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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侵权法司考真题

发布时间: 2020-12-31 16:04:57

Ⅰ 司法考试2012年卷三第八题

占有回复抄请求权的袭 前提 必须是 无权占有.在租赁期届满前 丙对甲来说是有权占有,基于租赁合同的占有。到期后就属于无权占有了,甲可以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你可能听错了吧,无论合同是否到期 甲都不能行使 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既可以对间接占有人行使 也可以对 直接占有人行使,对间接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间接占有人可以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转移。

Ⅱ 关于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8题

你仔细看看讲义,里面的破题要领,请从照片的第二行开始看。


Ⅲ 2012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第五题

(1)是对的。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专人承 连带属责任保证指导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乙向甲借10万元,由丙作为连带保证人,那么到了还款期后,乙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甲既可以直接要求乙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丙对于乙的要求不能拒绝。因此,甲主张债权的行为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Ⅳ 2012年司考卷三12题,甲的损失谁来承担

您好,
根据钟秀勇的说法,现在司考中的民法题难度加大,2012年有10来道题答案有问题。
就本题而言,可以按排除法来做题
1、排除C贡,因为甲不知情,债务的转移通常是由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不是这种情况,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甲违约,甲公司根本不知情,不可能违约。所以不选。
2、同上理,D也不正确。甲不知情,对丙没有赔偿义务
3、关于B项,丙其实是代甲履行的,其必要费用当然由甲承担。所以不能选。
4、关于A项,作为债权人的乙可以因为丙的代为履行行为而免除甲的义务,丙的行为对甲构成无因管理。相对来说要正确一些。

本题确实让人很纠结,但司考中做题如果办法适当,正确率会提高很多,用排除法首先可以排除CD,余下的正确率有50%。
至于你说的“但是此时如果甲也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应的努力,丙却代其履行,甲不得不将合同取得的对价作为无因管理人的费用支付给丙,甲因此遭受的损失谁来承担呢,换句话说,乙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是恶意的啊。” 你一定要记住,司考的题目,当老师没表述的条件,统统当作不存在。如果你想得太多,会误导自己的。
当然,这题确实有些让人头疼,很正常。
建议多听听钟秀勇的课,效果不错的。

Ⅳ 2012年司法考试中的经典错题,至今未改

我也很纳闷,看抄到这题,怎么b居然成立了,放现实考虑一下,先不论丙是否骑错车,就算丙未骑错车,难道甲借车给丙,过程中车被砸坏了,丙修车问甲拿回钱,这不扯蛋吗,借车出去,突然被砸坏了,还要车主自己出钱给借车的人,怎么出这道题的,何况丙骑错了乙的车,哪怕善意占有,也不应该出现乙应当偿还这个说法啊,为法条法理而出题,都不考虑的吗,现在司考的培训还在说这题,没人去想的吗,车是砸坏的,不是正常损耗换新零件……我也是醉了,谁来反驳一下我,很凌乱,按这题说法,社会不乱套了…

Ⅵ 司法考试2012年民法的一个问题

丙是基于来善意取得而取得。车是特自殊财产,没错,只是特殊的动产,其对抗效力只有在取得登记的前提下,才能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题中,看不出登记与否,你就应该猜测出题人意图就是想让丙以善意取得而得到所有权
司法考试不能太扣字眼,通过才是最重要的。

Ⅶ 2012年司考卷三第58题: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

你被题干里未理睬干扰了,B选项中多了一个前,等于假设了丙是一个善意占有人

Ⅷ 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 76题

我国《海商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和受偿顺序是:
①船长、版船员和在船权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③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④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在一些情况下会发生变动。第一,上述第④项给付请求,后于第①项~第③项发生的,应先于第①项~第③项受偿。第二,上述第④项有两个以上的给付请求,后发生的给付请求先受偿。但第①②③⑤项有两个以上的给付请求,则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

Ⅸ 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问题 民法 占有问题

我认为都没说到点上,万国的等于没解释,而且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让人觉得所有权人不能行使245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选项都明明说出了“占有”,那么是指245条占有物返还,偏要说是34条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所有权人怎么就不能对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一定要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了呢?众合对8D项的解析为恶意侵夺的可以,善意的无权占有就不可以,我认为他的理由解析这个题目牵强,就算是对的,也搞错了方向。前面众合对58C项的解释,就跟他的“对善意的无权占有人,权利人不能行使245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只能行使34原物返还请求权”说法自相矛盾,刚说过的一种理论,解析另一个题的时候又换一种理论推翻前面的,让人无所适从。

把上两题的情形用于保管物,保管人对保管物没有物权,不能基于34条行使权利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但他的占有受保护,行使245条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难道还要看58的乙和8的丙这两个无权占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这不是开玩笑吗,街上代人看管自行车的发现有人取错车走出老远了,还要问清楚对方:“你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你是想偷车还是拿错?”是偷车的可以取回,是弄错的就无权取回只好任由对方拿走,太荒唐了。看车人哪管取错车的无权占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可以直接取回,依据就是245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8题应注意题干时间,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一年的除斥期间经过已经消灭了,此时乙要求返还停车位,依据只能是原物返还请求权。58题没有交代时间,那么没有除斥期间经过的条件,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可以行使。就这么简单,没必要搞一大堆解析,把理论越绕越偏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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