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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20-12-31 06:12:00

合同管理办法

采购合同管理制度

1、按照公司要求,超过2000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不得采用现金支付形式,必须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2、专业工程师提出的并经项目经理审定批准的材料清单是采购设备(材料)的唯一依据。
3、消耗材料的采购一般采用定点采购的形式进行,采购点的确定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确认同意,方可签定长期定点采购合同(消耗材料采购清单一般由工程师提出并经项目负责人审定)。(手套、棉纱、机油、锯条、砂布、乙炔、氧气、氩气、砂轮片、胶带、麻绳等常用、通用杂品、杂物由采购工程师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自行及时对仓库进行补充。其他各工种所用消耗材料必须有专业工程师提出的并由项目负责人批准的采购清单)
4、合同签订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合同签订前必须完成对供货商的资格审查工作,业主有要求时,对产品样本和资格确认应有业主或监理代表的文字确认。
1) 产品的规格型号
2)产品数量
3)产品的质量标准
4)产品价格和支付方式
5)产品供货日期
6)双方违约责任
5、合同必须按项目和编号进行管理

编号管理原则:XXX(采购工程师姓名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XXXXX(项目名称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001
1)合同签订后,正本必须交公司采购部统一归档。
2)交工地财务复印件一份。
3)项目结束后,由采购工程师自行整理成卷报公司存档。
6、采购工程师是项目采购合同执行人和监督人,对合同的履约负有完全的责任,由公司本部签订的合同也由现场采购工程师负责监督执行(合同由公司负责递至工地)。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要汇同现场专业工程师共同对产品的供货质量重点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换货、退货或终止合同的工作。

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条例细节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受方和供方签订的下列技术引进合同,不论供方国别和地区、受方资金来源和偿付方式,均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一)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合同是指涉及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的转让或者许可的合同(仅涉及商标权转让的合同除外);
(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是指提供或者传授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的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供方利用其技术为受方提供服务或者咨询以达到特定目标的合同,包括受方委托供方或者与供方合作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工程设计的合同,雇用外国地质勘探队或者工程队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委托供方就企业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或者产品设计的改进和质量控制、企业管理提供服务或者咨询的合同等(聘请外国人在中国企业任职的合同除外);
(四)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合作生产合同和合作设计合同;
(五)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进口合同;
(六)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其他技术引进合同。
第三条没有对外技术引进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团体或者个人引进技术时,应当委托具有对外技术引进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对外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并出具委托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从供方获得技术所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五条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机关是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和经贸部授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省辖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及其他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授 权审批机关)。
第六条技术引进合同,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一)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技术引进合同由经贸部审批;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主管机关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技术引进合同由同级授权审批机关审批;如果该项技术引进合同系委托跨地区的其他公司对外签订的,在征得委托方所在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由签约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审批。合同批准后,签约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应当将合同批准证书复印件送委托方所在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备案。但是,跨地区委托设在北京的公司(不包括北京市属公司)对外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由经贸部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从供方获得技术所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属于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由经贸部审批;其他的分别由授权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条技术引进合同应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合同名称;
(二)引进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引进技术达标考核检验的标准、期限、措施及风险责任的承担;
(四)引进技术的保密义务,改进技术的归属和分享;
(五)价款或者报酬总价和各分项价格,以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八)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附件资料,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技术引进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涉及在中国取得专利或者商标权的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引进合同,应当写明有关专利号或者专利申请号、商标注册号和附具商标式样。属于专利权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备案;属于商标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第九条供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或者文件资料完整、准确、有效,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目标.技术文件交付的时间应当符合受方工程的计划进度要求。
第十条受方需要供方提供引进技术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者设备的,其价格不得高于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
第十一条供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保证自己有权转让或者许可该项技术.受方使用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生产或者销售产品如被第三方指控侵权.应当由供方负责应诉;如被第三方指控的侵权成立,受方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所有权,包括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改进方。在受方向供方提供改进技术时,其条件应当与供方向受方提供改进技术的条件相同。
第十三条对供方提供或者传授的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受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应当在合同中订明,并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申明理由。
在受方承担保密义务期限内,由于非受方原因技术被公开,受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即行终止.合同规定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受方提供其发展和改进技术的,受方可以在合同期满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供方提供该项技术之日起计算,但该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规定的期限。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受方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出口的条款.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供方已签订独占许可合同的国家和地区;
(二)供方已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的国家和地区;
第十五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中不得规定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合同期满时,引进技术所涉及的专利尚未期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供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纳税。
第十七条技术引进合同的受方或者代理对外签约的公司、 企业, 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一)合同报批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合同名称、供方国别及厂商名称、引进标的技术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机关及文号等;
(二)合同副本(如系外文本,应当附合同中文译本);
(三)签约各方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及资金落实情况。
为有助于合同审批,受方或者代理对外签约的公司、企业可以在谈判前或者谈判过程中,就合同主要内容或者某些条款向审批机关征求意见或者提请预审。
第十八条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报送的技术引进合同及其他文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责成当事人限期修改,不修改的,不予批准:
(一)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损害国家主权;
(三)合同内容与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
(四)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内容不完善;
(五)合同未对所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引起的产权争议及其他履约中出现争议的责任及其解决办法作出明确,合理规定;
(六)合同未对所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包括对使用该项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保证作出合理规定;
(七)引进技术的价格和支付方式不合理;
(八)合同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对等、合理;
(九)合同规定有未经国家税务机关同意的税收优惠承诺。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
机关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提出修改的合同,其审批期限自收到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或者修改书之日起计算。
审批机关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合同获得批准。
第二十条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审批机关颁发经贸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技术引进合同超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十年期限或者含有《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限制性条款的,受方应当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修改经批准的技术引进合同的技术标的内容、价格、期限及保密期限条款,应当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并征得原审批机关书面同意,该项修改与原批准的技术标的内容不符或者超过原批准所需外汇金额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一条以及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授权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技术引进合同之日起10日内,将《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报送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技术引进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办理有关银行担保、信用证、支付、结汇、报关纳税等项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出示《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或者其复印件;不能出示的,银行、海关、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经贸部负责解释。由经贸部自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9月18日经贸部发布的
《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同时废止。

❸ 合同法、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细则区别

1,层次不一样。合同法最高,制度其次,办法,细则最低。2,详细程度不同。合同法最粗,办法,细则最细,制度居中。3,约束对象不同。合同法约束的是整个合同从签订,到履行、
管理、结束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只涉及管理范围,办法和细则属于具体的解释。

❹ 怎么写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提供一份我们自己草拟的,供参考: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我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均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法务部是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导下,负有以下职能:
1、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各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2、负责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
3、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
4、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法律问题;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6、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
7、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8、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归档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任何合同均需经过评审程序评审后,方可批准签订。
第五条 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六条 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信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第七条 属投标中标的项目,经办人要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业主招标文件,确定我方投标书主要条款。
第八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
所有合同均应约定以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为合同成立要件。
第九条 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法务部。公司法务部应在时限内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书面提出审查意见。
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应审查人的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条 批准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决定合同的批准。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确保信誉。
第十二条 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报告。
当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索赔报告后,履行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法务部,共同商定应对措施。
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履行部门应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门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二章关于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所遗留的问题,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
第四章 合同文本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应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公司法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及时移交公司法务部。
第十八条 公司法务部应当做好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定期将合同管理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责任与奖惩
第十九条 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
1、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出卖公司利益;
2、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严重违反本管理制度行为,公司除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外,还可视情况要求其承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属实的,公司除给予该职工一定物质奖励外还负责保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并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公司将公开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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