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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合同小说

发布时间: 2020-12-30 22:19:34

1. 什么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

附和性合同:合同内容已经确定,双方只能就合同表示“同意”(不同意就是不签)。


射幸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发生就执行。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的含义是指: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

保险合同的履行建立在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基础上。也就是保的意外。

通俗易懂的说就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合同,保险公司不是必然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是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者合同约定的事情发生时保险公司才履行义务,举个例子:李某投了意外保险,如果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才会给钱,但是如果是因为得了重病非意外身故的话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只退还保费,这就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1)射幸合同小说扩展阅读:

保险合同的特征

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2. 射幸合同有哪些种类

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内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容,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在法律史上,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有对射幸合同调整的记录,而且在现代各国民法中,也多有对射幸合同进行明文规定的。

在单行法方面,中国法律上有规制的射幸合同仅有保险合同一类,而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多种射幸合同。如期货买卖合同、彩票或奖券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和现在的热门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标指数交易等合同,这些合同要么只有一些政策性的规章规范,要么任何规范都没有。行为人找不到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官也找不到判案的法律依据,不利于定纷止争的法规范生活功能的实现。

3. 射幸合同的介绍

射幸合来同(Aleatory Contract),就是自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在法律史上,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有对射幸合同调整的记录,而且在现代各国民法中,也多有对射幸合同进行明文规定的。

4. 射幸合同的合法性

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主体适格、意思健全和内容适法三个要件的具备。射幸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合法性也大体需要具备上述三要件。前两要件的满足对于射幸合同来说并非合法性障碍,射幸合同的合法性诉求在于其作为一种合同类型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在于其标的即内容是否合乎法律要求。 从人权尊重角度看,现代文明社会“人”的意识的觉醒和尊重,“以人为本”理念的推崇,体现在法律上即为私法自治,强调人的意志的自由和能动。赋予个人在私法上对自己事务的自由决定。也就是说,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这一原则体现在合同法上即为合同自由原则。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说,合同自由的范围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合同内容决定的自由及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四个方面,其核心和实质是合同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合同权利义务仅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
从经济发展角度看,正如德国民法学家迪特尔-梅迪库斯所述:经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一个经验法则:自主决定是调节经济过程的一种高效手段,特别是在一种竞争性经济制度中,自主决定能将劳动和资本配置到能够产生最大效益的地方去,而其他调节手段,如国家的调控措施,往往要复杂得多、缓慢得多、昂贵得多。因此,总体上产生的效益也就要低得多。这也正符合理性个人是自身利益最佳判断者的法谚。所以,合同自由既是经济社会追求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扩大社会福利的内在要求也是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正当性诉求。
可见,无论就人本主义角度还是社会经济发展角度,个人自主决定其事务,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都有其合理性的法源基础。作为合同一类的射幸合同,合同自由原则应是能够满足其合法性诉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就是所谓的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尊重公序良俗是人们行为的道德标准,由于其能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和符合法律正义规范价值目标,因而常在各国的民法中得到确立而具有了法规范意义。因此,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能有违公序良俗,否则法律将作出否定性评价。如《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日本学者我妻荣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类型化,此即著名的“我妻荣型”,从“我妻荣型”中,似乎射幸合同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类型,但我妻荣所说的是显著的射幸行为,这里并不排斥一切射幸行为。所以,并不是说射幸合同一定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至于什么是显著的射幸行为,则是法律解释和价值判断的问题。因此,只要射幸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能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

5. 找小说,同事拿的公益彩券之类让大家买,女主买了一张,中了奖。然后同事让女主请大家去旅游的

  1. 购买彩票行为属于合同的一种:射幸合同,其法律效果具有不确定性,即有可能中奖,获得超出内支付价格的收益,也容有可能不中奖,支付了价格没有收益。

2.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彩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购买彩票的人,另一方却不是销售彩票的人(不是拿彩票让大家买的人),而是彩票发行方。彩票中奖后产生的支付奖金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以外的人无权干涉。

3.由于只有购买彩票的中奖人享有合同权利,即只有中奖人才有领取奖金的权利,奖金也只归属中奖人,奖金如何消费也由中奖人决定。所以,理论上,这钱由中奖人说了算,花不花、怎么花这笔钱旁人无权加以干涉。这是从法律角度而言。至于实际生活中出于同事关系相处请个客啦消费一下是另一回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6. 什么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

附和性合同:合同内容已经确定,双方只能就合同表示“同意”(不同意就是不签)。
射幸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发生就执行。

7. 什么是射幸合同

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中的典型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射幸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也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 射幸合同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就此,射幸合同也只能在我国法律上取得无名合同的法律地位(无名合同由于缺乏典型的和具体的法律调整规范,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紊乱)。在单行法方面,我国法律上有规制的射幸合同仅有保险合同一类,而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多种射幸合同。如期货买卖合同、彩票或奖券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和现在的热门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标指数交易等合同。

8. 射幸合同中的“射”到底读什么

shè
具有目标指向性,为了射中幸运、财富,射幸合同也含有这个意思

9. 为什么说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因为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

射幸合同的当事人能够获得仅仅只是一个机会,回当事人答可能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也有可能什么都没有获得。所以说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当然保险合同还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等方面的特征。

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例如最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就要求当事人要最大诚信地恪守合同。这也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

(9)射幸合同小说扩展阅读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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