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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春晚侵权

发布时间: 2020-12-31 10:07:10

『壹』 陈佩斯 朱时茂为什么不在春节晚会上合作了,是因为什么侵权官司

对演艺圈的明星而言,能跟中央电视台交上“朋友”,能在各种晚会,特别是春节晚会上露面,可真是一种“幸福时光”了。然而陈佩斯、朱时茂却和中央电视台打什么官司

二位笑星不是和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打官司吗?要知道,这家公司可是央视属下的实体。眼下,“儿子”被人告了,“老子”自然不会善罢干休。事实上,央视某些部门已经采取了措施,作为对国际电视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的“呼应”。这就是:举起“封杀”的大棒,对老茂、佩斯“砍”将过去。

这里,“第一原告”陈佩斯的感受要深些。据最新消息,不久前中央电视台有一台晚会,本来要请陈强和王昆合唱《兄妹开荒》,但陈强有病来不了。王昆就去找老陈的儿子小陈去顶替。陈佩斯说,您就别费这心了,肯定会“封杀”我的。当时王昆还“天真”地说,这事儿跟你那事儿不挨着,我去跟他们说,你就听信儿吧。结果,“老革命遇到新问题”,汇报上去后,久无音信,这个节目被“拖”黄了。

有人说,陈佩斯和朱时茂在2001年春节晚会上未露面是因为节目本身的原因,并无其他“阴谋”。当然,节目质量差,被人“拉”下马,只能是“咎由自取”。问题是陈佩斯说他今年压根就没接到春节晚会剧组任何参加创作的通知。这就不得不让人“胡思乱想”了。也有人说,春节晚会剧组包括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使用演员作品事先是有合约的。那么,这是怎样一个约定呢?还是陈佩斯“捅”出了内幕——一般来说,在春节晚会的直播前夕,央视文艺部会找演员或版权人“买单”,付上2000元左右的稿酬,某个作品今后的使用权就归央视所有(即使你的节目被反复使用,赚再多的钱,你也无权过问了)。这一条,至今还没有哪个演员提出过异议。想想看,那边直播在即,这边“大兵压境”,你敢不签这份合约嘛,否则你还有机会在全国人民面前“展现风采”吗?

偏偏陈佩斯和朱时茂就是不信这个邪,哪怕被封杀,他们也要讨个“说法”。虽然现在法院判“国际公司”一审败诉。但这场硝烟尚未结束,双方都在“继续战斗”。

尽管陈佩斯放言“离开中央台,照样能发展”,这话有些赌气,但他“我爱‘上镜’,但我更爱真理”的精神委实让人钦佩!
参考资料:开心娱乐城
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陈佩斯、朱时茂小品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和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陈佩斯小品》;在《中国电视报》、《文汇报》上刊登内容经法院审核的声明,向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上海天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停止销售《陈佩斯小品》。

1999年,由扬子江出版社提供版号、并出具复制和销售委托书,中凯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共同出版发行了《开心一刻》系列剧VCD光盘1套6辑。在其中的开心果经典精品《陈佩斯小品》中,这两家单位未经陈佩斯、朱时茂许可,使用了两人分别于1986年、1994年、1997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合作表演的《烤羊肉串》、《大变活人》、《宇宙体操队选拔赛》3个小品。此后,零售兼批发音像制品的天鼎公司向中凯公司购进了陈佩斯小品光盘,在上海地区批发销售。在购买VCD光盘时,中凯公司向天鼎公司提供了扬子江出版社的销售委托书以及河北影视音乐制作交流中心的授权书。

