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案件
❶ 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的对面,点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吃得津津有味。陈志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赔偿精神损害。
分析本案并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2)本案如何判决(请说明责任方式),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
(1)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侵害人格尊严的,对侵权行为人应当追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餐厅准许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严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格权,包括的内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这种权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导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含义,创造新的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不足。当某些人格利益应当保护,但是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还不能将其包括的时候,就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认定侵权行为,并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让狗在人吃饭的餐厅中跟人一起进餐,并且使用的是人进餐的餐具,这正是对人的人格尊严的侵害。爱护自然,爱护动物,都是应该的,但是,在社会中,任何人都是权利的主体,任何狗都是权利的客体。如果为了爱护动物,就把人与狗的地位同等起来,这恐怕就是爱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
(2)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亵渎和漠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责任方式应当是赔礼道歉并应当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不宜适用于本案。
❷ 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回辖。
答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❸ 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案例
1、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李某和刘某两人均是主体,刘某享有索赔权,李某负有赔偿义务;客体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即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的说是刘某的身体权、健康权以及刘某因伤就医的财产损失;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即刘某享有向李某索赔的权利和李某负有向刘某赔偿的义务,此为法律关系的内容。
2、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受害人故意的,饲养人免责,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饲养人可减轻责任,若受害人存在一般过失的,饲养人不免除责任,即刘某需要对该案中的侵权行为发生事实、侵权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点承担举证责任即可,无须证明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饲养人想免责,必须就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❹ 有没有一些侵权行为的案例
倪XX、王X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一、事实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属的超级市场购物,被告工作人员怀疑二原告偷拿东西,于是在公众场合训问二人,并根据市场内所贴无效公告,对被告进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都不能自认为有权利行使这样的行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 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因而被告无权张贴要求被告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被告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
尽管此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的,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用带有贬义的话语询问原告是否偷拿东西,并根据市场内所贴 无效公告对原告的包裹、衣服等进行搜查。
上述行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了对二原告的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原告的名誉因此而受到损害。被告的工作人员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被告为其规定的工作职责时对二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因此,其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依据 民法通则第43条)。
三、法院判决(处理)及适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后,双方自行和解。被告愿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向两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撤诉。
(4)侵权行为案件扩展阅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构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❺ 侵权类案件如何向法院提出诉讼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专行为地属,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❻ 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内
2、侵权行为容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❼ 侵权案件的表现方式以及形式有哪些
不知道提问者想要问哪个方面的侵权行为,下面就说一下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商标侵权
我国现行《商标法》采取概述的方式,将商标侵权行为分为五类,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样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就这五种商标侵权行为而言,第一种侵权行为是基础,其余的商标侵权行为是依附于第一种侵权行为的认定而存在的,是附合式商标侵权行为。第一种行为我们称之为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法》概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