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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法律纠纷

发布时间: 2020-12-31 09:42:32

Ⅰ 信用证纠纷案例分析

1.未弄清与非商的关系。如果是老顾客可以考虑这么做,如果是新顾客,这样做很冒险了!信用证是结账的依据,银行要担当风险的,有瑕疵,银行结账都不利索了,更不要说有错误了!
2.发生这种事情后,应及时多方面与货代、银行、非商沟通,了解顾客的货是不是很着急,如此的处理方式,开证行能不能接受。
3.信用修改问题,不单单是买方与卖方的商讨事宜,要考虑的信用证,风险承担方是银行,而不是仅凭买方、卖方一方面的或双方的电报协议进行独自修改,一定要将修改意见反馈到开证行,询问银行的意见,并最好形成一定的记录。

Ⅱ 国际贸易中关于信用证合同已议付款后,出现纠纷,两国标准不同,究竟适用哪国法律规定

是合同纠纷还是信用证纠纷?
如果是合同纠纷,那么一般是按照合同上约定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仲裁。
如果是信用证条款的纠纷,一般是到国际商会去做仲裁。

Ⅲ 信用证容易产生怎样的纠纷

信用证的付款是凭银行信用,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有的开证行在开证回人的授意下,会答恶意提出一些不符点,拒绝付款,造成受益人的损失。
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证和货物本身是没有关联的,如果单证相符,即使标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也无法因为这个理由而向受益人提出拒付。

Ⅳ 止付信用证纠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所办信用证营业所所处的法院管辖。你所办信用证本身就是一种信贷合同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就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Ⅳ 信用证出现纠纷到何处仲裁

这个要各方包括开证人、开证行、受益人、议付行共同协商的,没有固有规定的。

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全文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第三条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
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
第七条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
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九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三)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应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将信用证纠纷与基础交易纠纷一并审理。
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通过实体审理,认定构成信用证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的,应当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第十六条保证人以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Ⅶ 请论述信用证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信用证是银行应来国际货物买卖源中买方的要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信用证的当事人可以多到六、七个,他们是:
1、开证申请人,即买卖合同的的买方
2、开证行,通常是开证申请人所在地的的银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关系。
3、受益人,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受益人有权享有信用证上的利益。受益人在接受了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他们之间便形成了以信用证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至于他们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那是另一问题。
4、通知行,即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它通常是卖方即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
通知行和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5、议付行,即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所开出的汇票的银行。
6、付款行,即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
7、保兑行,即就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愿承担保兑责任的银行。在信用证的诸多当事人中,并不一定有保兑行。

Ⅷ 信用证的法律依据是


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出具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对信用证有如下的定义:“跟单信用证”和“
备用信用证
”(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征行”)应其客户(“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1.向第三者("
受益人
")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
议付
。”
在国际贸易中,上述信用证定义中的申请人是进口方,
开证行
是进口地银行,受益人是
出口商
。于是我们可以对信用证作这样的理解:
·信用证是开证行应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付款的条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由银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对出口方出具的
汇票承兑
并付款;
·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收款人可以是受益人,或者是其指定的银行。
对于信用证定义中表达的“约定”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其一,由银行承诺付款。而在汇款和
托收
方式中,银行均未作出此种承诺。其二,条件是由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单据是第三者或当事人出具的履约证书,所以信用证的约定是要求受益人以单据的形式向银行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合同义务,银行即向其支付货款。对一个实际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出口商来说,耍提交这样的单据是能够做到的。因而信用证所提出的条件,并未对卖方构成合同义务的实质性的变更或添加。

Ⅸ 信用证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有哪些应怎样防范

信用证的操作风险:

1)制单失误造成不符点。哪怕是一个字母的拼写错误都版可能权造成开证行拒付的原因。
2)含有某些软条款的信用证。比如需要提交一些由开证申请人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单据,有可能由于受益人最终未能获取有关单据而遭到开证行拒付。
3)装运时实际货物数量,索汇金额,装运期,交单期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法律风险:
1)开证行没有国际评级,开证国家国际评级极低,开证行容易违约,造成不能收款
2)信用证通过受制裁国家开出,或者货物,及运输过程涉及这些国家,会直接造成不能收款。
3)某些国家,法例允许不需要提单就可以提货。开证人可以不需要付款就提货,如果开证行资信不行,开证行没有收足保证金,又不能收到开证人的款的话,开证行一般会拒付。

Ⅹ 中国有信用证法律吗 最高院出的什么规定

中国没有专门针对信用证的法律。
2005年最高院出台过一个有关审理信用证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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