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
『壹』 试述《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请简述《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版合同公约》规权定了其适用的和不适用的范围两方面,
一适用范围:
1.营业地不在同一个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条件是这些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2. 营业地不在同一个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相关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合同适用公约。例:A国甲与B国乙订立合同,A国是公约缔约国,B不是,本来不适用公约,但合同订立地是A国,根据法院地法,合同关系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则该合同适用公约。
二 不能适用范围:公约规定,1.购买为私人、家人、家庭使用的货物合同 2.依拍卖进行的合同 3.依法院执行令或其他令状进行的合同 4.有关船舶、飞机的合同 5.公债、股票和有价证券的合同 6.电力的合同。
『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主体的适用
当事人的营业地须在不同国家(地区),且具备下列二个条件之一:
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都是缔约国(地区);
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不是缔约国(地区),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我国在交存的批准书中对本条进行了保留,不受其约束。)
公约适用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的性质。如缔约国(地区)甲国(地区)的A公司与其在缔约国(地区)乙国(地区)设立的B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亦可适用本公约。
2.合同标的的适用
公约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此外对于下列几种买卖合同亦不适用:
1)直接供私人使用货物的销售,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当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用于该目的;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行器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销售。
3、合同内容的适用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下列事项除非公约有明文规定,一般不适用: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范围为什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此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不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约定不适用公约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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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主体的适用
当事人的营业地须在不同国家(地区),且具备下列二个条件之一:
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都是缔约国(地区);
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不是缔约国(地区),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我国在交存的批准书中对本条进行了保留,不受其约束。)
公约适用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的性质。如缔约国(地区)甲国(地区)的A公司与其在缔约国(地区)乙国(地区)设立的B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亦可适用本公约。
2.合同标的的适用
公约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此外对于下列几种买卖合同亦不适用:
1)直接供私人使用货物的销售,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当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用于该目的;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行器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销售。
3、合同内容的适用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下列事项除非公约有明文规定,一般不适用: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伍』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条件是什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第一章就公约的适用范围作了三内点明确限制容:第一,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必须同时具备下面的两个条件之一,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第二,由于以特殊的标的物作为客体或以特殊方式进行销售的货物销售合同往往要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为了避免和减少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困难,《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执行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第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复售合同公约的适制用范围是:
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扩展阅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房的交货义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2、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3、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柒』 在国际贸易中,哪些买卖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自》第2条列举了不适用于该《公约》的销售:(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主体的适用
当事人的营业地须在不同国家(地区),且具备下列二个条件之一:
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都是缔约国(地区);
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不是缔约国(地区),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我国在交存的批准书中对本条进行了保留,不受其约束。)
公约适用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的性质。如缔约国(地区)甲国(地区)的A公司与其在缔约国(地区)乙国(地区)设立的B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亦可适用本公约。
2.合同标的的适用
公约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此外对于下列几种买卖合同亦不适用:
1)直接供私人使用货物的销售,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当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用于该目的;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行器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销售。
3、合同内容的适用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下列事项除非公约有明文规定,一般不适用: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