宅基地的内容无效,但涉及房产部分有效。

补充一点,
某些地方政策比较开放,允许同一镇或乡内的成员相互买卖房产,这个就要你具体去了解当地政策了。

『肆』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

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主要有四个问题:第一,裁决;第二,诉讼;第三,复议;第四,执行。
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是指征地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围绕拆迁的搬迁与补偿安置争议所作出的裁量和决定。
从目前拆迁纠纷处理实践来看,使用的最多的机制是行政裁决,争议也最大。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国务院的305号令,建设部也下达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但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国家并没有法律法规做出规定。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仲裁、裁决、诉讼的机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才能建立,所以我们在制度上存在着一个重大缺陷。目前在农村征地拆迁这一块,很多地方出台了很多地方性法规,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基本上照搬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裁决相关制度。在实践中,裁决问题尽管有争议,但仍然是解决拆迁纠纷争议的最重要的手段和途径。
(一)裁决的启动
行政裁决,系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裁决。
1.对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5条规定,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2.对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的规定
《规程》第6条规定,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3.启动拆迁裁决的前置程序
《规程》第7条规定,对于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情况,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4.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规定
《规程》第8条规定,对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限定为以下五种: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已达成协议后发生纠纷或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裁决的工作程序
行政裁决作为公权力介入私权力,需要像一般行政行为一样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这就需要一定的工作程序来保障。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重实体轻程序”,忽略了程序对保证行政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地处理问题的作用。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这种裁决相对好一点,因为有建设部的一个工作规程设立了一套套的程序,而出问题比较多的是农村的房屋拆迁,没有一个程序性的规定。
裁决的工作程序分为时间限制、工作步骤、内容限定、送达方式等四个方面。
1.时间限制
《规程》对时间限制的规定有四项:
(1)是否受理,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并发出通知;
(2)裁决的时间是30日;
(3)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4)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在通知被拆迁人的15日之后。
2.工作步骤
《规程》第10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4)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5)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裁决书的内容限定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3)裁决的依据、理由;
(4)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5)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4.送达方式
《规程》规定了裁决书应当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三)中止和终结

1.裁决中止的条件:
(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需要相关案件的结果为本案裁决的依据,而结果未出;
(3)申请人死亡,需要继承人表态的;
除了被拆迁人中的自然人死亡之外,至少还有五种情况应考虑中止裁决:
第一,拆迁人的法人资格消失怎么办?
第二,拆迁项目转让怎么办?
第三,作为被拆迁人的法人的法人资格消失怎么办?
第四,作为被拆迁人的法人的法人资格还在,但在改制或关停并转怎么办?
第五,作为被拆迁人中的自然人裁决期间,将房产转让他人怎么办?

2.终结裁决的四种情况:
(1)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2)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3)申请人死亡,15天内没有继承人参加裁决的;
(4)申请撤回裁决申请的。

『伍』 农村房屋纠纷,打官司有胜算吗


  1. 如果你父母死亡后,你没有进行继承,现在弟弟又将房屋进行了改建,当时你也无异议,说明你已经放弃了继承,你现在不能再要求主张一半房产的继承。

  2. 现在,你可以和弟弟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到法院诉讼法院是不会立案的。

  3. 对于继承,不适用二十年的法律时效。




『陆』 农村房子没有产权证,如果产生产权纠纷该怎么证明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柒』 农村房产纠纷什么情况下法院受理

根据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那些农村房产纠纷不受理,可反推:只要诉讼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立案要求,即可受理。

具体起诉立案要求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捌』 是农村房屋产权归属纠纷的问题

你这个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国家政策,再往上说涉及到我党立党回的根基,我党的胜率很答大程度上归功于土地政策,大了就不展开了。
从法律上说,《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十三)款重申:“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你这种情况,如果你是外地的城镇户口那么你们的买卖合同一定会被认定无效,那么你不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因为你不是宅基地正当的使用人,所以补偿更无从谈起。
上海地区咨询法律问题可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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