去年底,陈佩斯、朱时茂向上海二中院起诉扬子江出版社、中凯公司和天鼎公司侵权。

法院经过审理,在认定陈佩斯、朱时茂二人确系3个小品的作者和表演者,扬子江出版社和中凯公司出版、发行《陈佩斯小品》确未得到合法授权的基础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扬子江出版社是具有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中凯公司具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且当时还向天鼎公司出示过销售许可证,法院认定天鼎公司购进《陈佩斯小品》后再行销售的行为主观上无过错,不构成侵权,但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刘建、潘巳申)前些日子网上一度流传陈佩斯和朱时茂会重返春晚演小品,甚至更邪乎的是连小品的名字都起好了公布出来,而这两天关于陈佩斯和春晚的“进展”是:陈佩斯自己不参加春晚演出,会辅导一个小品上春晚,“怎么老有这样的消息?我每年一到年底就总会被问到这个问题。今天我在这当着各位记者澄清,我和春晚不再有任何联系。春晚办了20多年了,还拿我们这些人来炒作,似乎只有这样才能受人关注。我觉得很无奈,也很可悲,挺没劲的。”当然似乎事情也并不是空穴来风,陈佩斯解释道:“我在演《阳台》的时候,郎昆是到后台来了,还送了花,结果第二天就有‘我参加春晚’这样的消息。”

革新总是遭到春晚的拒绝

说起和春晚“掰”的旧话,陈佩斯到现在还有很多话要说:“最早是1988年演《狗娃与黑妞》的时候,我就和央视春晚的导演说过要求单机拍摄,运用电影蒙太奇的手段,这样小品就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喜剧量会更大,结果没人听。后来到了《警察与小偷》我又提出这样的要求,其实那时已经有电视墙了,单机拍摄营造的气氛更好,结果还是被他们删去前面特别精彩的一段过场戏。观众看到我们的小品不满意,连我们自己也不满意。经他们一弄,我们的创作至少缩水50%。一年一年的,这时我们提出的意见总是遭到春晚的拒绝,所以矛盾就变成针锋相对了。现在我和春晚相距很远。”

『贰』 可以告电视台的节目侵权吗

品,在某家电视台的节目上,被那个节目用了

『叁』 今年春晚有一个小品涉嫌侵权,有人建议作品侵权除创作者外演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你怎么看

那要看是什么侵权类型的,如果表演者不知情,那么不应该承担责任

『肆』 告别人侵权,不是侵自己的权,也不是举报,合法吗(也就是事不关己而去告的)

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如果的民事案件因为您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所以法院将不版会受理。如果是行政权案件,得看您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如果您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那您就不是行政相对人,也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也不会受理。

『伍』 防止2015羊年春晚侵权歌曲亡羊补牢

静观其变!!

『陆』 可以告电视台的某个节目侵权吗

这个可以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谢谢

『柒』 擅自直播央视春晚被诉侵权,暴风影音遭索赔300万亏不亏

没什么亏不亏的,侵权了就是侵权,既然违背了版权法,那就要认罚。

依法治国都讲了那么多年了,怎么还有些人认为这是一句空话呢?不管是谁,犯法了就要认罚。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版权方确实是央视。别说直播人家的节目,就算是转播都是要给钱的,暴风影音这么大的一个公司,在直播行业浸淫这么多年,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但是他既然敢不经版权方的同意就播出了,那么被告也就正常。有些人对央视没什么好感,所以恨屋及乌,他们认为侵犯央视的权益也没什么。但这是不对的,因为我们国家是依法治国的国家,一切都应遵循法律。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小偷固然可恶,但不代表你能肆意的侵犯小偷的权利。你抓住这个小偷后你必须送往派出所,而不能把他打死,因为他的生命权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央视虽然不讨人喜欢,但对于央视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给予肯定,给予保护的。侵犯任何人的版权,这都是不对的,不管对方是谁,哪怕对方是个恶人,但是他们的权益还是应该得到保护的。假如每个人都能随意的践踏他们的权益,侵犯他们的权益,那么,这个世界不就乱套了吗?还谈什么版权保护法,连基本的权益都没了哦。

所以,做人要理智一点。重视版权,保护版权,这是一件好事。有人维护自己的版权,我们应该给予支持,而不能够一味的冷嘲热讽。

『捌』 上春晚的“英格玛”是不是侵权

ENIGMA只是被国人翻译成中文作“英格玛”;英格玛在蒙语中是“黎明”的意思,内蒙古小女孩也确内实容就叫这名字,故有些人也翻译成“英格玛”。本来这中错误在翻译中不应该出现,但也许ENIGMA在国内的知名度并不像你想象的那么高,所以翻译时没考虑到重名。
现在已有些用“依格玛”来进行区别。说盗用,有些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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